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波大砍預算 幫台灣人民省了多少錢?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砍預算就等於是幫台灣人民省錢
: 畢竟有的錢真的是亂花
: 像數位部的200億
: 大家知道的都只是點麵線…
: 這200億如果省下來的話
: 不知道可以造福多少低收入戶的人
: 所以說這趟預算砍下來
: 數發部…
: 農業部的宣傳費 … 公視大內宣
: 搞一堆大內宣有的沒的
: 如果發現砍了這幾百幾千億的預算
: 其實跟大家每個人的生活都沒什麼影響
: 那不就是砍對了嗎??
: 所以說這趟大砍預算
: 幫台灣人民省了多少錢?
: 我覺得可能有上千億啦!~
: 這次的立法委員有嚴格在把關 不亂花錢
: 可以說是全台灣人民之福!
: 推 z23061542: 綠共少貪污幾千兆喔 223.136.87.198 01/16 00:58: → z23061542: 砍這些有什麼問題你有差嗎 223.136.87.198 01/16 00:58: → z23061542: 文中寫的很好阿這些預算有什麼用 223.136.87.198 01/16 00:59: 如果砍了上千億
: 大家的生活還是都跟之前一樣
: 表示這上千億根本就不應該亂花啊~
: 還好有立法委員可以幫大家擋住這些浪費
然後讓這些立委透過其他管道(如《財政收支劃分法》撥配給各地方政府的資金)來從事黨國餘孽的貪污,會好到哪裡去嗎?
這不是危言聳聽,觀察過去的判例,已可略知一二:
一、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零號
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七號(目前在更二審中)
其中提到:
國民黨林益世前行政院秘書長收受爐渣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先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而「恐嚇得利罪」等部分,則尚未審理結束。
且第一次上訴終審時,法官還似乎有意「護航」:
立法委員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並依國會自律原則,於民國88年1月12日(91年1月25日修正),參照英、日、美、澳、德等國立法例自行訂立「立法委員行為法」,以規範立法委員共同之行為準則。觀諸該法之內容包括明確界定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最高原則、從事政治活動之倫理準繩及應負之政治責任;違反理性問政及維護議場、會議室秩序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法委員待遇支給之標準;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受他人強暴、脅迫等,得有受治安機關保護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遊說法制定前,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應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利益迴避之議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立法委員之程序及處分內容等等規定可知,「立法委員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其中第五條「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依其立法說明:係參考日本政治倫理綱領第五條,而為規定。尚難以之為其違背職務上行為之依據。
二、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三號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零號
其中提到:
立法院林錫山前秘書長收受網遠科技二千八百萬元賄款,業已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嗣後,該被告已經獲得假釋處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聲保字第四三五號),同時付保護管束。
這些在二零二三年,由民進黨藉著「貪婪的藍」選前記者會的方式,逐一揭發並在二零二四年成功保住總統大權。
試想想,如果當時未見如此數不勝數的「真相」,國民黨豈不是更能囂張到沒人可管?
而且,切莫以陳水扁來作對比
畢竟在民進黨掌權期間內,除了他之外,鮮少傳出有其他綠營立委涉貪的情事
因此對於預算有何等分配,這些智慧都是別人在做主,和普羅大眾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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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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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黃國昌又不來表決了耶欸?之前那個最愛咆哮其他人都很認真 全立法院只有國昌老師一個人在做事 怎麼又又又又又又沒有來投票了? 不是提案退回,就是直接翹班 兩年立委任期還沒到,就只顧著跑選舉了嗎?14
[討論] 徐巧芯試圖用布條勒人是否違法邊緣?立法委員行為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4
[討論] 立法委員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一、立法委員的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 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的質詢,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 沒有堅強的理由,是不應該被剝奪的。 所以要剝奪立法委員基於憲法賦予的質詢權, 不但要有法規的依據,更應該遵守憲法比例原則的規範。3
[黑特] 沈伯洋這樣算翻車了吧?抗中保台英雄 沈伯洋 這次應該確定翻車了吧 以往感覺翻車的 都會被支持者用各種角度分析5
[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 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3
Re: [轉錄] 吳宗憲:幫大家上個法律課不敢置信一位擔任多年檢察官的吳宗憲立法委員,竟然堂而皇之地將立法委員施壓司法裁 判的行為稱為「這是司法實務常態」? 吳宗憲大立委更說要幫大家上法律課?? 請看下面一則關於國民黨大黨鞭林益世立法委員的司法院大法庭裁定: 「民意代表(國民黨立法委員)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外交部)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3
Re: [新聞] 奪走周萬來文件跑出議場 郭國文回應了刑法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54 年台上字第 477 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 大家午安 找到吳思瑤的版性平法案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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