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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讓阿北回家盡孝 讓我看吐了!! 垃圾草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讓阿北回家盡孝 讓我看吐了!! 垃圾草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6

※ 引述《asassbulu (哈哈哈)》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6kSDkq.jpeg

: 一打開直播看到這畫面
: 我真的吐了
: 阿北是貪汙 是貪汙 是貪汙
: 不管貪多少 都是貪污
: 現在是怎樣
: 受虐兒大法開啟 靠北靠目
: 一群垃圾

在跨年時期之間,難道還沒盡夠孝心嗎?

而且這遊行示威大會,縱然已經先預告會祭出聲援柯文哲的部分,但是細察布條內容,無非是認為早前時候未能一圓團聚之夢

這明顯與實際情況不全然相符了吧?



但不管怎樣,要早早就對柯文哲的罪行下定論、確立其實有貪污罪,這未免也欺人太甚

畢竟電視、報刊多處都宣傳「任何人在判決確定前,都應推定無罪」

姑且不說這手段是否有洗白的意味,這原則上都是《刑事訴訟法》下明定之精神,只是常常被忽視

同時在遭到推波助瀾的情況下,要真正看到正義的彰顯,根本是笑話一則...



這仍掩蓋不了一件事:

孝心不是兩三天的事,但總也不能混淆外界的正常認知,進而搞到是非不分、得了便宜還賣乖等

實際上並非「受虐兒戲法」,只是法律詮釋的角度完全不同。



順帶一提,日前已經公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七七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八零四號」刑事裁定全文

對照一個十一頁、一個二十四頁的篇幅後,多數盡是檢察官的抗告理由...

第一次:

(一)沈慶京前有逃亡之事實,現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1.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113年8月28日7時5分許,執行搜索沈慶京戶籍地時,未見沈慶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沈慶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慶京之行動電話,沈慶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30分鐘後出現在戶籍地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沈慶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2.沈慶京於113年8月16日向友人借款,事先籌措交保金額,又依擔任威京集團旗下公司亞太工商聯公司董事長陳玉坤之手機資料顯示,沈慶京實質掌控之亞太工商聯、陶朱隱園等資產均在被銀行追償中。且同案被告張志澄為威京集團財務經理,於112年12月29日傳送訊息告知陳玉坤,亞太工商聯公司持有陶朱隱園股權,然該公司資金不足,會計師對於營運有所疑慮,明年難再借錢,也沒有擔保品可再借款,近月資金僅夠「價格議價」,且為避免陶朱隱園一直沒有相關買賣而無再向銀行借貸款項,復於113年安排威京集團承耀公司買受陶朱隱園之一戶,避免銀行不願借貸,並由承耀公司向銀行借款,再將款項供威京集團使用,有卷附陳玉坤手機112年8月11日張志澄傳送資料存卷可參。又113年6月28日,沈慶京遭其債主追債,沈慶京表示陶朱隱園銀行不願續約貸款,請銀行再予寬限,沈慶京在「國内」實質掌控之亞太工商聯、陶朱隱園等資產均在被銀行追償中,財務壓力極大。

3.沈慶京於113年6月28日告知集團成員張哲發加速柬埔寨土 地之取得(見113年6月28日上午10時41分16秒監聽譯文) ,另於113年7月9日、8月6日(見113年7月9日下午12時35分44秒、8月6日上午8時33分57秒監聽譯文)與其律師討論其在香港等地之債權應如何處理與取得,顯示其在海外確有資產。再依沈慶京之手機鑑識資料(見檢送之手機鑑識資料,硬碟B) 顯示,其有指示司機將新臺幣、港幣等現金,搬運至國外,該司機並將現金照片拍照存證等節,有附件照片及對話紀錄可參,則沈慶京在國外留有大量現金與資金可供使用之事實,可堪確認。再依沈慶京手機内之錄音内容,其於111年11月間前往越南胡志明市,將既有之土地投資再行擴展,亦有向他人借款之情形(見卷附光碟資料),是沈慶京在海外置產有謀生能力,至為明確,足認沈慶京有充足之逃亡能力與動機,適足放棄在國内之鉅額負債,以非法方式逃亡國外繼續經營海外事業,現有之防逃機制能否有效防免,請再予詳加審酌。

(二)柯文哲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1.柯文哲有事實足認有與同案被告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串供之虞:

⑴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均為柯文哲擔任臺北市長之部屬,在京華城案公文流程間具有上令下從、逐層陳核之關係,且均因本案遭提起公訴,與柯文哲間利害關係一致。京華城案經媒體揭露報導後,柯文哲即於113年4月28日,與證人陳智菡討論要如何聯繫彭振聲,陳智菡以LINE向柯文哲稱:「我來找彭副」,柯文哲回稱 :「我建議黃副出面找他,你在旁邊陪同,你直接約他,他不會認真回答」,此有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柯文哲再於同年5月6日以LINE向彭振聲表示「既然是共識決,就這樣解釋了」之訊息,亦即與彭振聲表明要以都委會為「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而彭振聲初到本署應訊或至臺北市議會接受調查時,確依柯文哲指示,對於都委會決定使用「共識決」塘塞,足認柯文哲、彭振聲有勾串之事實。又彭振聲、邵琇珮雖坦承犯行,惟畏避罪責乃人性,彭振聲、邵琇珮均仍有因串證而翻異自白之可能,遑論黃景茂至今仍矯飾否認犯行,足認柯文哲與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間有串證之動機及高度可能。

