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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連虛擬角色也要管!網友3天內對iWIN怒灌1

看板C_Chat標題Re: [情報] 連虛擬角色也要管!網友3天內對iWIN怒灌1作者
d8888
(Don)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3

版大們好,為了這個議題,小弟竭盡自己才智(還有 GPT XD)想辦法寫個陳情書
盡量追求清楚易懂且立論嚴謹

若有不好的地方,請有興趣的版大指正
若覺得寫的尚可,要直接用或是修改轉載也可以,註明出處即可 XD
大家一同為這個議題努力
雖然路很長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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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__委員:

我希望就最近的新聞事件中,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的解釋表達我的擔憂。主管機關認為,虛擬人物也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中的「兒少」,虛擬兒少色情也一樣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並且涉及刑責,這樣看法可能引發諸多法律上的問題與公平正義的疑慮。

首先,定義何為色情影像缺乏明確標準,可能會使無辜的民眾因模糊的法律邊界而遭受懲罰甚至刑責,也影響我國產業發展。按主管機關目前解釋,不只新聞上的噁圖違法,恐怕連哆啦A夢漫畫大雄偷看靜香全裸洗澡也可能違法。

其次,法律應當公平,罪刑應相當。法律不輕放惡徒,但也不能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將不涉及實際兒童受害的虛擬行為,與真實的性剝削行為等同看待,似乎過於嚴苛。

我們也擔心主管機關對該法解釋有逾越母法甚至違憲疑慮。

首先,刑罰必須具備明確性,國民應能透過閱讀法條理解哪些行為會招致法律制裁。然而,虛擬人物本質只是電磁紀錄。如果虛擬貨幣不是貨幣、遊戲中殺人不是殺人,那如何可以期待民眾將虛擬人物理解為該法中保護的兒童呢?這種解釋會使法律變得模糊不清,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背。

再來,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同一用語在同法內意義應統一。根據該法對於禁止兒少色情坐檯陪酒、兒少安置等規定,可見「兒少」只包括自然人,不可能包括虛擬人物。若按照主管機關目前解釋,「兒少」定義將前後不一,顯然是對法律的錯誤詮釋。

其次,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適用必須嚴格依照明文規定,不得隨意類推。刑法對犯罪的不同階段,包括已遂、未遂以及教唆等,都必須分別明文規定,才能處罰罪犯,否則處罰已遂、未遂的規定不得處罰教唆。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明文處罰教唆、煽動罪犯,即使「大雄偷看靜香全裸洗澡」實質上可能煽動侵害兒童,也不能適用該法。我們理解政府對於虛擬兒童色情內容可能引發實際侵害的擔心,但這並非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由。

我們堅定支持國家打擊不良歪風、保護兒童。然而,在此過程中,首先必須先明確界定「色情」與「創作」的範疇,以保障人民的創作自由與避免無辜者誤觸法網。正當程序也應該受到尊重。當前刑法已有妨害風化之罪名處理散布淫穢資訊的行為,若政府認為刑度不足,應透過立法程序修法加重,而不應透過曲解法律,將對虛擬人物的幻想行為等同於對真實人物的性剝削行為處罰。

謹請貴委員關注此議題,確保法律的正確運用,維護民眾的基本權益和創作自由。

敬請審慎考量,感謝您的關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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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2/03/2024 00:01:08

xbearboy02/03 00:10少子化辦公室大成功

jahnny02/03 00:23還有釋字617號可以加進去 其中有一段話

jahnny02/03 00:23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

jahnny02/03 00:24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jahnny02/03 00:24憲法都說要保障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