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法操》【憲法法庭】各方意見彙整/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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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賴清德總統、行政院以及監察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也火速在7/11號進行準備程序,一起來看看各方的意見吧!
黃國昌: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剛開庭時,相關機關—立法院的黃國昌委員即表示有程序事項要提出,他說在7/5才收到
憲法法庭通知書,上面說是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聽取意見,但後來又說是言詞辯論準備程序,這兩者的防禦標的根本不同。
也表示一直都沒收到聲請書,所以只能聲請卷宗閱覽,並直到開庭前一天的下午3點才獲知可以閱覽卷證。聲請人訴訟標的等放在附表的資訊也都沒有上網,導致他們根本無法得知訴訟進行到什麼階段、要防禦的標的是什麼?批評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對此,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表示,本次開庭是為了處理暫時處分而行準備程序,相關的資料都已上網公告。之後也打斷黃國昌的發言,說時間寶貴、直接開始準備程序。
總統訴代: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
一開始由聲請人方發言,總統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其性質,開庭並非常態亦無先例。憲法法庭本次特別慎重其事,預先依法適時通知召開本次準備程序,不應受無端指謫。並提到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舉手表決)及民主原則,這是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而要求總統接受詢答,使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產生傾斜,有不可回復及急迫必要性,希望憲法法庭就本件裁准暫時處分。
行政院訴代: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行政院的訴訟代理人表示,立院擴大人事同意權導致隨便就可以「資料不齊」等理由否決人事任命,影響行政院人事權。(舉例:傅崐萁曾表示「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禁止反質詢、不得拒絕提供、隱匿資料等規定則不明確,且完全取決於主席個人之立場與好惡,而強迫揭露行政機密資訊也具有不可逆性(舉例:馬文君委員要求參謀總掌提供作戰任務資料,中國也有相關報導)。而且將高度不確定概念入罰,讓辯論跟溝通喪失功能。批評立法院擴權是以國情報告使總統行政院長化、透過人事同意權癱瘓人事,並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民進黨團訴代:應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
立院民進黨團之訴訟代理人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之限制,應該由行政首長選擇公不公開資訊,若有爭執時應進行協商,但絕不是由立法院逕行決定。而國會擴權法案讓某個會議的主席即可以不經過院會,就透過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提供資料並傳喚相關人員,且廣泛以民眾為對象。這對於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安全機密、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等基本權都是侵害。認為現在立法權與人民主僕易位,破壞權力分立、毀憲亂政。憲法法庭應該裁准暫時處分,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避免憲政危機的擴大,才是福國利民之舉。
立法院:過去行政立法失衡
接著輪到相關機關立法院發言,首先表達現在立院行使職權的困境,包含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選擇提供哪些資料、決定塗黑遮蔽哪些部分(舉例:數位身分證資料幾乎整本塗黑),由於行政立法失衡,導致僅僅有調閱權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像過去獨裁政體在疫苗、口罩、快篩、光電……到底花了多少的錢。
立院主張總統的聲請不合法,因為尚未行使職權(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不符合法定要件;行政院聲請不合法,因為未具體說明如何行使職權或適用法規有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之法案,經決議維持原議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不得再行釋憲,否則覆議將形同虛設;監察院聲請不合法,因為三讀內容未涉及糾正糾舉彈劾等件察院憲法職權,且立院與監院調查權不衝突;立院民進黨團則是將法條以「包裹式聲請」,沒有敘明違憲理由,只是抽象的預為審查。
黃國昌:立法院對事、監察院對人
黃國昌委員表示不能忘記正當法律程序,憲法法庭將當事人的聽審權跟一般的公開資訊混淆,影響到聽審的事先通知權。而對於監察院的職權,他表示立院調查對的是「議案、事」,監察院調查權才是對人(可以彈劾),且三讀的規定讓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甚至超過司法權證人的保障(可以帶律師),相對來說,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才更有違憲的風險。
再回應聲請人提到議事舉手表決違反公開透明一說,黃表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本來就有「舉手表決」此一方法,且當時是因民進黨立法委員暴力杯葛才被迫使用此方式,主席在此情況下還是堅守合法手段進行表決。
最後再批評相對於國會改革法案縝密的程序,2019年5月民進黨團強行將《公民投票法》逕付二讀才更有違憲疑慮。
翁曉玲委員:要符合人民期許
翁曉玲委員表示調查權受處罰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認為的急迫性、侵害都是憑想像。並說國會改革是民眾之期許,憲法法庭若才准暫時處分可能會受到民眾之批判。
仉桂美副教授提到,質詢權跟調查權是監察院多慮了,兩者並不扞格。而人民知的權利而非為了立法院,因為當很多資料都看不到的時候,是讓人民知的權利受到踐踏。並以美國臉書案舉例,認為系爭法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違憲」才可以暫時處分,而國會改革法案連直接適用的空間都還沒有展現,何來急迫性?
