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完整版起訴書會有多精彩?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光是190幾頁的媒體版起訴書
: 就揭露阿北這麼多不為人知的秘辛
: 連阿館這種肌肉腦 幾個小時內就看完
: 直接喊 沒有挺錯人
: 那麼判決後依法公布的 完整版起訴書
: 一共800多頁
: 到底會有多精彩?
: 小草們的心臟承受得住嗎?
單是「背景事實」段落,已經校正到眼睛快要脫窗了...
轉文字後如下:
一、柯○哲及其實質掌控之組織
(一)柯○哲擔任臺北市市長部分
1.柯○哲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為臺北市第6屆、第7屆市長(103年12月
25日至107年12月24日為柯○哲首任市長期間,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為柯○哲
連任市長期間﹚。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市長對外代表臺北市,綜理臺北市市政,並有權任命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有權任免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又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其職權為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員工。從而市長有指揮監督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對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行政事務有最終准駁權,掌理北市府最高行政權力,熟稔北市府權力運作,係依法今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2.北市府之組織架構,一級機關有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係護局、都市計畫委員會、捷運工程局、交通局、消防局、文化局、產業發展局、地政局、兵役局、法務局、勞動局、都市發展局等局處,以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等,其中與本案相關者,分敘如下:
(1) 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
都發局為北市府一級機關,設有都市規劃科、都市設計科、秘書室、會計室等科室,其中都市規劃科職掌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部計畫之修訂、專案變更、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及相關系列法規之修訂、執行;都市設計科職拿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之研訂、都市及環境設計、景觀規劃、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都市設計及景觀工程。都發局之下並有都市更新處,為北市府二級機關,職掌都市更新業務,下設更新企劃科、更新開發科、更新事素科、更新工程科、更新經營科等,其中更新企劃科職掌都市更新發展研窕、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與單元劃定等維務﹔﹒都發局之下另設有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亥為北市府二級機關,職掌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施工勘驗及管理建築工程、竣工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等紙務。都發局之相關林務法令包括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都市更新法今等。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第95條,北市府訂定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下稱北市都審規則)、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並設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審議符合北市都審規則第2條規定之案件(下稱都審會)﹕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 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三、經北市府目的事素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科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調整其使用組別 及核准條件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今規定須經都審會審議之案件。
都審會主任委員由北市府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又都審會之審議應以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規定為據。都審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規定,經都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進而開發。
(2)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
一:職務內容及權責範圓
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係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於,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都市計畫法第3條定有明文。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累件之審議事項。五、關於私人或圖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純之審議事項。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於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今之檢討建議。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於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為此,北市府設有都委會,屬北市府一級機關,乃都市計畫審議之專貫機關,職掌都市計畫案之審議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都委會委員之派聘方式及工作人員之產生方式.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林務機關首長擔任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四、熱心公益人士。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遇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依第3項第3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盜人士2人擔任委員。」又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5項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棍單位派員兼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三:都委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遇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警,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載決。」又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貴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四:小結