⑵原裁定雖以柯文哲欲辭任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主席而認無羈押必要;惟柯文哲曾任臺北市長,其對於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等前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仍有植基於「前臺北市長」而非僅民眾黨主席之實質影響力,此從前述柯文哲於卸任後,仍能委由前副市長黃珊珊出面聯繫彭振聲乙事,可見一斑。且無論柯文哲辭任黨主席與否,其目前身分終究為政治人物,對臺灣政壇有高度號召力及影響力,不會因其辭任黨主席,即轉瞬成為與政治無涉之一般民眾。是故,原裁定僅以柯文哲辭任黨主席,即認其因工作而接觸相關證人之情形大幅降低,忽略其政治人物身分、從事政治工作及曾任臺北市長職務,稍嫌速斷。

2.柯文哲有事實足認有與被告沈慶京串供之虞:

⑴沈慶京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即證人葛樹人於113年5月1日傳送「
主席(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訊息予柯文哲,柯文哲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葛樹人於威京集團就京華城案相關事實對外發表意見前 ,更曾傳訊予柯文哲:「明天沈慶京的威京集團要登報說明京華城案,請我跟您知會一聲,他 (即沈慶京)希望您(即柯文哲)不要誤會喔!」此有柯文哲與葛樹人LINE對話紀錄存卷可憑,足徵2人已有勾串、滅證之事實。佐以柯文哲與沈慶京有如起訴書所載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足見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方面就滅證事宜已有溝通聯繫,幾乎難以排除2人日後就案關事實進行勾串之風險。是以,柯文哲與沈慶京間亦有勾串之動機及高度可能。

⑵原裁定固以:柯文哲、沈慶京就檢方所指之犯罪嫌疑事實,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多次訊問,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則該2人之供述、答辯是否可採,已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不能以此認為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乙節。惟從該2人於偵查中答辯方向觀之,顯然有意維持部分關鍵情節之空白,例如2人頻繁見面密會之商議内容、許芷瑜對2人密談過程參與之程度與角色、柯文哲對於109年3月間匯款新臺幣(下同)210萬元至政治獻金專戶是否知情、「工作簿」檔案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經理人沈慶京
」之定性等。針對上述情節,柯文哲、沈慶京2人若非拒絕陳述,就係諉稱忘記,實非如原裁定所稱純屬供述、答辯可否採認之證明力問題,質言之,該2人既係拒絕陳述,無可資判斷證明力高低之供述基礎。其等於審判期間,若均交保在外,當有充分時間、機會,詳細勾串、演練,進而影響真實發現。原裁定未審究及此,僅以被告於偵查中多次訊問即認無串供可能,似有未洽。

3.柯文哲有事實足認有與通缉中之共犯許芷瑜串供之虞:

⑴許芷瑜現逃亡在外,且其所涉及之諸多案情尚待調查,因涉及另案偵查核心事項,始未於本案起訴書中就許芷瑜涉案之情節詳加描述。惟證人即許芷瑜男友林鼎峰具結證稱:「(問:為何許芷瑜的手機不是放在你房間裡?)因為許芷瑜說他手機裡有之前跑行程的行程表,要我收好,不要讓民進黨拿走,我當時沒有多問,因為知道的越多對我越危險,因為大人物的秘密我不想知道太多,我怕有人跟我來買這支手機,我不想理政治太多。」、「(問:後來為何會在113年8月29日早上就回日本?)原因有兩個,第一個是他不想耽誤課程太久,第二個是他老闆柯文哲當時已經被抓去問話,他不想要被抓去問話。所以後來就在凌晨買機票回去。」、「(問:依據8月30日搜索查扣資料,已知柯文哲在京華案部分有提及要ORANGE出國,ORANGE是否就是許芷瑜?)是。」、「(問:為何柯文哲在遭檢警逮捕前後會特別留意要許芷瑜出國的事?)可能許芷瑜知道他見過誰,因為許芷瑜之前是柯文哲隨行秘書。如果有一些秘密行程,通常是司機開到地點,隨扈在底下等,由柯文哲跟許芷瑜自己上樓,隨扈不會跟上去,所以柯文哲、許芷瑜見到誰,隨扈不會知道。」、「(問:他當時會決定要去日本,所謂避風頭是指因為柯文哲開始被查辦,他不希望自己也被調查嗎?)是。」由林鼎峰於113年9月27日偵訊之證述内容,可認許芷瑜涉及本案甚深,許芷瑜已受柯文哲之令而逃亡出境,於通訊便利之今日,柯文哲於具保後,即可隨時與迄今未曾到案接受偵查之共犯許芷瑜聯絡,此亦不因柯文哲是否辭任黨主席而有異,顯有串證之虞。

