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A國軍罐頭送親友 中校貪污起訴
※ 引述《untrammelled ()》之銘言:
: 在比較案件時有幾個因素值得注意
: 第一 不是國安法修法後發布的判決就一定適用新國安法
: 絕大多數的判決仍然因為事實發生的時點在修法前而用了舊法
(非指原po,是指一個現象)一般法律系大學部畢業生群體往往只學到法理皮毛,所以眼界看不出如何在法理上解決目前無法重判「修法」「前」的犯罪人士。
但是在法理上,其實也不是完全不能「溯及既往」,不曉得各位知道這角度的法理嗎?
當然,法律條文規定若要可以溯及既往,法理上必須基於「特別重大公益」(憲法法理上用這個嚴格標準--不只需要重大而已,是要特別重大的程度才行--來從違憲審查角度限制立法機關輕易立法/修法溯及既往,以免破壞法律安定性與信賴)。
但是凡事(或法價值之間)終究有「權衡」(法律系大學部還不會教到法價值間的權衡層面,這太深了,所以一些只在教室聽過刑法課、念過刑法教科書的只學到皮毛的大學部畢業生沒聽過上述法理,有的人還會在網路上論壇用一知半解的觀念大放厥詞,我以前遇過這類半桶水響叮噹的人,各位回想一下是否以往也遇過)。
那癥結不就來了:就看社會通念(與大法官們的多數派)是否認為懲治共諜算是我國特別重大公益?
我不敢說懲治共諜一定是,畢竟我不是大法官。
但至少就社會通念而言,從版上蠻多人扼腕「為什麼不能重懲共諜?唉呀」看來,至少
社會通念方面,有相當的證據(比如日後去說服大法官)。
同邏輯,我就問:那倒是反面問問:主張對於共諜絕不可溯及既往--懲治共諜就一定「不是」特別重大公益嗎?同樣的,大法官出來掛保證說了懲治共諜不是特別重大公益嗎?
況且,刑法第11條說了:(本法規定了刑事處罰不溯及既往的..等等刑罰「原則」規定)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立法院多數黨(不是沒有能人,只是集體對嚴懲前政府時期的共諜之事擺爛,三軍統帥也裝死,沒進行努力呼籲立法院。羅斯福都有爐邊談話去儘量努力呼籲國會修法了,況且曾經當了6年立法院多數黨主席的力挺邱班亂搞的軍盲三軍統帥)制定「其他法律(比如懲治共諜法云云啥的)規定刑法修法後的更重的法定刑可溯及既往。
按我說的去做,至少形式上可沒違憲(堅持說符合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的其他法律溯及既往違憲的人,自己找相關具有違憲審查聲請權的人去按程序找憲法法庭,然後在法庭上發言辯論懲治共諜算不算特別重大公益,因此可否援用學理上公認的「為了特別重大公益,刑事處罰可例外溯及既往」的立法法理),然後去說服大法官判決該法條違憲再說(誰說大法官一定接受這類人的違憲云云嚷嚷的說詞)。
--
2-1 (3) 給你機會自己改
我可沒說本板版友 我說的網路論壇可以是Dcard
板主怎麼認為我在說本板網友?其他網友逛其他網路論
壇啊?至於所謂人身"攻擊"<-"分寸"上 我說明法律系大
學部確實沒有教我說的-那要研究所以上才研究的 而某
些這類畢業生在網路論壇也確實有大放厥詞"現象" <-
我予以指出這現象 指出的措辭很難涵攝進人身"攻擊"
吧?我自己學法律的 我有無人身攻擊我自己清楚 所以
你這種言論就已經是對特定群體的人身攻擊了
還請板主明察 我的所為 跟板規不該當啊..我解釋一下
所謂的(不是指在本板)大放厥詞"群體"被我指摘其中的
"一些"人(我沒說該群體全部人) 跟"罵三字經群體""威
脅殺人云云的群體"被我指摘 這些XX也是群體--所以
說"群體"(況且還只是群體中的"一些"人<-您看我內文
中的措辭 我原本就是寫一些人)一旦被指摘(所謂攻擊)
並不是就一定跟種族群體 宗教群體 文化群體..被攻擊
在法理上屬於違法或違規的情況同類 不是嗎?我指摘的
是大學部畢業生背景裡"一些"不懂又愛亂叫的人們<-固
然三人成群 這些所謂一些人數在網路論壇超過3人算群
但我指摘大放厥詞的這幾人 跟比如我攻擊女性 攻擊回
教徒 攻擊原住民 等等的"攻擊"某"群體" 畢竟不同吧?