北市府依上開規定,都委會引入專家委員,專家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由具有相關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中派聘,目的在於希望都委會委員專業、客觀、中立進行都市計畫之審議﹔而會議方式,有委員出席過半始得開會,會議採多數決而為決議,顯示都委會的決議在制度設計上係要求如同民主的議事規則。然因北市府都委會之主任委員於北市府係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之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而都委會之委員又由市長派聘,故北市府首長之行政決策權對都委會之人事及決議具有影響力。
(3) 都發局提送都委會審議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
由上開都發局及都委會之組織職掌,都發局為都市計畫之業務務單位,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修訂、專案變更及通盤檢討。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於行自治條例(下稱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土地權利關傢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時,市政府認為其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得請其修改。其應具備之書圖及附件與本法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不合者,得今其補足或不予受理。都發局須確認土地權利關傢人提出之紮部計畫並無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盜,且書圖及附件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之規定,方能受理。另依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照容積管制之規定辦理。而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晝,申請當地直轄市政府依同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又依都市計畫法第9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審議係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再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之擬定,除有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第5條但書之情形外,應配合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之分區發展優先大序辦理之。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93條第5項規定,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再送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計畫經核定後,當地直轄市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30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發布實施。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7條、第8條、第10條,細部計畫之審議要注意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紙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輪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依擊地區特性,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分別訂定其土地使用容許項目以及使用強度,並就其合理性舉可行性予以審議之。
(4) 其他與本案相關之單位與流程
一:民間辦理都市更新審查流程
未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得依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向北市府都市更新處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依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補正或將審查結果簽辦,逐都市更新處、都發局核稿後,發函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接著是事紙概要審查階段及都市更新事紙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階段,此階段北市府須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經過幹事(及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會議、舉行聽證、召開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後核定發布實施。
二:都審會審議流程
臺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審會審議之地區、大規槭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絞件,於都市計畫核定生效後,都審絨之申請人尚須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申請北市府進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由都審會依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臺北市自治法規進行審議通過,申請人始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以進行開發。
三:建造執照核發流程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款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具備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但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書。(二)建築線指示(定)圖。(三)圖樣﹕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圈、剖立面圖、總初面圖、結構平面圖、結構計算書、必要設備圖說、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及其他市政府規定之圖說。(四)變更設計時,原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如未變夾者,得兔重新檢附。(五)其他有關文件:建篡師委託書、共同壁協定書等。」於建造執照申請書之基地概要欄位,須註明法定容積率,於建築概要欄位,須註明設計容積率,如設計容積率與法定容積率不符,另於備註欄說明。又依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
(二)柯○哲擔任民眾黨黨主席部分
