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引述《fytnship (<( ̄︶ ̄)>)》之銘言:
: 附錄條款
: 「選罷法」第26條新增排黑條款,增訂曾犯「黑、金、槍、毒」,以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
: 、洗錢防制法等,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
: 推 nightwing: 國安三法 是哪三法 118.232.71.174 05/26 17:57: → hoberg: 阿扁接下來可以跟郭董見面了 223.141.34.162 05/26 17:58: 推 bulden: 但國安三法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人民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團體法」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集會遊行法、跟人民團體法就大有問題了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看看集會遊行法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集會遊行法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第 4 條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第 6 條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行。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所以正確來說,民進黨在針對中選會進行擴 60.248.61.61 05/26 18:00: → bulden: 權! 60.248.61.61 05/26 18:00不要亂講好嗎~~~~~~~~~~~~~~~~
草案在這
https://tinyurl.com/ypvk3vwv
內文在這
增列曾犯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候選人消極資格;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犯前開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以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絕對不是甚麼集會遊行法
你們到底想弄到多亂啦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真的會被大家笑死
其實影響最大的還是甚麼里長鎮民代表鄉民代表這種超基層的
因為真的牛鬼蛇神一堆
這限制下去喔
我看真的會 沒人XDDDDDDDDD
--
你是不是有見聞色
你這樣預先出手,害我來不及誇獎油
門
才剛要調侃煉銅偷拍柯粉結果就刪文了 哭
啊
這種人犯罪 一般人都不知道他們犯什罪
下面怎麼刪文了?
笑死人
油門真的不意外
刪文大師
下面那篇自己搞錯重點
其實就像耳鼻喉科說的腮腺炎(parotitis)和小兒科說的腮腺炎(mumps) 是完全不一樣東西 這個國安三法和那個國安三法 真的還完全不一樣XDDDDDD
這種罪可大可小 反正就看情報單位
我猜那個假訊息還是會在柯粉群組裡面亂傳
一通
一定的阿 哪有這麼多人注意到那種訊息
推見聞色發文,直接打臉來亂的下一篇刪文
不過我很想跟油門說刪文其實是沒有用
的,現在ptt備份超快
覺得大樓管委會也要比照辦理
要是有集遊法別說柯粉 連我都要上街抗議了
結果藍白粉什麼都不知道就在那邊為反而
反XDDDDDDDD
里長月薪有四五萬 不會真的沒人想當
見文射
ptt網軍文盲
白粉自詡的高學歷文盲
油門仔不意外
有黑++,你試試黑粉紅
可是...反滲透法還沒有他媽的細則
17
直接提釋憲案了吧 這明顯違憲 還是連大法官都賴神控制 這根本剝奪參政權 憲法都沒辦法 一個法律案還能限制3
: : ※ 文章網址: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3
基本阿扁應該是在幫賴 阿扁出來鬧反而把焦點放大 但最後應該就是釋憲 釋憲其實也不是零和 大概就是做一點修正18
看到藍白跳腳我快笑死 這次修這個禁止一堆垃圾參選的起因 不就是選前被藍白拿來靠北的88槍案件 事後還查出是藍營搞出來的 DPP順從民意 把這些垃圾清出政壇2
附議這篇 其實就在玩一個難以實現的法案 呼嚨選民 幾乎就跟統獨議題一樣 - 若投同意票 限時就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X
好爛的民進黨,打假球 有種就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啦 靠,這次塔綠班的跟詐騙集團掛勾 就一堆來源不明的財產 有通過早就把他們清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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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4
[問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4
[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
Re: [新聞] 正面表態! 陳時中:能夠選的話一定辭部不是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是能夠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1
Re: [新聞] 立院初審 酒駕未肇事最重判3年刑法 185-3 根本就有 bug 累犯的定義是判決確定後再犯才算 像撞死黃暐瀚媽媽的方兆杰 他連續兩天酒駕,竟然不適用累犯條款 導致只能用185-3第二款論罪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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