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 引述《saviora (颶風之翼)》之銘言:
: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
1、被告應即時訊問,並將羈押權交由法院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以下稱本條文)早於民國56年修正時,即明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至遲不得逾24小時,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文於86年12月再次修正,明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聲請羈押之程序,以認有羈押人犯之必要為前提,限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核辦,且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亦應即時訊問。由此可知,本條文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憲法上之基本人權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由法院釐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之必要,或得採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替代措施,旨在避免過分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出現拘提跟逮捕才會有一個24小時的時間限制
你接下來要聲押還是給他回去
然後這個時候律師才可以去申請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不要夜間審巡變成隔日日間詢問
但是問不完就一定要聲押就是了
簡單來說一開始給你面子用約談~撕破臉了直接逮捕~開始準備聲押庭
對了大家都知道~柯文哲這個人最會問A扯B不回答問題的
所以拖這樣久我不意外
對了逮捕應該根據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然後柯犯的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了肥燦好像有示範過啥叫夜間偵訊
然後被逮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a2MDegWN8Y
我記得小草當時很高興啊沒有靠背夜間偵訊
怎到了阿北又不同了
--
面子當然要給你 只是有時候
面子 是自己湊上來~~~丟的
88-1看起來不符合 應該是用228第四項
你怎麼沒翻到刑事訴訟法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恩228-4看起來比較適合
其實昨天下午還傍晚就轉被告了
好爛…法盲還要假裝專家
小草大絕招~指不出那邊有問題先說你很弱
還有我不是專家~如果有錯的話可以說一下
對比鄭文燦,再次證明木可你不可
以前準備考試時常會搞混這兩個要件
爆
首Po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22
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39
簡單講就是 約在凌晨12點30多分左右,柯文哲由廉政署移至地檢署複訊,這時段很明顯 就是夜間,而這個夜間詢問,對檢察官跟法官並不受此限,夜間詢問只對警方夜間詢問製 作筆錄有此限,否則你無法解釋檢察官明知這時段就是夜間為何還要偵訊?因為檢察官就 不受此限制。檢察官不會蠢到明知夜間偵訊違反偵查程序,還要明知故犯來讓你抓到把柄 ,到時候上法庭又在那邊揮這個跟本案無關的程序問題5
這種人就是白目搞不懂狀況 檢方在家,給他面子,請他上車 他在那邊對民眾放話,又想撕裂台灣社會 偵訊他,覺得他累說他可以休息 結果他說他要回家28
在廉政署那麼久,就是廉政署官員會好聲好氣的跟你問話 當然你可以問A答B、說不知道、拒絕回答什麼的 廉政署官員也不會跟你說什麼 就是一個問題接著一個問題問,你答什麼他就記錄什麼 實問虛答也沒關係,反正就是你第一次口供6
.......柯阿北是累惹嗎:(? 可是台大醫當主任的時候,應該也輪過班,做過夜班工作吧 儘管個性自大如出一轍的吃屎加蛋人--始終瞧不起所有的輪班工作(如下面檔 急診室的操勞,是不言可喻的 何況當市長也是"嗡嗡嗡"0730上工著名的 阿北應該不是真的累惹吧..1
小弟柯學觀察家,就我觀察柯多年我認為柯在審訊過程並未想要製造民眾輿論啦。 他在這起事件上唯一想到製造輿論的只有剛出門的那番智障話,什麼主要在野黨(明明主 要是kmt),什麼執政當局(支那用語武哥一直酸),什麼第一位被搜索主席(明明前有時力 跟統畜黨案例),總之就出門那番破綻萬出的言論才是訴諸輿論用的。 那回到審訊階段我是這樣認為啦,眾所周知柯式管理學都來自於電視小說,不管電影還連23
按照這說法來看,心理建設大概是: 檢察官:不問到痛點、不找到足以聲押的疑點前,不會善罷甘休 柯文哲:正常人需要休息的好嗎... 至於「疲勞訊問」的問題,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有闡註「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 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19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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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先講結論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13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滯留知 : 逮捕,使其留滯。 : 法律表示明早向法院提出提審,確認逮捕的合法性。 : (早上柯是自行接受徵詢,需宣告逮捕程序,後續才可以將被告滯留和以及後續申請羈 押9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張靜被聲押 法院當庭釋放:無凌晨兩點?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5.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10
Re: [新聞] 柯文哲拒絕夜間偵訊嗆「當庭逮捕我」這篇有勘誤啦 現在是柯文哲拒絕夜間詢問 檢察官要留他,請示主任檢察官後決定逮捕 意思就是給你睡,明早起床繼續訊問 律師則去向法院聲請提審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5
[黑特] 大家早點睡,今天應該不會有結果如題,阿北今天已經被疲勞訊問了一整天,剛剛鮭魚才離開北檢,等阿北問完應該已經超過 十一點了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深夜十一點過後法院才受理聲請羈押案,被告及律師可以請求法院於隔 日日間再行訊問。況且值班法官看卷證資料也需要時間消化,上次肥燦還這次應曉薇都是隔 天才開法院羈押庭,沒意外的阿北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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