1.柯○哲於連任臺北市市長第7屆任期內之108年8月6日,創立政黨法人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設立登記日期為108年9月16日),並自創黨時起擄任民眾黨黨主席迄今。監察院108年9月4日許可並公告民眾黨之台北富邦商林銀行政治獻金專戶(帳號012-00************號,下稱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柯○哲擔任黨主席期間,帶領民眾黨經歷109年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市長補選(高雄市市長﹚、縣市議員補選(新竹縣第四選舉區議員)、鄉鎮市區長補選(屏東縣崁頂鄉鄉長、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村里長補選(嘉義市過溝里里長)﹔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3年立法委員選舉、鄉鎮市區長補選(雲林縣麥寮鄉鄉長)。柯○哲於109年9月間即表達準備參選113年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意
願,111年12月25日卸任臺北市市長職務後,112年5月8日向民眾黨中央黨部登記參選,同年5月17日經民眾黨提名推薦為該政黨總統候選人,同年5月20日正式宣布參與113年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並於112年5月17日申請設立「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柯○哲政治獻金專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821**********帳號,下稱柯○哲政
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112年5月19日以院台申肆字第1121802631號函許可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得收取政治獻金。嗣於113年1月13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結果,柯○哲落選。
2.柯○哲實際掌控之組織
(1) 眾城管理顧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城公司)
柯○哲於109年2月5日與李○宗、蔡○如、孫○強等人,決議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取民眾
黨眾志成城之意,創設眾城公司,擬透過柯○哲之政治實力,募集新臺幣(下同)20億元的投貴款,由民睪黨或柯○哲指定之人或境外控股公司擔任眾城公司股東,佔70%股權,
其餘30%係留給孫○強及其團隊成員,再由眾城公司轉投資「屯田企業控股公司」(下稱
屯田企業),復由屯田企素投資民眾黨黨員共同廣設各屯田企業子公司,柯C哲計畫要求時任產發局局長林○傑,利用北市府補助新創事業案件等,投資臺北市之屯田企松子公司,冀從北市府資源獲得挹注,眾城公司則向上揭各公司收取管理費並管理之,此即「屯田計畫」。柯○哲通過蔡○如,指定以朱○蓉名義登記持有眾城公司70%股權,其餘30%股權則
由孫○強之經營團隊持有,柯○哲並指定李○宗作為柯哲處理眾城公司之聯絡窗口,負貧
與孫○強之經營團隊溝通聯絡、柯○哲復指定藍○丰為執行秘書,負貧撰寫「基金與屯田
企業規劃進度報告」,眾城公司即在柯○哲之指示規劃下,於109年5月5日設立登記完成
,係柯○哲實際掌控之公司,嗣柯○哲本依上揭計畫積楹運作睪城公司,此為其利用政黨
架構營利公司以謀回饋之濫觴。
(2) 木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木可公司)
柯○哲、李○宗於111年5月間共同商討競選財務問題,決議就柯○哲肖像權以專屬授權予
柯○哲實質併控之公司以營利,於111年6月30日,開會決定「木可是唯一可以授權柯○哲
肖像的控股公司」,柯○哲本屬意該公司負責人由其配偶陳○琪之姊夫擔任但本果,遂於
111年9月3日,詢問李○宗可否由其胞妹李○娟擔任木可公司負賀人,並告知:「禁得起
特偵組盤問是先決條件」。嗣柯○哲決定由李○娟擔任木可公司負責人,由李○宗請李○
娟於111年10月14日成立以「柯」為名之木可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61號2樓,與柯○哲競選總部同址)。木可公司實際人事及財員務重要事項,由柯○哲決定,包
括指示李○宗負責綜理木可公司財務,並從木可公司領取月薪,指示李○娟定期報告木可
公司帳戶款項,柯○哲對木可公司有實質控制權,為木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3) 財團法人臺北市台灣眾望關懷基金會(下稱眾望基金會)
柯○哲原擬以自己名義成立基金會,因其時任臺北市市長有所不宜,經與李○宗商討後,
改以李○宗擄任發起人,負責募款設立財產總額為1,000萹元之眾望基金會,111年11月2
日獲主管機關北市府社會局核准,111年11月7日設立登記成立「財圖法人臺北市台灣睞望關懷基金會」(址設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61號2樓之A2﹚。眾望基金會由李○宗擔任董事長,並依柯○哲指示安排眾望基金會董事會人選及統籌管理財務,李○宗負賀定期向
柯○哲回報眾望基金會財務餘額,柯○哲對於睞望基金會有實質控制權,為眾望基金會之
實際負責人。
(4) 社團法人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下稱新故鄒協會)
柯○哲為研擬國家重大公共政策與議題以作為總統競選政見,於112年1月12日向內政部申請設立「社團法人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址設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61號2樓之A2),110年9月10日許可設立,於112年6月30日設立登記,由柯哲擔任理事長並指示李○宗、李○娟負責管理新故鄉協會之帳戶。
二、李○宗係柯○哲高中同學,自107年5月1日起,受柯○哲任命擄任北市府顧唱,再於
108年1月23日至112年1月16日止擔任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公務員身分。自李○宗入北市府任職以來,即受柯○哲指示調度所有與柯○哲相關政治上之財務運作事
宣,又於109年間受柯○哲指定,擔任民眾黨109年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審核委員會委員,亦參與民眾黨黨務運作。李○宗負責柯○哲及其掌控組織之資金管理與收支核決等事務部
分,自111年11月7日起擔任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受柯○哲指示掌理木可公司,聽令於柯○
哲統籌調度管理政治獻金、競選辦公室、眾望基金會、新故鄉協會之資金與財務,並於
112年5月30日起擔任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哲競選辦公室財務長。柯○哲
於112年1月31日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指示李○宗:「你去拜訪林○淵,他是阿扁的劉○
英,你要和他建立關係,作為你的顧問。我們需要這種有經驗的人。」李○宗回以:「是,我會努力去經營關係,向林董多學習」。柯○哲於113年5月6日,傳送LINE訊息指示李
○宗:「以後黨營事業,要拜託你來當最高顧問,不管是小草咖啡棧,還是這個邱○生的
生意。蔡○如那一邊,選有創新創業委員會。雖然我們沒有那麼多資產可以讓你管理,但是你可以當一個小型版的劉○英,拜託你了。」經柯○哲指示並期許李○宗成為「劉○英
」,為柯○哲負賁政治上資金調度與執行。
三、彭○聲於柯○哲首任市長任期期間即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擔任北市
府工務局局長﹔於柯○哲連任市長任期期間即107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臺北市副市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並負貧督導都發局、工務局、都委會等北市府機關素務,另兼任都委會主任委員職務,綜理都委會職權相關臺北市都市計畫、舊市區更新計畫、新市區建設計畫、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私人或圖體投貴辦理都市計畫事業等案件之審議等事務,係依法今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四、黃○茂自柯○哲連任市長時即107年12月25日起至110年2月16日止,經柯○哲、李○
