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作者
lono
(lono)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12

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員則有義務向立法院報告,且就承辦業務接受立委之質詢與調查。然而,我國國會並沒有一套健全的運作規範,因而導致國會亂象叢生,從而在欠缺國會倫理與專業素養的問政環境下,各官員無不視到立法院為畏途。目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仍處於緊張狀態,誠然,立法委員必須為此負起部分責任,但是制訂立法部門監督行政部門之規範亦不容忽視。是以,本文將探討我國國會應否增訂「藐視立法院罪」,進而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根據美國聽證法規定,「凡經國會正式傳票傳喚,故意不出席,或是出席而拒絕回答,應判定為惡行(Misdemeanor),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並科以一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監禁。」此外,「經傳票正式傳喚到會之證人,若有證詞不實,得以偽證罪處以二千元以下之罰金,或五年以下拘役,或兩刑併科」。[1]

黃德福委員與盧秀燕委員所提之版本,乃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藐視立法院之處理,如下:

「應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之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及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人員外,有應邀說明義務之人員,非經立法院院會獲各委員會之同意,而無故缺席者;或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逃避監督者,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視為藐視立法院,準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對公署之公然侮辱。

前認定經決議後,移請法院宣告裁判。」

關於上述增訂草案,值得再議之處有二:

https://www.npf.org.tw/3/1270

阿扁時代就吵過的東西
可以不要再炒冷飯嗎?

連盧秀燕立委都有提過

https://i.imgur.com/JIWotM1.jpg

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
不過這篇文章提供的資料蠻有趣的
蔡英文蠻常請假
請假次數在扁政府官員排名第一

民進黨官員從阿扁時代就喜歡請假藐視國會了
難怪每次民進黨執政都要拿出來吵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37.30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1:40:34

hana1837 03/04 21:41超越法律的藍教党

美國聽證法??你在罵民主黨?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1:42:01

knives 03/04 21:44訂也好,不然以後行政單位也不用去備詢了

CavendishJr 03/04 22:02你先搞懂聽證跟質詢的差異好不好

你有看文章嗎?

breacal 03/04 22:03美國有兩院制互相制衡,聽證會只限於立法

breacal 03/04 22:03相關,況且美國部會首長不需要被議員質詢

這你說對了

breacal 03/04 22:03,沒有質詢權,要改就改全套

要改全套?美國三權分立、我們五權 聽起來要修憲才行

vicklin 03/04 22:13不可能只獨厚立法部門不給行政反擊的手段

那個國家有行政權反擊立法權?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2:46:15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2:49:41

darkholy 03/04 23:41行政要反擊立法XDD,共產黨是不是啊,

darkholy 03/04 23:41果然是綠共

tsujishiori 03/05 01:37立院倒閣,行政院長可依法解散國會

tsujishiori 03/05 01:37就是反擊立法的權利。立法委員雖然

tsujishiori 03/05 01:37是人民選出來的,但是全國擁有最多

tsujishiori 03/05 01:37民意支持還是總統,代表總統的行政

tsujishiori 03/05 01:37院長自然也有權反擊立院。

brucefang 03/05 02:14立法委員上台接受行政官員質詢不是更好

darkholy 03/05 07:25解散國會的是總統啦!胡扯也要有根據好

darkholy 03/05 07:25嗎,綠腦真的笑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