⑵原裁定固以:檢方未指明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況目前本案其他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亦未提及同案被告許芷瑜在本案之角色,故不能認為於許芷瑜到案前,即有羈押柯文哲之必要。然查:

①本案於起訴書第84頁中,敘明「柯文哲依沈慶京前開邀約,於翌(19)日,帶同隨行秘
書許芷瑜(通緝中)至京華廣場動土典禮,以在場之唯一政治人物之身分親自出席」、起訴書第85頁,敘明「沈慶京即基於上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而行賄之犯意,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上揭提領款項中之1,500萬元現金賄款親自交付予柯文哲,柯文哲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受上開現金,再於不詳時、地,交由明知上情之許芷瑜保管」,已指明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上開涉案關乎鉅額賄款1,500萬元之收受與使用,然因許芷瑜業經柯文哲教唆逃亡在外,仍待緝獲後釐清查明,故於許芷瑜到案前,即有羈押柯文哲之必要,該人身自由受拘束之不利益,應歸屬於自行製造風險者即柯文哲承擔。

②依目前可資說明之證據資料,林鼎峰已明確證稱許芷瑜會參與柯文哲之秘密行程,且係為避免遭偵訊本案相關事實,始出國躲避風頭;再結合證人周芳如、被告李文宗證稱許芷瑜替柯文哲保管財務、處理收受金錢;許芷瑜遭查扣之手機内有柯文哲、沈慶京之會面行程表;柯文哲撕毀之手寫紙條記載「晶華—orange出國」等事證,至少足以證明:許芷瑜與柯文哲關係密切,擔任其隨行秘書,負責安排柯文哲、沈慶京之會面,顯然知悉柯文哲、沈慶京間就京華城案之見面交往内容與金錢往來細節,甚至可能實際經手1,500萬元賄款之收受、保管與使用,而非如原裁定所述檢方未釋明許芷瑜之涉案程度。

③柯文哲於羈押庭雖供陳:許芷瑜只是愛玩的小朋友云云,然查,許芷瑜經手柯文哲私人及民眾黨之重要財務,已於歷次羈押庭舉證敘明。再觀之:柯文哲於111年10月24日在市長室內踩著飛輪接見邱清章,邱清章將陳盈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市長辦公室後,柯文哲即交給許芷瑜,許芷瑜於111年10月31日以LINE訊息聯繫周芳如約見面,周芳如當時係柯文哲卸任市長後之個人辦公室裝修案負責人,許芷瑜於翌(1)日,親自到臺北捷運公司與周芳如碰面,提交1袋300萬元現金交給周芳如,迨柯文哲辦公室裝修一事將成之際,許芷瑜再度聯繫周芳如,請周芳如把剩餘款項約十幾萬元還給許芷瑜。以上事實,業據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證述綦詳,足認柯文哲收受未依法登錄之現金款項後,係直接交給許芷瑜保管處理,足認許芷瑜於111年10月間確實係為柯文哲處理鉅額資金之人。

④且依證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雅琪就眾望基金會於111年12月初
150萬元之存入款項,證述150萬元之來源:「許芷瑜有一次來北捷公司樓下找我給我一袋東西,......這150萬元我想起來是許芷瑜來北捷公司拿給我的,我就依李文宗的指示處理。因為我知道有捐助的事,所以我知道許芷瑜拿錢給我就是要捐助到基金會,這件事我跟許芷瑜是用LINE聯繫,李文宗有跟我說是許芷瑜會來找我,然後許芷瑜來給我錢我就把錢存進去,這個晝面我是有的,我有畫面許芷瑜跟我約在北捷公司棟下拿一袋東西給我,裡面是錢,就是150萬元,都是成捆成捆的。」核與李文宗所述現金款項來源相符,詳如後述。衡以該時間恰與柯文哲「工作簿」上所載之「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經理人沈慶京」密接相符,亦符合沈慶京所言之「現金交付」,足徵許芷瑜與柯文哲間就本案收賄犯行,有相當證據可信為共犯關係。

⑤再查,柯文哲於112年3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悟覺妙天襌師」之悟覺妙天,並拉走悟覺妙天交付裝有現金1,000萬元之皮箱,柯文哲收受該1,000萬元現金,亦交付許芷瑜保管,迨新故鄉協會需要錢時,協會秘書長蘇進強提醒柯文哲後,許芷瑜就會依柯文哲指示拿現金給李文宗,許芷瑜每次都是以手提袋裝一捆一捆的現金拿給李文宗、李文娟,提袋内每捆為10萬元之現金,讓李文宗、李文娟點數收款後,轉給新故鄉協會。以上事實,業據證人悟覺妙天、蘇進強、李文宗證述綦詳,足見柯文哲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亦係直接交給許芷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綜上,本案起訴書既已認定許芷瑜係為柯文哲處理私密違法金流之重要財務角色,且柯文哲於偵查中面對檢察官及於羈押庭面對法官之訊問,均不願說明尚有其他負責處理其鉅額私密金流之人,故起訴書認定「柯文哲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贿賂之犯意,親自收受上開現金,再於不詳時、地,交由明知上情之許芷瑜保管」,顯屬有據,此乃許芷瑜為柯文哲工作之事項,至於細節過程尚待緝獲許芷瑜後查明。

