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A國軍罐頭送親友 中校貪污起訴
在比較案件時有幾個因素值得注意
第一 不是國安法修法後發布的判決就一定適用新國安法
絕大多數的判決仍然因為事實發生的時點在修法前而用了舊法
舊法的規定是五年以下 如果未遂還可以回到刑法去減更輕
新法比較有相關的有兩個重點 一個是加重成七年以上(對中國)
另一個是自白減輕變成是"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以前是"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事實上現在查得到適用新法的案件還不多 都在消化以前舊法時代的共諜
有一個退休的聯勤中校跑去只發展一個連長很久 最後暗示他作戰時不作為
結果最後還失敗
這件是少數最後用新法判的案子 結果根本甚麼都沒做成 未遂就被判了四年
這個是用舊法不可能辦到的事 所以修法有沒有用? 以前連既遂都可能是一兩年而已
同時在另外一個政戰學校畢的退役中校案裡
法官也變相挑明說如果按照新法 就沒有自白減刑的可能
所以從源頭去修法 對於法院的判決的變遷 當然是很有用的
第二要看的是 有些案子其實一審都判得不輕 是上訴之後才又變動的
所以也不是很適合拿剛發出來的一審案子來比老案
說不定某些現在的重判 哪時候又變化了
再回到貪汙治罪來看 所有的癥結都還是一樣 包括最新發展的洗衣機少將十二年
他會被判這麼重 理由是因為他在沿路審判裡行為乖張 惡行惡狀 沒有悔意到爆
實際上他那個十二年還已經包括了五萬以下減刑了
所以 12年洗衣機少將 6年口罩中校 5年上士 其實都是那個自白減輕規定在作用
所以綜合全部以上來看 如果真的要
那其實上面那個國安修法的"或vs及"立法技巧 拿過來用就綽綽有餘了
不過正本清源之道 還是在三軍刑法的修法 不然為了一個hidden agenda去修貪汙
瞄準的法益根本不同 也是很怪
然後也要注意一下三軍刑法vs刑法對於軍防機密/國防機密的異同
才不會修法的時候又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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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析
推 分析討論
台灣民眾法治觀念的建立也很重要 只看到結果不檢視
原因跟過程就民粹作祟 不信法也不守法更不可能建立
法治社會
之前說洗衣機案嗆法官還有人不信呢
分析,推。
國安法是規範所有人,但軍人、公務員這種有一定身
分的,一定會先看特別法有無規定,如果有,就優先適
用特別法
所以現役軍人或者身分公務員應該不大可能用到國安法
最後容我最後補充,法盲是中性的描述,不具貶抑的意
思
z大你這樣說讓我產生一個疑惑,我理解“特別法優於
一般法”,但假設有件類似上次的士官洩密案,相關要
件結果,如依國安法刑度較重,依軍刑法刑度較輕,那
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現役軍人身分而要求優先適用軍刑
法?
U大有看到也可以講解一下
貪污治罪跟軍刑法,有身分的人優先會適用
從一重論處,則是一行為觸犯數種罪
這是不同的範圍
舉個例子,公務員的職務收賄,同時觸犯普通刑法跟貪
污治罪,這時因為身分,所以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所以可以這樣理解嗎?
“從一重論處”的優先性,要高於特別法的適用?
而該行為除了貪污治罪條例,軍刑法對同行為也設有處
罰
貪污治罪跟軍刑則是用55條來競合
先特別法,再來法條競合
所以如果真的因為法條間有瑕疵,造成同一犯罪行為,
特別法的刑度低於一般法的話,還是優先適用特別法?
(抱歉我不是純種法律人,競合?)
喔,查了一下刑55,懂競合的意思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算特別法刑度比較低還是得優
先適用
就像刑法有墮胎罪,但人工生殖法有無罪事由
還是優生保健法,哈哈,這你要查一下,我離刑分太久
了
那表示該案是以軍刑20-1(3-10年)來判嘍,減刑後還
有5年,還挺重的@@
應該是貪污治罪條例吧?
但他是軍人啊,軍人雖具備公務員身分,但那是廣義上
來說,所以不是優先適用軍刑法?
軍人也是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1項就包括文武官
員
to Jay 大 概念上態樣要件相同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
法 如果普通法有不同 仍有可能適用普通法 這個時候
回去檢查一下特別法有無相關規定會更準 比方說三軍
刑法照理說是刑法的特別法 但是它自己也還有特別法
可參76 77 條
喔喔,看完76 77懂你意思了
感謝Z大U大解惑。
就公信力的問題,我自己的感想,40/10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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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澎湖上士洩密案最後之所以用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判決,而不是適用洩露國 防機密罪(軍刑法、國安法),並不是因為洩密罪罰不到,也不是因為洩密罪太輕,而是 因為違背職務收賄罪真的太重了…。 先討論洩密罪(軍刑法、國安法)罰不罰得到澎湖謝姓士官。澎湖洩密案的特殊之處,在5
(非指原po,是指一個現象)一般法律系大學部畢業生群體往往只學到法理皮毛,所以眼 界看不出如何在法理上解決目前無法重判「修法」「前」的犯罪人士。 但是在法理上,其實也不是完全不能「溯及既往」,不曉得各位知道這角度的法理嗎? 當然,法律條文規定若要可以溯及既往,法理上必須基於「特別重大公益」(憲法法理上 用這個嚴格標準--不只需要重大而已,是要特別重大的程度才行--來從違憲審查角度限制
爆
[閒聊] 椅子真的會被關10年以上嗎?看到毒品危害管制條例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想到不然來翻翻以往的裁判書,看看別人怎麼判的,- 黃國昌今天發了這篇文看似公平正義,其實根本是踩到民主國家的超大地雷 我不知道發文的人是黃國昌本人或是粉專小編 若是的話我很難相信黃國昌作為律師竟然會講出這種荒唐的言論。 簡單敘述一下事情的經過和判決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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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2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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