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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美國大法官曾判過類似iWin的法案為違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美國大法官曾判過類似iWin的法案為違憲作者
myIDi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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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2002年發生的事了

還有後續啊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Child_pornography_laws_in_the_United_States

人家都幫你整理好了

直接幫你Google翻譯重點:美國法律區分真實未成年人的色情圖像、非真實未成年人的真實圖像以及圖畫等非真實圖像。後兩類除非被發現淫穢,否則受到法律保護,而第一類則不需要被發現淫穢。

可以自己去看美國的兒童色情爭鬥

結論就是淫穢的虛擬圖也是抓

阿又會吵淫穢沒定義

的確淫穢沒定義: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它通常指對從事性活動和排泄活動的人的圖形描述,以及相關的髒話,或所展示的被剝削的兒童、人類或情景。

美國聯邦淫穢法的不同尋常之處在於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美國最高法院前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在試圖對哪些材料準確地構成“淫穢”進行分類時,曾寫道:“今天我不會進一步嘗試定義我認為應該接受的材料種類... .... [b]但是當我看到它時我就知道了......” [3]

所以不要再抓著浮木了

依照美國的法律 也是說你淫穢就淫穢 虛擬一樣抓

美國法律是最高無期徒刑+最高25萬鎂罰款





※ 引述《duesenberg (Duesenberg Model SJ)》之銘言:
: 原文連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95381
: 標題:法操》【大法官的一句話】安東尼·甘迺迪: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
: 前言:
: 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保障的界線一直以來都十分難界定,與性有關的言論更是連是否應該: 受言論自由保障都曾經被質疑,不過美國透過相關判決的累積,逐漸發展出衡量各式各樣: 性言論保障密度的標準。
: 「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而言論自由不能被政府干預,因為言論正是表現思想的開始。」
: “The right to think is the beginning of freedom, and speech must be protected: from the government because speech is the beginning of thought.”-- Anthony M: . Kennedy
: 內文:
: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兒童色情防制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以下簡: 稱CPPA),禁止用圖片、影片、照片、電腦虛擬照片等,任何視覺方式描繪兒童色情行為: ,其中色情行為包含明確的色情行為,以及「看起來像是」色情行為;另外也禁止宣傳、: 散布、廣告「傳達兒童色情印象」的色情圖像或影像,以達到保護兒童免於性暴力的目的。
: 不過Free Speech Coalition(美國成人娛樂聯盟)等組織認為CPPA法案中「看起來像是: 」、「傳達兒童色情印象」等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且侵害美國權利法案第一條保障的言: 論自由,因而提起訴訟。一審聯邦地方法院判政府勝訴,不過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持相: 反意見,案件最後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2年以6:3的比數,認定CPPA系爭規定過於空泛且違憲。
: 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案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現已退休)主筆,多: 數大法官認為CPPA中被主張違憲的規定所指情形,並非前例Miller案中所指的猥褻,也不: 像前例Ferber案中的兒童色情產品,是經由剝削真實存在的兒童而來,CPPA系爭規定和防: 治兒童色情犯罪並沒有相當關聯。
: 除此之外,假設一部實際上都是由成人演員拍攝的好萊塢電影中,有外表看起來像兒童的: 演員演出性行為動作,以及像是莎士比亞的經典作品《羅密歐與茱麗葉》,描述13歲男女: 的愛情故事,或者《天人交戰》(Traffic)、《美國心玫瑰情》(American Beauty)這: 樣獲獎無數的電影,恐怕都會因為內容涉及兒童性行為而被CPPA重罰,進而引發寒蟬效應。
: 甘迺迪大法官判決中指出,「帶有特定傾向的言論可能會引發犯罪」並不是禁止該言論的: 充分理由,否則可能會讓法律淪為政府控制人民思想的工具。
: 如同過去Stanley v. Georgia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政府想要透過立法方式達到控制個人: 思想的目的是不合憲的,甘迺迪大法官認為如果政府試圖控制人民思想,或是利用制定法: 律來達到這個不能被接受的目的,權利法案第一條所保障的自由將被嚴重威脅,因為「自: 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而言論自由不能被政府干預,因為言論正是表現思想的開始」,也: 因此甘迺迪大法官在本案中選擇保障兒童色情言論。
: 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保障的界線一直以來都十分難界定,與性有關的言論更是連是否應該: 受言論自由保障都曾經被質疑,不過美國透過相關判決的累積,逐漸發展出衡量各式各樣: 性言論保障密度的標準。(請參考維基百科條目:Obscenity)相較之下,我國曾經有針: 對規範猥褻物的函釋和法律主張違憲的案例,分別是大法官第407號、第617號解釋,不過: 解釋結果皆認為當時的規範沒有違憲,縱使認定「猥褻」雖屬於評價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依舊認為「猥褻」一語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 同樣是思想的延伸,性言論在本質上是否應該受到法律規範「特殊對待」呢?我國法制針: 對性言論的規範密度究竟合不合理呢?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 後記:
: 台灣到2024因為衛福部iWin所造成的爭議其實美國在1990到2000年多之間就已經上演過一: 次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後在以釋憲後判決法案危害言論自由因此違憲的前提將類: 似iWin的法案駁回。
: 台灣目前的狀況其實就跟美國這個事件的狀況很類似,不乏可以導入美國的過去經驗思考: iWin如此的做法是否有危害台灣本國言論自由以及是否有違憲的疑慮。
: 我覺得大家應該放下彼此政治間的歧見以及隔閡好好面對iWin這個爭議了,不然如果因為: 一時的政治而永遠失去能自由看ACG的權利只能說是因噎廢食,因小失大了。政治是一時: 的,等過了十年二十年再回頭今天所有的紛紛擾擾都只是過往雲煙。但如果iWin實施了,: 那不光只是台灣ACG產業永遠的浩劫,這可是會影響到大家一輩子的事情,連各位老了退: 休了,甚至連臨死前都會一直受到iWin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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