⑥從另一角度觀之,洽係因一方面客觀證據顯示許芷瑜與本案高度相關,另一方面,許芷瑜卻又未於偵查中接受訊問並具結陳述,以詳實釐清其涉案情節與程度,始更有預防柯文哲與其勾串、將部分甚至全部罪責推由許芷瑜單方承擔之實益。原裁定未審酌卷内證據業已顯示許芷瑜涉案程度甚深,且其未曾接受偵訊,逕以檢方未指明許芷瑜涉案情節為由認無羈押必要,已有速斷。況原裁定於檢方主張柯文哲等人勾串已到案證人部分,以證人業經具結認無羈押必要;就許芷瑜部分,卻又以其未曾到案而角色不明為由,認無羈押必要,似有矛盾。

4.柯文哲有事實足認有與證人黃珊珊、蔡壁如、周榆修等民眾黨人員、證人林子揚、林保淳等眾望基金會員工、證人李婉萱、謝泊泓等木可公司員工串供之虞:

⑴柯文哲為民眾黨主席,而民眾黨係以柯文哲為核心之政黨,為眾所周知事實,而柯文哲對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而言,則為實際掌控者及主要資金挹注者,業經起訴書論述綦詳。柯文哲於113年12月27日原審訊問時當庭表示「我跑了,台灣民眾黨就毀了」等語,足見民眾黨之黨員、黨工,或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之員工,與柯文哲乃唇齒相依,利害一致之緊密關係,至為灼然。而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之一為柯文哲涉嫌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涉及民眾黨財務事項。依柯文哲親自於白板手繪之組織圖,及柯文哲、李文宗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内容可知:眾望基金會、新故鄉協會、木可公司均為柯文哲於成立民眾黨後所設計規劃之組織藍圖,足認柯文哲對於眾望基金會、木可公司、新故鄉協會之運作有高度的控制權。柯文哲既在民眾黨、眾望基金會、木可公司、新故鄉協會之運作上,有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其處理黨務工作期間,柯文哲與民眾黨內證人、本案相關證據資料極有聯繫、接觸之高度可能。尤以諸如蔡壁如、黃珊珊、周榆修,均屬民眾黨要員,殊難想像柯文哲就民眾黨之黨務運作,能與本案内容完全脫離之可能。縱柯文哲不直接與此等證人聯繫接觸,亦即可能輾轉透過其他中間人,以達到勾串之目的。

⑵況蔡壁如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wen』就是柯文哲,我另補充,王智立是韓國瑜
2018選上高雄市長後處理國際事務的政務官,是韓國瑜的局長,後來王智立離職後就來認識柯文哲,現在王智立回到科技業,在外商公司工作」、「如我前所述,『wen』就是柯文哲,我另補充,以前柯文哲在臺大醫院擔任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時,編輯檔案名稱叫做『ko』,可能後來是跟著電腦名稱更改,編輯名稱改成『wen』,但更改時間我不知道。經過剛才當庭確認回應王智立可不可用文件,我可以確認這個文件『wen』是柯文哲,因為這個文件是我寄給柯文哲的沒錯」等語;卻於113年12月31日透過媒體翻異偵查中證述,並公開串證表示「強調自己不會知道WEN是不是柯文哲」云云(見附件新聞資料),堪認蔡壁如見柯文哲具保在外立即翻異證述,更可證明柯文哲對本案證人之巨大影響力,確有造成相關證人翻異證述以迴護柯文哲、閃避對柯文哲作出不利證述之事實。

⑶原裁定以柯文哲表示欲辭任黨主席,故其辭任前後與本案相關證人「因工作必須而接觸」之情形已大幅降低,而認無羈押必要乙節。然柯文哲為民眾黨之核心人物、精神領袖,無論其辭任黨主席與否,其對黨公職人員均有實質影響力。再考量柯文哲與民眾黨之關係,縱使辭任黨主席,其若從事政治活動,仍有與民眾黨、眾望基金會、木可公司相關人員頻繁見面、交往之機會,更可實際指揮、影響相關人員,自難僅因其辭任黨主席,即遽認其因工作而接觸相關證人之機會大幅降低。

⑷再從原裁定諭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等情觀之,原審亦意識到來柯文哲等人於一般生活中,無法避免與共犯、證人接觸、之行為。衡諸本案共犯間關係綿密牢固,該等接觸互動之行為可隨時、隨地於不受外界監督之私領域進行,且本案所涉「政策會」、「黨團智庫」、「新故鄉」、「眾望」、「CIA」、「木可公司」各該組織,均由柯文哲掌握人事、財務,是否屬於工作之範圍,亦難認定,則共犯、證人間勾串情事仍難以防免,而有再行斟酌之必要。