宗及蔡○如面試,擔任北市府都發局局長,綜理都發局有關臺北市都市規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都市測量、住宅輪建築管理、居住服務、綜合企劃等職務,主持或出席有關會議及辦理其他交辦事項,係依法今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驚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五、邵○珮自107年5月1日起至111年11月止,擔任北市府都發局總工程司(111年11月調
陞都委會執行秘書),負責督導該局都市規劃科都市計畫、更新開發等相關業務,主持或出席有關會議及辦理其他交辦事項,係依法今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六、沈○京及其實質掌控之威京集團
沈○京於63年間,原從事紡織品配額貿易﹔74年間轉型為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京公司),發展土地與不動產開發等事素,同年8月間成立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池建設公司﹚,從事房屋建築與銷售業務﹔78年1月10日設立以其父為名之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下稱沈春池基金會﹚﹔後成立京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再取得民營化之中國石油化學工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經營權﹔84年間,中華工程公司設立中工係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係全公司)、中石化公司設立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化興公司);85年11月28日設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城公司)﹔另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越公司)、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都公司)、蓁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蓁輝公司)、京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租賃公司﹚、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務人力公司)、京華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超市公司﹚、天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京投資公司﹚、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益建設公司﹚、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工商聯公司﹚、兆欣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欣化工公司)、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綠能公司﹚等,亦均屬威京集團。流○京自74年間起迄今,擄任威京集團主席、沈春池基金會創辦人及董事長,沈○京對
威京集團內各公司資金與業務,有實質掌控與最終決定權。
七、朱○虎(另為緩起訴處分)自100年12月26日起至103年19月25日止,擄任北市府兵役局局長,於104年3月15日起至威京集團任沈○京主席辦公室主任,自10年89月18日起至
112年5月16日止,擔任威京集團旗下鼎越公司之菜事長,自105年6月7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擔任威京集團旗下中工係全公司之董事長。
八、陳○源(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起至110年3月18日止,任職於中石化公司菜事長
室法務經理,另負責威京集圖總部之法務工作。
九、張○澄自106年3月10日起迄今,伊職於威京集園壁下之亞太工商聯公司,亦為媒京集圖總部財務部之經理。
十、應○微及其實質掌控之組織
(一)應○薇
應○薇於97年間擔任沈○京所成立之沈春池基金會秘書長,其於99年當選臺北市第五選區
(中正、萬華)市議員,並連任至今(自99年12月25日起迄今),為臺北市議會第11屆至第14屆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諸其主管純務質詢之權。依地方制度法第95條、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等規定,對於直轄市法規、直轄市預算、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直轄市財產之處分、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直轄市議員提絨事項有參與議決之權利,對於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有參與審議之權利,並享有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其對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之相關預算及議絨,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應○薇實質掌控之組織
應○薇於91年間成立中華華夏希望關懷協會(下稱華夏協會,由應○薇、與其關係密切之
男性友人王○侃(另為不起訴處分)接續擔任理事長;101年間成立臺北市城市發展促進
會(下稱城市發展促進會,106年間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原由應○薇擔任理事長,現由
王○侃任之);再於106年間與王○侃共同成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綜合格鬥協會(下稱中
華格鬥協會﹚、社團法人臺北市綜合格鬥協會(下稱北市格鬥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技擊聯合會(下稱中華技擊協會﹚,上開三協會由王○侃擔任理事長。華夏協會、城市發展促進會、中華格鬥協會、北市格鬥協會、中華技擊協會(下稱本案五協會﹚之銀行帳戶存提領事務,均委請長年處理應○薇議會事務及管理其私人財務之議會辦公室助理陳○敏(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貧處理,由應○薇與王○侃共同實質掌控本案五協會之營運與
財務。
十一、吳○民自100年3月11日至103年2月4日擔任北市府都發局副總工程司,1年023月5日自北市府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退休後1、2週內,旋至應○薇議員研究室擔任助理,並印製名片記載其為應○薇議員研究室「顧問」,經應○薇授意,以市議員助理身分,協助應○薇
行使市議員之職權。
十二、李○娟為李○宗之胞妹,依柯○哲指示擔任木可公司負貧人,定期向柯○哲報告木
可公司財務狀況,另依柯○哲指示定期回報眾望基金會之財務狀況、與李○宗共同負責管
理新故鄉協會之財務,以及綜理柯○哲政治獻金專戶之收支事宜,擔任帳務審核人員,與擔任財務長之李○宗共同管理柯○哲政治財務之調度。
十三、端木○係精華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經李○宗引薦,於柯○哲參選上開總統副
總統選舉並依政治獻金法設立柯○哲政治獻金專戶時,受委託負責記載該專戶收支、查核簽證、出具會計報告書及向監察院「政治獻金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係受柯○哲委託登載柯○哲政治獻金專戶收入及支出帳簿、製作會計報告書、查核簽證,並向監察院辦理申報作業等業務之人。
牽扯出應曉薇踏入政壇後,所設立之體育協會
這意思真的無法被理解
但相信整體上是要澄清前後案情,不是任意涉入無關繁文縟節,因此似乎不好批評地檢署太長氣,不直截了當...
