Re: [新聞]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
笑死!藍白一點基本人權法治概念都沒有,成天只會在哪胡扯,看看大法官怎麼說的
此外,被提名人作為人民所享有的憲法基本權(隱私權、名譽權、表意與不表意自由等)保障,並不因其被提名出任公職,並進入政治任命的人事審查與同意程序而有不同。被提名人協力與配合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的要求,僅屬被提名人為避免其人事任命案遭立法院否決致蒙受不利益,而自願承受負擔,自不得以法律手段強制其履行。
今天就算你私人公司要求面試者填具資料,還得加註
1. 本人授權XXX對以上資料正確性予以查核,若有造假,如經任用,仍得
為解聘依據及負擔法律責任。
2. 本人茲同意授權XXX及其相關企業、相關營運組織及公司所委託之第三人
為召募聘用、人事管理(如:公告)及業務執行之目的,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
法令之範圍蒐集、於國內與國際間處理、利用本人現在及將來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並
得於特定目的消失後保存至少五年。
3. 本人聲明XXX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明確告知本人此履歷表內的機
關名稱、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本人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力及方式、及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對本人權益之影響。
等類似字眼,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而且就算應試者不填,你也不能拿他怎樣,頂多就是不予錄取而已,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司可以強制要求面試者提供個人資料,甚至對拒絕提供者加以處罰,連這基本法治概念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 引述《Caroney (做想做的事)》之銘言:
: : #還有人事同意權審查,犬法官居然認為「立法院只能贊成或是反對,但不能要求被提名人提
: : 交資料或保證說實話」,那立法院到底要審查三小朋友?媽的敗壞國家憲政民主法治就是這
: : 些垃圾
: 人一綠
: 大法官就連個國中生常識都沒有
: 想像一下
: 公司徵才面試
: 結果面試者資料一呈上
: 面試官只能就面試者資料給出 錄不錄取的結論
: 既不能要求面試者保證履歷為真 也不能要求面試者回答的保證是真話
: 那還面試個鬼 不是面試員工 而是面試演員考驗演技吧?
: 立委問了就違憲
: 那民間人資問了是不是就違法?
: 問你懂不懂ai大數據 面試者:懂! 那你現場證明你會? 面試者:你違法!
: 大概john
--
藍白賤畜的糞腦不意外
公私不分!
那隻雲台灣人啦 一開口就露餡 八成連
工作都沒做過
哪有沒工作過 他不是正在做嗎
那位真的很雲 八卦豹紋常客
在對岸 你面試還要拿證件給公司 公司再拿你
的證件去貸款付你薪水
爆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裁定理由全文: 裁定摘要: 內文有點長 我稍微用ChatGPT整理一下: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爆
[爆卦] 鄭家純 妨害個資 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17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突然發現一個盲點 如果真的是像這位被檢舉人講的 警察說20通電話有18通都是少年打的 那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9
[問卦] 海邊攝裸女有罪?判決論罪科刑提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屬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卻未能尊重他人之隱私權, 竟因偶然發現告訴人於海邊拍攝照片,即以錄製影片之方式取得含有告訴人臉部及身體特 徵之影片,並進而公開告訴人之上開個人資料,使告訴人之隱私權遭受侵害,所為實不可 取...7
Re: [爆卦] 民進黨發言人挺肉搜是吧: : 公開但正常人根本不會去查別人的地籍資料跟贈與,還要花錢才可以查欸,而且今天你 : 看不順眼的人是黃國昌,那你就針對他就好了,特地花錢去查別人的小孩幹嘛? : 推 catspajamas: 吳崢其實後面就閉嘴了 36.227.139.252 05/28 13:42 :3
Re: [問卦] 自由放上無碼保姆的照片不才小小法律人來試著簡單論述一下,兒少法只有保護兒童跟少年的資訊,那麼涉嫌虐童的 嫌犯個資呢?應該是回歸個資法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2
Re: [難過] 被恐嚇提告地檢署竟然沒幫碼個資!不知道版上有沒有實務工作者能夠回應一下(單純學術討論) 現今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相關權利在法學的重視程度提高的情況之下,這樣子直接揭露原 告與證人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有改進的必要吧? 司法官院大法官解釋第603號理由書提及:「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 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2
Re: [問卦] 警察說出檢舉人是誰,算洩密嗎?: 小魯對個資法也是略懂 建議在陳情時書面增加以下文字 「本人資料運用範圍僅限於本陳情案件使用(應符合特定目的運用),倘貴機關已無持 續保有本案個人資料之依據時,應主動刪除本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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