陳清秀教授則表示國情報告是憲法增修條文內就有的規定,現在只是更具體化,落實主權在民、民意政治的精神。由於現在總統大選是採「相對多數」,因此可能出現不到半數人民支持的「少數總統」,導致統治的正當性基礎不足。國情報告可以讓總統交流意見、傾聽民間疾苦,讓其施政正當性符合民意政治精神。而總統身為政策決策者,也讓其符合責任政治精神。
強化調查權是因為行政機關逃避質詢,造成立法品質低落。我們需要資訊的透明化,也能防止貪污舞弊。
最後是大法官詢問時間,大法官們先後提問包含:於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未果後,行政院倘認為法案違憲,是否仍應執行或得循何途徑解決此困境?憲訴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人不採此途徑,而依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理為何?倘總統拒絕立法院院會提出總統國情報告之邀請,立法院將如何因應?立法院之陳述意見是否意在挑戰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建立之作成暫時處分原則?……等問題。
行政院就覆議後釋憲部分,表示覆議結果是政治性決定,並不代表行政院認為有違憲不可提出釋憲。強調怎麼可以放任違憲的法案?所以當然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維護憲政秩序。
黃國昌委員則表示,總統國情報告不是這次創設的,而是憲法增修條文既有的規定,縱然過去修憲時學界對此就有批評,但確實是在憲法中的內容。在本次三讀「前」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就已經有總統可以在立院邀請下、或是經立院同意後自行前往立院報告之規定,修法後則是多了經由黨團協商決定總統「來了以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那總統如果受邀後不來怎麼辦?黃表示「坦白說也不能怎樣。」
而藐視國會罪的部分,黃國昌表示比起德國、美國的規定,我國的規定一定是更明確、適用範圍更限縮。至於聲請人所認為的急迫性,他認為制度都還沒開始運作,甚至從從三讀通過到今日為止,除了暴力打架之外,沒有人在個案受到立法院壓迫而受到急迫的危害。至於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也不是現在才有,而是憲法第67條的規定,只是現在將其落實。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示應該要避免實害發生,像是行政機密等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整套都有暫時處分的必要。立院以德、美兩國舉例,但我國不是標準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的情況,立法例根本不一樣。
柯建銘委員則批評,藍白合作起來做一個違憲亂政、以及一權獨大。並問我們國家到底是有兩部憲法嗎?為什麽要用國會多數,讓我們在國會裡面行使職權完全被剝奪,「我們的質詢完全被剝奪、法案完全被否決,30年來沒有人這樣」。認為這是在破壞程序正義,是憲政危機。
最後因為程序已經大幅超過預計的時間,但大法官們仍認為各方有不少問題沒有正面或是完整的回覆,因此請兩造皆在三日內提出書狀進行補充。庭末,審判長宣布準備程序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則定在8/6,將持續進行整天。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其實我不懂黃國昌為什麼開頭要強調
相對人無法得知訴訟進行到什麼階段、要防禦的標的是什麼?
連我一個只是個法律小白都知道
開的是立院擴權法案的暫時處分準備庭
為什麼要採取暫時處分
也就是聲請方認為有違憲之虞的法案
可能會對人民造成基本權利上的侵害
一開始就強調不知道要防禦什麼?
這不就說明了相對人完全不清楚
法案會造成什麼不可回復的權利侵害
也就是立法的過程中完全沒有考慮過權利侵害的部分
你應該要說明的是法案通過在基本權利的侵害
與所能得到的公共利益之比較
並說明在釋憲完成前法案並不會造成不可回復的侵害
這種訴訟策略應該就是法庭上的拖延戰術吧
所以審判長會制止黃國昌
其實有趣的是行政院訴代
不知道是不是臨時還是本來就預測到相對方會有攻擊憲法法庭的策略
用投影片說明
憲法法庭本次特別慎重其事,預先依法適時通知召開本次準備程序,不應受
無端指謫
先臭了黃國昌一頓
接著就是陳述擴權法案造成的憲政危機及基本權利的侵害
接著說明如果暫時處分通過與否
所造成的利益衡量
顯然裁定暫時處分通過回復於國會未擴權之狀況
所產生的不利益是較小的
因為本人只有看到聲請方陳述部分
從這部分來看
看起來聲請方的策略是比較清楚的
而相對方似乎不清楚了憲法法庭的意義
一開始就在枝微末節花了很多時間陳述
我想黃國昌可能忘記了自己是在憲法法庭之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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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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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SHOW出來第一頁PPT就在槓大法官XD
立法院對事要先確定欸
藍白輸爛了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大同會輸了
反正侵害不到我等屁民的基本權
這些審判人都不必為民意負責,他們需
要每四年選舉一次嗎?不曉得他們越庖
代俎的正當性為何,真的意見那麼多就
下來接受民意的檢驗。
笑死,樓上不會用形容詞就不要亂用好吧
,大法官依憲法賦予的職權執行釋憲工作
,越什麼俎代什麼庖了,立法院想代替司
法機關監察院行駛調查權,處罰官員人民
才叫越俎代庖好吧
藍白粉的知識水準......可憐哪
應該是越俎代庖吧
俎是砧板,庖是廚師
立法院的國會改革答辯狀已上網
26
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6
Re: [問卦] 沒當過法官檢察官 變成大法官?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重點在聽證調查權 ,照目前情況很可拿沒幾天就被法綠人大法官緊急處份凍結了 民眾黨跟國民黨發文認為大法官連基本的程序正義都做不到, 這次準備程序庭的公正性大有問題, 政治力踐踏憲法染指憲法法庭,7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單純討論兩位大法官的問題 詹森林大法官的問題: 憲法法庭當然是可以處理政治紛爭的 但政治紛爭要在無法用政治解決的情況下(即憲訴法第65條的協商未果) 才能進入憲法法庭的窄門8
[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司法院指出,監察院的聲請案已經完成分案 目前與總統府、行政院的聲請案都還在審查庭由大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將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X
[轉錄] 時論廣場》政治爭執 大法官不應審理(黃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爆
[轉錄] 賴清德F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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