順帶一提,被告、辯護人陣容部分,也弄好文字檔,端上如下:
被 告 柯○哲
選任辯護人 鄭○元律師
陸○義律師
蕭○弘律師
被 告 李○宗
選任辯護人 唐○智律師
李○侯律師
郭○蓁律師
被 告 彭○聲
選任辯護人 黃○淞律師
李○洋律師
何○愷律師
陳○煌律師(嗣解除委任)
聶○毅律師(嗣解除委任)
謝○瑄律師(嗣解除委任)
黃○龍律師(嗣解除委任)
林○承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黃○茂
選任辯護人 吳○生律師
高○良律師
林○亨律師
被 告 邵○珮
選任辯護人 曾○貽律師
蔡○澤律師
劉○呈律師
蕭○云律師(嗣解除委任)
彭○植律師(嗣解除委任)
陳○勝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沈○京
選任辯護人 越○如律師
胡○龍律師
徐○冰律師
被 告 張○澄
選任辯護人 周○憲律師
陳○妤律師
被 告 應○薇(原名應○廷)
選任辯護人 莊○律師
吳○蓉律師
謝○綸律師
被 告 吳○明
選任辯護人 盧○軒律師
張○羚律師
被 告 李○娟
選任辯護人 徐○瑋律師
趙○妍律師
曾○恩律師
陳○尚律師(嗣解除委任)
劉○妤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端木○
選任辯護人 絲○德律師
蔡○峻律師
被 告 朱○虎
選任辯護人 蔡○倫律師
王○炫律師
被 告 陳○源
選任辯護人 陳○儀律師
被 告 陳○坤
選任辯護人 陳○龍律師
吳○均律師
被 告 王○侃
選任辯護人 吳○廷律師
被 告 陳○敏
選任辯護人 游○誠律師
整個陣容似乎好浩大呢...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End
我覺得是因為本案涉及廣泛,為堵悠悠之口
,才把原因、理由都寫完整
有精簡版嗎? 看的有點累
你也貼太多了
證據不足 文筆來湊 其他人的就不到幾頁
並告知:「禁得起特偵組盤問是先決條件」
不對啊 早就沒有特偵組了 蔡英文廢的
原來幾W字就是這樣子灌水出來的XD
笑死,怎麼有法盲不知道起訴書怎麼寫的
,是哪國的人呀
這裡面看到藍○丰執行秘書,猜不會是
那位也算有點名氣的人,也有參與計劃
這麼完整,結果只能寫出某時某地
上面如果不將人事時地物以及執掌說清
楚,到時可能又被人拿出來說檢方沒依
據
這種大案當然要寫清楚。不然每天被人找碴
就算了
35
[問卦] 台北律師公會這個聲明是...?小弟看到台北律師公會的臉書發文: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29
[爆卦] 鄭家純「違反個資法」二審敗訴法院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采勻27
[問卦] 黃帝穎、林智群、呂秋遠要請律師要找誰?餓死抬頭 御用三本柱、民主的守護者、行走的六法全書 假設今天帥宅朋友因為毒品相關案子要請律師 請問他該請誰比較好? 這三位在台灣都是知名度超高的大律師 如果用勝訴率代表戰鬥力來排名 該腫摸排才好?25
[問卦] 去年因詐欺被判四年多的可以當鄉長嗎?上週 (6/9號) 有一份候選人名單公佈 可以看到萬丹鄉長民進黨是提名李麗卿來選鄉長 但司法院判決系統可以看到15
Re: [爆卦] 前檢察官:公然侮辱居然可以走到搜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岡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梁 雨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295號),本 院判決如下:6
Re: [爆卦] 林智群要告鄉民了!!!好奇問一下 一個律師一次告這麼多人 自己又是當事人 也一定是辯護人 總不可能自己是律師花錢請別人當自己的律師吧 不管是告贏還是告輸 這有算在自己的勝訴率或敗訴率裡嗎?4
[問卦] 鄭家純9萬選擇繳罰款? 還是勞動服務呢?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采勻4
Re: [討論] 憲法法庭辯論,民進黨團不參加本 : 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 reticentcrow講的不合理啊 : 申請釋憲的機關是行政院(民進黨 : 民進黨應該要派人去才對4
Re: [新聞] 寶傑怒吼「錢還回來」!揭法扶拿鉅額納其實法扶案件有一次指派三位律師扶助真的不多,而且給的報酬也很少, 如果是偵查案件大概是2萬,到法院多一點是3萬,跟一般律師的行情價10萬真的差很多, 而且雖然法扶大部分的案件是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但這是如果涉及到重罪,或是身心障礙 人士或中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本來就比較沒有資力去花錢委任律師, 至於告訴人或被害人,只要本身沒有資力的話,其實去申請法扶也是會過得,只是一般人X
Re: [討論] 黃國昌:立委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會親自出馬司法院網頁上公布: Q18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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