⑸綜上所述,衡以柯文哲於偵查中始終拒絕配合偵訊,無論柯文哲辭任黨主席與否,以其偌大權勢與實質影響力,及其對原有部屬之管理、指揮關係,顯足以要求共犯、證人翻異證詞、甚或恐懼出庭接受詰問。況尚有共犯許芷瑜在逃,許芷瑜更係本案關鍵且直接受柯文哲指揮之人。佐以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及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實難防免柯文哲藉由各種隱蔽手段與共犯、證人相互勾串之風險,尚認無法確保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故原裁定僅命具保及不得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顯不足以防免柯文哲勾串共犯、證人之高度風險。

(三)沈慶京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1.京華城公司爭取本案土地回復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後改為爭取本案不法容積獎勵20%,自始為沈慶京個人意志之推動,並透過其與柯文哲達成犯意聯絡後為之。沈慶京、柯文哲分別為威京集團主管、臺北市長,就所有程序均無須事必躬親,只需利用渠等身為主席、市長之身分,使威京集團員工、臺北市政府公務員畏懼渠等影響力而遵從指示辦理,此為全案過程中不爭之事實。依本案相關事證可知,不論係向臺北市政府遞送陳情信、要求同案被告朱亞虎連繫柯文哲、李文宗等人,抑或命張志澄等人出名匯款共計21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帳戶、透過證人林青影響都委會諸多委員等情,均係沈慶京直接下命指示。而沈慶京現仍為張志澄、洪秀鳳、陳秀桃、黃淑雯、林青等諸多證人現行工作地點即威京集團總部之實際負責人。縱本案相關證人業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惟原裁定命沈慶京交保,並形式上要求沈慶京不得接觸證人,其仍可透過身為威京集團負責人之影響力,採取各種方法輾轉使證人承受於審理中如實證述之壓力,而有影響前開證人翻異證詞之虞,進而達到串證結果,有礙真實發現。

2.依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應曉薇於113年6月23日電話中對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嗎?」等語,以及沈慶京於113年6月30日向陳俊源表示「有沒有給應曉薇阿?還沒有給她,她怎麼能消化,給她,她就隨時隨地好好發揮」等語,顯見沈慶京、應曉薇關係密切親近、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之私人電話。本案偵查期間,沈慶京為誤導輿情,於113年6月30日與陳俊源通話時稱:「(沈)有關那個,監察院胡說八道的,你們分析的,有道理,什麼時候新聞會慢慢出去?(法務長)施威全他願意幫我們寫兩篇去,專攻這個東西,第2,他的膽識阿,敢批判監察院」等語。另沈慶京於113年8月14日與同案被告吳順民通話時更稱:「(沈)但是另外一個,你要強烈主張,配合一個,就是,主要計畫的,民國80年公告的,任何的事情都是屬於主要計畫,不能市政府的細部,細部有權利調整,這個你要幫忙主張」、「(沈)媽的,我不管你了,媽的,那這樣口徑不一致,那打仗要怎麼打呢。(吳)好好好,好oK。(沈)因為有這樣子,我才是受害者嘛」等語,堪認沈慶京確有與本案相關被告、證人相互勾串、傳遞訊息、演練說法之事實。

3.又依柯文哲、葛樹人間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113年5月1日傳送:「主席(指威京集團主席即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之訊息予柯文哲;柯文哲則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足認柯文哲已有透過葛樹人聯繫沈慶京確認彼此滅證之事實無訛。據此,本案沈慶京等人間除彼此相互為勾串、滅證外,尚可輕易透過第三人達成不法目的甚明。

4.另沈慶京刻意於本署執行搜索後尚未完畢時,於113年8月28日當日下午3時許,即大舉透過媒體發布聲明文,否認本案犯罪事實,其欲透過媒體隔空喊話、積極串證之意,昭然若揭;且沈慶京極其藐視司法,除於偵查中拒絕配合訊問外,尚有惡意指摘證人索賄、當庭脫褲、拒絕簽署偵訊筆錄、羞辱本署法警等情,足證沈慶京自始不尊重我國司法程序,非予羈押,實難以期待其恪遵刑事訴訟程序,並避免其透過各種管道影響證人證詞或與其他被告相互勾串,將大幅影響日後審理之進行與國家司法權之行使。
5.沈慶京、應曉薇迄至審理期間,始能透過閱卷知悉彼此之具體答辯方向及內容,起訴書中更已針對該2人之辯解詳加駁斥,並指出相互矛盾、不盡合理之處。準此,該2人於審理期間,自有針對彼此答辯方向之既存缺漏、起訴書所述質疑之點,詳為勾串、填補之強烈動機與可能,此係原裁定所未審酌。況原裁定亦未說明如何防免沈慶京利用其威京集團負責人身分,對威京集團相關證人施加壓力,以迫使其等改變證詞。而原審所為「工作必須」之例外接觸事由,更係開啟沈慶京對其集團員工以工作為名、行施壓之實之終南捷徑,尚難有效防範勾串風險。又衡以現今通訊軟體及網路發達,沈慶京當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與共犯、證人勾串,造成案情更加晦暗,原裁定以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電子監控等命命,顯無法防止沈慶京勾串共犯、證人甚明,實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四)應曉薇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1.依本案事證可知,應曉薇於其介入京華城案歷程中,屢次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施壓,遇有質疑或反對意見,動軋以責罵、叫去議員辦公室罰站、索取不合理之大量資料等各種手段,迫使承辦公務員畏於依法行政,藉以遂行其為沈慶京實質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違法獲取容積率之目的,此部分均經相關臺北市政府公務員於偵查中指證明確。而應曉薇此刻仍具有現職市議員身分,其對現尚在臺北市政府任職之相關承辦公務員,例如被告邵琇珮、證人劉秀玲、林芝羽、顏邦睿、賴彥伶、蔡立睿、胡方瓊、黃書宣、郭泰祺等人,仍具有法定職權上之影響力與實質影響力。苟在本案同案被告或重要證人行交互詰問完成前,不予繼續羈押禁見,將有使應曉薇得繼續利用其市議員之威勢,直接或間接迫使現在北市府内任職之相關證人更易證述之風險,進而使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升高。

