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提告A先生誹謗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等人
: 今天早上到台北地檢署提告
: 告發在政論節目連線的前助理A先生
: 妨害名譽(誹謗)罪嫌
: 請大家搜尋中天連結 有提告的直播
: 【中天直播#LIVE】柯P否認國庫通黨庫 民眾黨今提告 20221117 @中天新聞
又到了法律小常識的時間了
如果要告人
首先原告要負起責任說明清楚
人 事 時 地
也就是
誰在什麼時間 什麼地點 做了什麼事情
所以你才會對他提告
我就問 民眾黨
你告的人姓名是誰就好了
(一般還要搭配地址,因為有同名同姓的問題)
有請邱委員回答
--
匿名無敵論
法盲提問._./ 跟檢察官告刑事案件也是這樣嗎?
看嚴重度 毀謗是輕罪 責任在提告人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18:33所以你到底是不是勞母的助理啊
那翁達瑞怎麼被告的?
可以告阿 但會不會被受理要看提告人資料正確與否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19:28代號也行吧 網路謾罵也不用找本名才能告
網路詐欺都能找到代號玩家了
這觀念就是我在網路匿名抹黑就無敵了,因為原告不知我
名字,告不了我,厲害了
匿名粉專的生存之道 懂了~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補充一點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32:53很抱歉後 那天鄭知道了節目連你管都有錄影 一個主持人 一
個立委王定宇 還有若干他人
我都可以說出正確人 時 地 事
這篇不完全對啦, 毀謗報案警方會幫去函要個資, PTT又
對 警察可以要求站方 但警察沒有義務一定要做這件事
你說能不能告? 告得成告不成?
超軟被刁一下就給才能告, 至於這節目會不會給助理A個
資讓高去告, 你說呢?
這種檢方會協助要到資料,不用你擔心
喔 那個檢察官會協助?有姓名嗎?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57:27請你自己找林智堅是否為本名?地址? 當然法院要幫
忙處理啊!不
哪條法條有說法院有義務幫忙?請列出
然網路上的東西要自己找出來本人才能告?
是的。很簡單的邏輯,假設現在的名字是檢警找出來的,但最後發現不是那個人。 請問責任誰扛?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2:52:15檢調調查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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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民眾黨立委邱臣遠等人 今天早上到台北地檢署提告 告發在政論節目連線的前助理A先生 妨害名譽(誹謗)罪嫌 請大家搜尋中天連結 有提告的直播2
所以檢察官只能發文給電視台 要求提供A先生資料 然後電視台可以用保護來源堅持不提供來源 當然電視台硬起來 他當然可以死不提供 那民眾黨只能改告電視台造謠這樣嗎? 告所有的來賓來個法律大戰?4
請問一下 你的意思是 以後電視台隨便找一個人 然後匿名說是某某某 就可以隨意的指控任何人犯法,3
告很好啊,這樣增加了助理跟民眾黨的對立面,更不容易被摸頭了,而且如果A都是 照實講,也沒有什麼好怕的,這個動作政治意義比法律意義大很多,主要就是穩定支持者的 信心,套我們常常說的話「不告就代表是事實」,不管如何,這幾天一定要維穩,剩下的等 選後上法院再說,而且即便告不成,對方也不一定會反控「誣告」,怎麼樣都是Z大於B 民眾黨這兩天無論高,柯面對記者的回答,包含這次提告,都是最合理正確的做法,3
鏡週刊 上報 林耕仁 等等等一堆人 你不告??? 結果跑去告吹哨者 跟大家說自己要推什麼吹哨者還是檢舉人保護法??? 然後網路上柯粉在先射箭再畫靶 說因為吹哨者造謠所以可以告??? 為什麼要告不一起告單純只告吹哨者呢? 笑死人
爆
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前幾年也有個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不過該網友至今仍逍遙法外就是了.. 甚至數年後第一高票選上八卦板主10
Re: [新聞] 不忍了! 統一獅潘傑楷本週已向網友提告鍵盤不及格大律師來了 這個要看潘怎麼告,他有一定的贏面在 來挖出刑法關於維尼可能踩到的地雷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9
Re: [新聞] 快訊/小玉換臉A片受害者一堆!蔡英文怒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換臉小玉可能構成的犯罪有: 【誹謗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8
Re: [新聞] 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輕生亡 生前親筆刑法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8
Re: [討論] 能原諒另一半出軌嗎?Hi,本人菜鳥小律師,等開庭來回一下這篇 先說結論:我不能原諒另一半出軌(包括嫖) 好,接下來談談出軌的B可不可以告C的問題,也是先說結論:可以告,但是告錯罪名了。 基本上恐嚇罪絕對告不成,C反而有可能構成的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先來看看條文: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3
Re: [新聞] 【論文抄襲風暴】不忍被抹黑!林智堅委任告不成啦,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一, 林智堅中華大學的隊論文, 有沒有和竹科報告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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