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一堆網軍又再洗比例原則了,要騙誰!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高虹安沒認罪,法院直接判
法條沒跟你講說貪多少可以判比較少
保底就7年,沒再往上多加幾年已經很好了
結果一堆網軍開始洗他才貪多少
爲什麼判那麼重
想帶大眾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特地針對高虹安用重刑對吧
我相信沒多久就會有越來越多低能說
民眾黨被迫害,貪不到50萬判7年了
貪就是貪,誰管你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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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0.147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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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管那群廢物狗怎麼吠 現在柵欄超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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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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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就7年還在比利,早就勸她認罪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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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了
推
藍白低能智障畜牲沒有腦是社會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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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草就是這樣護航的 才多少~~~~
※ 編輯: smik (118.168.10.147 臺灣), 07/26/2024 11:49:27
推
低能草快叫藍白立委修法依金額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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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草就是蠢又話一堆展現自己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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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消7年,安安這算輕的了
推
司法又又又死了
推
我不敢相信號稱清新政黨的粉絲會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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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多少」這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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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的粉絲早看透了民眾黨更爛,早回歸了,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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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都邪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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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浮報助理費!「小兔」招:都由高虹安決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1
Re: [討論] 高虹安給小兔的薪水是一口價喔?高虹安被起訴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濫用職權罪 具體是指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即: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個罪名的要件是:X
Re: [新聞] 「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 高虹安怒斥先看看起訴書詐領助理費的部份: (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 .........7
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4
Re: [新聞]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看到這個新聞我認真想問,這判決是認真的嗎? 所謂的懲戒法院判決休職真的是我想的那種休職嗎, 結果去google一下,雖然沒找到判決書,但是得到以下內容, 首先利用職權詐騙這件事: 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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