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沒有用公務電腦打復審書會被處份的卦
: 沒想到嘉義市消防局以蔡員使用公務電腦繕打復審書、使用印泥、釘書機為由,
: 召開考績會決議,意圖懲處蔡明修。並在113年9月19日、113年10月4日兩日
(1) 複審書是你的私事, 本來就應該回家打,
你在辦公室用公家的資源做私事, 被機關懲處,
很難講機關不對
(2) 當事人找議員開記者會, 而不是上訴保訓會或行政法院
要求撤銷 (私用辦公室印泥,釘書機的處分)
大概也自知是錯的, 要讓行政法院支持, 是很困難的
如果這個也能支持,... 那在辦公室寫自己的論文, 花了一包的a4紙
印自己的論文也ok嗎?
想也知道不ok
酸民法庭結論: 機關的處分難謂不當, 10/11記者會的申辯駁回
請大家討論, 謝謝
ps: 最後一定很多人會講: 其他人也在做私事, 你怎麼不處分?
這個其實用: 違法(規)行為不能主張平等權, 就解決了
一堆人交通違規, 只有少數人被罰, 都是這個法理解決
ps: 不過這些小事, 說穿了, 都是貪小便宜,... ex: 拿水桶去辦公室裝水回家的
雖然待遇變差,...也不到一桶水都買不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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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但單位拿這種事懲處按照這樣的脈絡下來,被
人聯想被酸也是活該
很多人都誤解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你不能說他也違法
卻沒被罰,所以我也不用罰。但你可以主張他也違法,
依據公平原則也應該要罰他。如果上班時間不能處理復
審事務(私事),那復審對造aka服務機關找我討論復審
應該可以拒絕吧
人家要抓你做私事.你可以牽拖但是不告不理..
請問台端聽過比例原則嗎
竟然還有人在護航內鬥內行,但這也不意外就是
真的,護航這種事情無法理解
再吵追究使用公電充私人手機的行政責任
私事個屁,無論公機關私人公司,處理員工權益的事,
都非私事
比如私人公司員工,請病假,在公司影印請病假文件
講白點,用私人公司來講,就思路通暢了
講通暢直接保訓會和行政法院走一遭阿.找記者幹嘛..
怎麼可以用私人公司比擬 #我繳稅養你欸
不對吧,復審也算是公事啊
複審不就是在處理機關傷害員工的情事?這就是公事
導正機關違法濫權,是幫助政府更好,當然是公事
公務員的行政救濟當然是公事
這擺明就只是找他麻煩而已
擺明找麻煩而已
同理,如果機關沒提供可用的公務電腦,是否等同可
以不用辦公?
你帶私人電腦做私事 他會酸你佔用公家網路
如果你網路用自己的 改酸你用公家辦公桌
行政法院不就是敗訴法院嗎
更何況保訓會
邏輯真爛
行政法老師在哭了
哪裡? 明明這個見解就非常正確,... 這題至少拿20分
※ 編輯: bota (101.10.45.62 臺灣), 10/10/2024 20:35:47畢竟是損害公眾利益哥XD
如果公務員因執行公務,被民眾提起對該員個人的訴訟
,這算公事還是私事?上班時間用公務電腦打他個人的
答辯書,這樣算公事還是私事?
你找機關法務諮詢啊 如果因執行公務受訟 該訴訟不太
可能需要由他自己面對 不過這裡被迫害妄想症患者太
多 實在不好說
因公涉訟有補助,樓上覺得為什麼要補助該個人
問為什麼可以去看相關規定的立法意旨 應該會寫
不用拐彎抹角 想說什麼直接說就好
這不算私事吧 不然用機關印表機申請加班費 國旅 獎
勵金什麼的 是不是都要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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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6
Re: [請益] 差勤不正常的同仁怎麼都沒事?聽過的案例 案例一 同單位的甲乙二人 都是正式人員 甲具名向上級機關投訴乙差勤不正常 並表列乙打卡時間與實際進辦公室時間之對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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