2.應曉薇、沈慶京迄今就案情相關之重要内容,仍以過世之「余雪鴻」為幽靈抗辯,應曉薇更於偵查期間,大量刪除與沈慶京、吳順民、證人王尊侃、陳佳敏等人之通話紀錄,而沈慶京、吳順民、王尊侃亦同步刪除與應曉薇之通話紀錄,顯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事實。再衡諸證人陳佳敏自99年擔任被告之助理至今長達13年,除負責處理議會事務外,亦協助處理應曉薇薪資、家庭花費等私人財務等事務;王尊侃與應曉薇關係親密,設籍於應曉薇所有臺北市○○區○○街0號0樓之0房屋,於113年12月27日應曉薇交保當天爆發護照
爭議時,旋即代其發表聲明等情,可知應曉薇與陳佳敏、王尊侃於工作及生活上密不可分,彼此之接觸互動,自可隨時、隨地、於不受外界監督之私領域進行,工作業務内容亦與本案犯罪情節高度重疊。是原裁定論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等節,顯無足防免共犯、證人間勾串之可能,應認應曉薇確有羈押之必要甚明。

3.原裁定固以檢方查得之事證,足認應曉薇實質管領本案5協會,就陳佳敏、王尊侃動用款項情形,縱使彼此陳述有異,惟因應曉薇於本案羈押期間,業經多次偵訊,其供述果有不實,相關金流非無不能藉由客觀事證彼此勾稽比對,而認無羈押必要乙節。惟原裁定既已發覺應曉薇與陳佳敏、王尊侃供述有異,應曉薇自可能於得知該2人之偵查中供詞後,邀該2人詳為勾串,使供述方向與内容趨為一致,例如推由王尊侃出面充任本案5協會實際負責人、推由陳佳敏諉稱應曉薇對過程均不知情等,進而使案情轉趨晦暗,更可假借原栽定論知「工作必須」之例外接觸事由,合理化相互勾串之機會,上開風險均不因客觀金流之查核狀況而有異,仍應認有羈押禁見之必要。

(五)李文宗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1.朱亞虎於109年4月1日傳送沈慶京已利用人頭捐款210萬元予民眾黨之簡訊,並檢附捐款人名冊予李文宗後,李文宗回以「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之訊息予朱亞虎,表示李文宗、柯文哲均已知悉該210萬元一事。且朱亞虎於偵查中更供稱:「沈慶京認為捐210萬元給民眾黨,對於日後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也會有很大幫助」、「李文宗是在關鍵的位置......我傳文字與表格給李文宗,我認為他一定會馬上轉知柯文哲」、「李文宗回覆的簡訊就代表李文宗已經跟柯文哲報告過,然均為李文宗所否認,可徵李文宗之供述多有避重就輕之嫌,更與朱亞虎之供述互核不符,是李文宗針對是否有向柯文哲告知210萬元人頭捐款乙事,顯有與柯文哲勾串之虞。

2.又李文宗於偵查中供稱:我要籌募眾望基金會的1,000萬元,但我只籌到850萬元還差
150萬元,我跟柯文哲報告,他就說他知道了他來弄,過一陣子許芷瑜就拿150萬元給我或是范雅琪;新故鄉協會的800萬元,是柯文哲或蘇進強募款來的,通常是許芷瑜把錢拿到我競辦的辦公室,我或李文娟會通知蘇進強,蘇進強再去處理等語,足見李文宗與許芷瑜同屬協助柯文哲處理財務之帳房。參以柯文哲於111年12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文宗稱:「如果初期未募到錢,可叫橘子先存一些進去,以供作業」,以及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文宗稱:「我叫橘子交給你,算是協會的,相關費用用那個支出」,足證許芷瑜確有協助柯文哲搬運鉅額現金予李文宗,堪認許芷瑜於本案確實扮演關鍵性角色。而許芷瑜現遭通緝,應有共犯在逃情事,李文宗有高度可能透過通訊軟體與許芷瑜聯絡,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3.再查,媒體於113年8月間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柯文哲預定於113年8月12日召開「柯文哲總統大選政治獻金申報說明記者會」說明,李文宗卻於召開記者會前一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指示其妹即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堪認李文宗確有足以影響本案相關被告之行為與能力,且有將相關事證加以湮滅之心態。李文宗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係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利用木可公司侵占之款項金額高達6,234萬6,790元,相對於輕罪,李文宗可能受到更為嚴厲之刑罰。是被告非予羈押,不僅無法保全相關證據,亦難確保被告不與共犯及證人間相互勾串,且無從透過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電子監控等方式防免共犯、證人間有勾串之情,足認李文宗有羈押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告4人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裁定等語。

