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應曉薇助理 北檢聲請具保停押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北檢檢察官今天下午聲請延長羈押應曉薇、沈慶京
: 台北地方法院已經收到聲請狀
: 10/23下午審理沈慶京延押庭
: 10/24上午審理應曉薇延押庭
: 應曉薇助理吳順民
: 北檢檢察官今天下午向台北地方法院
: 聲請具保停押
: 法官預計10/25下午審理吳順民具保停押庭
: 大家怎麼解讀北檢動作?
臺北地檢署除了毛姓教保員案外,另發關於此案的通稿
內容如下:
一、就應姓、沈姓被告部分:
(一)應姓、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29日、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2月,檢察官就相關犯罪事實,分別於9月6日、11日、13日、20日、24日、10月15日訊問應姓被告;另於9月9日、11日、19日、25日、10月11日、18日訊問沈姓被告,使之陳述意見及答辯,並保障渠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二)就應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與沈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其與共犯或證人間就相關犯罪事實之供述歧異,且就其收受威O集團政治獻金部分,仍待追查相關證人或可能之共犯,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併考量其與該集團案關人員間之聯繫緊密,若未予延長羈押,恐加深案情隱晦不明,難以有效追訴。
(三)就沈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與應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與彭姓、柯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考量仍有多名共犯或證人目前任職威O集團,而沈姓被告擔任該集團主席,對集團員工具有實質影響力,且依目前調查獲悉之事實,亦足認其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部分證人或可能之共犯尚未到案說明,若未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驟升。
(四)應姓、沈姓被告之延押聲請書已於今(22)日上午送交法院。
二、就吳姓被告部分:
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審酌其所涉及之案關事實,於羈押期間已使其充分陳述及答辯,雖仍存在羈押之事由,惟無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替代羈押,爰依法於今(22)日上午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鑑於本案在押被告是否聲請延押,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如上,附此敘明。
說到提訊時間點,大概都和媒體的吻合
至於柯文哲、彭振聲等部分(約二個星期後屆滿),目前尚無傳聞,只能繼續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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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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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謎之音:要轉污點 要快,名額
有限。 快一點還可以回家過萬聖節
。
25號以前沒槍到名額,連聖誕節都沒
得過。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4
[討論] 最高檢:貪瀆案定罪率提升 111年達100%如題,這是去年的新聞: 最高檢察署:貪瀆案定罪率提升 111年達100% 最高檢表示,98年到106年的定罪率約在80%以下, 107年的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有86.9%, 之後逐年攀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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