此外再誇張一點比喻 陳進興高天民林春生也是一群體
只是這3人不是大放厥詞的某群體 而是犯重罪的某群體
敬謹預先陳述如上,望板主明察,我此文措辭,與板規2-1(3)尚有若干差距,尚不該當。
※ 編輯: PTTHappy (101.136.118.93 臺灣), 08/21/2023 05:53:09啊我猜您誤解我意思了 我可不是說"大學部畢業生"這
群體大放厥詞--我是說大學部畢業生還沒學過我說的--
然後大學部畢業生背景裡"一些(某些)"人在大放厥詞<-
我原句是這個意思 我可沒攻擊"大學部畢業生"
像我批判陳進興高天民林春生不意謂我攻擊陳高林姓啊
加上 我可沒說"本板/軍事版"的大學部畢業生裡某些人
我說的是網路論壇(ex.Dcard)的大學部畢業生裡某些人
此外 若就大學部畢業生"眼界看不出"(碩博士班才教的
法理)這也不算攻擊吧 說小學生眼界看不出高等微積分
難道成了攻擊小學生這個群體?..綜上所述 恐尚無違規
ps.我知道很多大學部畢業生就算沒學過 但願虛心學習
第一句話就是針對所有法律系學生的地圖砲耶
我不是攻擊大學生群體 我原句指涉的還有個"必要構成
"要素-這類背景中某些自己(客觀上確實)沒學過 但跟
其講了還講不聽 一直拗-我才說那幾位我在網路論壇遇
過的人是半桶水響叮噹~故我的"行為"敬謹解釋如上~謝
小學生的數學課沒有學過高等微積分 眼界看不出高等
微積分 算不算對小學生的地圖炮?可以互相比較這兩類
措辭來對照思考~~
總之 我上方有說明 我批判(或被說攻擊也罷)的不是法
律系大學部畢業生整群 法律系大學部固然沒學那麼深
但這是事實-況且我又沒說這種課程深度設計是錯誤-
怎麼閱讀上成了我攻擊大學部畢業生這(整)個群體?
說別人只學了皮毛在一般用語中滿負面的
在浩瀚的法學學術道路之上 確實是皮毛啊?這還好吧?
不走國考 走研究之路的 到最後外文書的量堆到天花板
是指外文paper與書 不是中文教科書~大學部粗估念的
中文教科書的量 大概堆整面牆書架只堆到膝蓋 被說一
下皮毛 跟碩博的量相比 應還不必變成有點玻璃心吧?
起手勢先講別人眼界小只學皮毛 這戰力87%不能再高
你倒是挑撥耍弄名詞「戰力」咧?試問我戰什麼?我此文回覆個分析,你認為成了戰。 反正你愛怎麼想就怎麼想去。我待會要出門也無法一直打字,也沒必要鐵了心說服你。 總之我當然尊重板主裁決權。我能做的只是先解釋如上,但我也知道萬一板主不接受我的 解釋,那我就認了就處罰我吧,我當然相信板主公正(這三位板主都很優秀)。只能說, 或許所學領域不同,可能導致分析是否違規的觀點不一樣,但這也沒辦法。尊重板主裁決 ,我不會搞什麼上訴到組務版,若真要禁言我就乖乖被禁言。但因為我的措辭涉及我自己 對所學的專業堅持,所以並未修改(當然,我感謝板主給了修改的提醒與機會,謝了), 尚請板主們見諒。 以上。
※ 編輯: PTTHappy (101.136.118.93 臺灣), 08/21/2023 06:37:52請您對第一段加以修正。法律系大學部不代表他們真
的只懂皮毛,而且你的解釋法也是非常個人,無法證
明大多數人都會有同樣的高度危機意識。
台灣能不能靠類似羅斯福總統的爐邊談話就能凝聚共
識都是很大的問號!
或許真能照你說的溯及既往,但你要確定,該法日後
不會慘遭宣告違憲,或在頒布前就被抹「東廠」欸…
以中華民國台灣的現況,遵循不溯及既往及從舊從輕
,面對的反彈至少還在可容許範圍內,莫忘上次國安
修法,莫忘胎死腹中,造成跨國網路巨獸無法可管的
中介法。
先不說你批評法系只學皮毛的問題,只想著玩弄法律而
不是趁選舉施壓立委去增減法條的想法超級危險吧
讓政府任意擴權你是想回警總時代?
不確定你是哪所的 居然說大學部沒教憲法的原則...
我以前在112確定有學過 哪所大學不教這麼基礎的課程
的?
怎麼看都是在攻擊特定群體
和那種起手式先說我沒有惡意,然後開始說一堆滿滿
惡意話的有87%很像
推,漲知識
只懂皮毛?溯及既往的風險,你最好多了解一下。
這不是單純重大公益的問題。有其他因素必須考慮。
欸不是你怎麼會覺得法律系的是懂皮毛
非法律系的你反而更懂......?
ㄜ 我覺得樓主反而不是法律系出身的吧......
不肯定啦但是...
呵呵 阿不就好棒棒 給人唸碩延高高在上俯視眾生 論
點正不正確另外一回事 但你眼睛長在頭頂上 真是給法
律人丟臉
家族長輩起手式:我不是要說你啦,現在的年輕人吼
,實在很…(下略1000字) -> 這種感覺
只看到滿滿的傲慢 法律很多見解本來就會不同 跟你想
法不同就是在柪 不肯虛心學習
不溯及既往是憲法位階,用刑法第11條排除真是笑死人
發現自己按成推,噓一下平衡
不才怎麼你的見解才更像只會看文字的皮毛之輩吧哈
哈,重大公益的標準、權衡都沒論證,只覺得是重大
公益就是重大公益,堪比常常被嘲諷的自由心證阿
你想要討論就直接說是不是重大公益就好,直接說皮
毛真的是duck不必
所以你也是法律系大學生嗎
就習慣自我標榜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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