第二次:

(一)柯文哲部分:

1.有事實足認有有串證之虞

①柯文哲曾為臺北市長,且為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之實際掌控者及主要資金挹注者,對於木可公司等之運作有高度控制權,而證人陳佩琪為其配偶;同案被告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為其任臺北市長時之部屬;證人林子揚、林保淳為眾望基金會員工;證人李婉萱、謝泊泓等人則為木可公司之員工,其等與柯文哲利害一致,柯文哲基於其對部屬之上下關係、對上開基金會、公司之實質掌控力,足認其對同案被告、證人具巨大權勢與影響力,且其於處理民眾黨黨務工作期間,仍有接觸本案相關證人、證據資料之高度可能,可達其與證人勾串之目的。

②沈慶京為柯文哲收賄行為之對向犯,且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利害關係一致,有勾串之動機,並已透過證人葛樹人相互通知刪除簡訊湮滅證據,及在案發後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頻繁會面之事實,足見柯文哲與沈慶京兼有勾串之動機及高度可能性。

③許芷瑜逃亡在外,其所涉諸多案情尚待調查,參以證人即許芷瑜之男友林鼎峰證稱:許芷瑜說她手機裡有之前跑行程之行程表、可能許芷瑜知道柯文哲見過誰、許芷瑜去日本係為避免自己被調查等證述內容,可認許芷瑜涉及本案甚深,且已受柯文哲指示逃亡出境,於通訊便利之今日,柯文哲與迄今仍未到案之許芷瑜,顯有串證之虞。原審忽略現今通訊軟體及網路發達,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相互勾串、滅證,影響後續審判之進行,所為「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亦無法防免柯文哲於日常生活中與陳佩琪朝夕相處、於工作中與其他證人接觸,而有勾串之情事。

2.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虞:

柯文哲於檢察官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無故拒不應門將近1小時之久,而從其手機使用歷程,可見其於該段時間持續與周榆修、陳佩琪聯繫,有滅證之虞,又觀自其辦公室垃圾桶內搜得之撕碎便條紙筆記,記載:木可內帳有無洩漏、自我檢查、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等情,復與透過威京集團所屬公司獨立董事葛樹人傳送其與沈慶京刪除彼此簡訊之訊息,足認柯文哲有滅證之事實。

3.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柯文哲稱其有安排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又其及配偶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自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與資力。再柯文哲曾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形同逃匿,法敵對意識強烈,有高度逃亡之可能。

(二)李文宗部分:

1.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李文宗所涉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與柯文哲共同侵占高達6千餘萬元之政治獻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李文宗身為柯文哲之財務長,掌握柯文哲及木可公司之財務大權,考量其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原審僅命其加保800萬元(加計偵查中交保之200萬元,共計1,000萬元),相較其高達6,000餘萬元之犯罪所得,難認具保之金額對其形成相當拘束力,況實務上棄保潛逃之案例屢見不鮮,原審所為加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方式,是否足以有效防止李文宗逃亡,實非無疑,復未說明為何僅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即可有效防止其逃亡,亦有違誤。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①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之已撕碎之便條紙上所載內容,可見木可公司另有內帳存在,又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李文娟,要求李文娟將其桌上之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堪認李文宗確有足以影響本案相關被告之行為與能力,且有將相關事證湮滅之舉動。又李文宗與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彼此關係密切,許芷瑜現在逃亡而遭通緝中,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李文宗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②檢察官於起訴書第85頁已明確記載柯文哲親自收受沈慶京之1,500萬元現金匯款後,交
予許芷瑜保管,並非原審所認未指明許芷瑜之涉案情節。況許芷瑜身居本案關鍵角色,倘知悉檢察官已掌握之偵查進度與細節,將使其得以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並與其他共犯、證人勾結,進而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故未於起訴書中詳加描述其涉案情節。再依李文宗所述,可見許芷瑜有幫柯文哲交付巨額現金予李文宗,其款項來源,仍有待其到案釐清,輔以現今通訊軟體發達,聯繫甚易,李文宗非無透過網路連結輕易與其取得聯繫之可能,原審僅命李文宗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無法防免李文宗勾串共犯之可能。

③李文宗身為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之中高階人員,且曾指示李文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確實足以影響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詞。另由原審補充函文,足見原審亦意識到李文宗於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無法避免與共犯、證人接觸,實難防免共犯、證人間有勾串之情事。

(三)沈慶京部分:

1.沈慶京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人員於113年8月28日上午7時5分許前往沈慶京戶籍地執行搜索時,未見沈慶京,經廉政官與其聯繫時,其就所在地點說詞反覆,嗣見其出現在戶籍址通往雜物間之小門,欲往逃生門離去,顯然已有逃亡之虞。

②沈慶京入出境頻繁,實質掌握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65家公司,財力雄厚,又依相關金流資料顯示,有巨額資金流向中港澳等地,其亦自承名下帳戶每月均有數千萬元之提存紀錄,顯示其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佐以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堪認其有逃亡之能力與動機,有事實足認其確有逃亡之虞。原審僅以具保4,000萬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代替羈押,未輔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明顯不足以保證其無棄保潛逃、偷渡逃亡之虞,而仍有羈押必要性。

2.沈慶京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

①沈慶京身為威京集團主席,證人張志澄、洪秀鳳、陳秀桃、黃淑雯、吳彩仙等均在威京集團工作,雖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證述,然沈慶京仍可透過其身為威京集團負責人之影響力,輾轉使證人受到壓力,進而達到串證之結果。又依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沈慶京與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密性更高之私人電話;沈慶京亦於113年6月30日,與證人陳俊源通話討論相關案情;證人即威京集團旗下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葛樹人,曾於113年5月1日傳送關於沈慶京要刪除簡訊之訊息予同案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更曾刻意於搜索尚未完畢時,大舉透過媒體發表聲明、否認犯行等情,均足證沈慶京有與共犯或證人相互勾串、滅證之事實,佐以現今通訊軟體及網路發達,更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相互勾串、滅證,致案情晦暗不明。

②證人吳彩仙為沈慶京之秘書、同案被告吳順民則為威京集團之顧問,其等於工作期間本即會相互聯繫,除可藉由工作機會互相討論外,亦可隨時、隨地於不受外界監督之私領域進行溝通,顯難以防免共犯、證人間有勾串情事,此由原審補充裁定「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亦可得見。

③本案除已到案之同案被告及證人外,尚有涉及偵查核心事項之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仍有諸多案情尚待調查,為免許芷瑜知悉檢察官已掌握之偵查進度與細節,使其得以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並與其他共犯、證人勾結,乃未於起訴書中就許芷瑜所涉案情詳細描述。原審未查上情,徒以檢察官未指出許芷瑜涉案情節,而認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風險已降低,實有違誤。

(四)應曉薇部分:

1.應曉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①應曉薇所涉上開違背職務收賄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本即伴隨逃亡以躲避刑責之高度可能。而其於本案即將搜索之際,自臺北市大同區驅車前往台中機場試圖逃逸出境,其已有逃亡之事實。且其長期支應子女於國外就學之生活費用,有資金來源支持海外日常生活,堪認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資力。

②應曉薇於原審諭知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之當日下午,依移民署提供之資料顯示其有第二國籍,然其於偵查中均未主動坦承上情,於其辯護人當庭重申並無任何外國護照時,亦未糾正或澄清,持續隱瞞其持有外國護照之事實,顯有逃亡之虞。原審已知其刻意隱瞞上情,竟卻僅要求其擇日攜帶第二護照到庭,自有重大違誤。

2.應曉薇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事實:

①應曉薇仍具有現職議員之身分,對尚在臺北市政府任職之相關承辦公務員,仍具有法定職權上之影響力及實質影響力,不予繼續羈押禁見,有使其直接或間接迫使證人更易證詞之風險。又其就案情相關內容,以已過世之「余雪鴻」為幽靈抗辯,復與沈慶京以無法監聽之微信通話,規避監聽調查,且大量刪除與沈慶京、吳順民、王尊侃、陳佳敏等人之通話紀錄,沈慶京更要求吳順民應與應曉薇「口徑一致」等情,足認應曉薇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事實。

②同案被告陳佳敏擔任應曉薇之助理長長達13年,除處理議會事務外,亦協助處理其之私人財務事務,而同案被告王尊侃曾任應曉薇服務處之執行長,更與其為男女朋友關係,並設籍在其所有之房屋,可見應曉薇與上開二人之工作、生活上密不可分,關係綿密牢固,彼此間可隨時、隨地於不受外界監督之私領域進行接觸互動,工作業務內容與本案犯罪情節亦高度重疊,原審之諭知顯然無法防免共犯、證人間勾串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

③應曉薇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與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圖利罪之沈慶京相較,其罪責更為嚴重,原審卻僅對其諭知較沈慶京為少之1,500萬元保證金,顯有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與其所涉罪嫌及惡性顯不相當之違誤。

(五)綜上所述,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裁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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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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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XD 01/11 17:29太長

windom 01/11 17:31推你這篇 先m起來 晚點仔細拜讀!

laptic 01/11 17:32沒辦法 (?) https://is.gd/I9SVkn

laptic 01/11 17:32https://is.gd/h9aftC

aryyang 01/11 17:34超過20字對小草是龐大的負擔,要精簡一點

p3039307 01/11 17:36盲草不會看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