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雖然我採購法不是很懂但...
第 72 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先說
根據我問了一下一些公務體系相關人士
似乎沒驗收就先用不算少見
我自己經驗
不驗收就先用不可能
一定是驗收完才用的
但
根據採購法這樣來看
可以先用不驗收的
是整個工程裡面相對不重要的部分
不影響才能不驗收就使用
再來
可以先部分驗收先付錢的
是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
就是說安全無虞 並且確實有必要必須先啟用的
就這採購法72條來看
新竹棒球場怎麼看都不符合
今天有新聞出來說
公共工程先使用再驗收不希奇
但
球員協會有提供多項意見球場不符合標準 必須改善
=>安全有虞,不符合採購法規定不能先使用再驗收
採購法規定可以先不驗收部分
整個工程裡面相對不重要的部分
球場不是 是重要部分
我用採購法來看怎麼樣新竹球場都是有問題的
但似乎實務上不是這麼一回事
這樣承辦真的不會抖嗎
還是我搞錯了採購法的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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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需求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所以應該是承辦自己簽上去說我要先行使用 這樣責任就是在承辦身上 未驗收工程出事了 承辦要負起全部責任吧 是他上簽要使用的
※ 編輯: kunnsei (1.172.221.147 臺灣), 07/28/2022 18:52:15今年選舉年加上鬼門要開了 會越來越多鬼東西跑出來…
若非長官要求,有哪個承辦人願意不照正常的驗收程序先
行使用?
我的意思是 在這個案子中 長官叫你未驗收先行使用 但 是承辦自己上簽呈說我要先使用的 而不是長官要求 這兩天政論節目也是這個口徑 誰說要先使用的誰負責 檢調(當然民進黨縣市的話機會比較低)如果真的調查 依據法條來看 承辦妥妥的觸法 一條圖利罪絕對跑不掉吧
※ 編輯: kunnsei (1.172.221.147 臺灣), 07/28/2022 19:07:41 ※ 編輯: kunnsei (1.172.221.147 臺灣), 07/28/2022 19:08:57修繕類 像道路刨舖都是先用 不可能封路一個禮拜等試驗
報告 等驗收程序
關鍵在 你能確定道路刨鋪好是安全的嗎 比如刨鋪完地上還有個大洞 說不能封路不用要先使用 然後機車騎過去沒注意到直接出人命 這可不是開玩笑的
※ 編輯: kunnsei (1.172.221.147 臺灣), 07/28/2022 19:11:30埋個管修個箱涵堵一個禮拜等報告的1999也不是開玩笑的
所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底下都會養一批好用或免洗的啊
沒記錯道路刨鋪不都是鋪好先通行使用之後才驗收的嗎
還沒驗收 意味所有權仍屬廠商的 有問題當然廠商要負責
任。換個方式講道路施工尚未驗收 路不平整 致損傷 責
任歸屬 ?當然是廠商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其中有獲得好
處 錢都還沒付 獲得什麼好處了?
上簽:經查xx日竣工確認有缺失123...尚未改善 如使用
有大洞或明顯危害當然不可能先用阿
恐導致xx 問題 建議不同意使用 請xx核示 ...不過會先
黑掉 。同意使用 發生問題來查就上面責任
切記平安下莊就是福 其他都假的
原來如此 簽這樣寫 就是主管要扛責任了
不過通常道路刨鋪工程單純 能不能類比竹棒就不確定了
法沒限制驗收前不能使用。
法沒限制驗收前不能使用 所有權歸屬於廠商 所以新竹球場這個案件 真正該歸責的是營造廠商? 突破盲點了...是營造廠商沒蓋好所以使用才會害人 受傷
※ 編輯: kunnsei (1.172.221.147 臺灣), 07/28/2022 19:50:39沒驗過 跟 沒有驗收 是兩回事
條文寫的是 驗收時,發現有部分不會過,部分可以過
乙方接受情況下,甲方可以就該部分驗收合格並給付價款
至於歸責與否? 本來沒驗過就是乙方的責任
所以現在是 甲方要求先使用 乙方認為我蓋的沒問題你要先用也可以 問題出在...明明甲方也知道球場有問題 但甲方還是要求要先行使用球場 這樣甲方還是會有問題的吧
問題是.."你甲方要求乙方開放使用",發生事情責任在誰?
當然是 甲方 啊.....
認定施作有沒有問題,權限在甲方......
乙方把設備"點交"給甲方
是甲方要去承擔開放的責任
至於側翼攻擊那些五四三,那就是政治問題,不是建造問題
這種事很稀奇嗎? 有什麼好奇怪
老大說要先使用 叫你簽就簽
敢簽的就燒香拜佛 不敢簽的就東西收一收
驗收先用的很多阿 你看市區裡面那條路不是剛鋪好瀝青
剛畫好線就用了
不要說路了 你買投影機也是買來放到會議室就用了 然後
才簽驗收阿 不過我是覺得你想帶政治風向 但我沒證據
甲乙方講好就好,但是現在是開放全民公測還收費
有沒有跟民眾及球員講,你是來公測試運轉的?
怎麼可能是承辦的鍋,決行那個才是主導好嗎
20141121,"罔顧公安秀政績 台中歌劇院未完工就啟用"
內文寫到"文化局協調廠商暫停工 演出後再收尾"
這種事對不對是一回事,但應該不是第一次發生。
原來如此 我希望這些政客可以記取這次教訓
※ 編輯: kunnsei (163.32.216.91 臺灣), 07/29/2022 10:09:10驗收人員不會在外野草坪飛撲啊
你上簽代表是你出的主意,即使是主管口頭指示
不用撲看到有石頭就知道有危險的吧
這個需不需要拿使用執照?所以問題會不會其實是使照未取得
就開放?公共危險罪?
討論新竹球場這種政治案 翻法條就錯了
學術倫理 跟公務員辦法都是規範基層或沒黨證的
沒有驗收完,可以用。但是契約要處理好權責。最近很
紅的案例,應該沒想這麼多...
為什麼是記取這次教訓? 哪次教訓不用記取? 2014歌劇院不用?
就因為綠的沒有記取2014年藍的教訓,所以搞出更大條
的,希望政客們記取這次教訓有什麼不對
那... 2014年的教訓不用記取嗎? 不是相關的教訓都要記取嗎?
如果是所有的教訓都要記取,為什麼要指名這次??
不太可能辦工程的承辦又是要簽活動的承辦人,經驗上是
不會需要簽到先行使用。
討論真精彩...
承辦人一定是被壓著硬上啊
能否正常使用也算驗收時須檢驗項目的一部分,先用不
是問題。問題是看起來不能用就開始用
總統都來了,不知道哪個承辦有本事把總統趕出去.....:D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2014那一次總統也有去... :D
爆
[爆卦] 新竹市棒球場早就有付工程款的錢了。林智堅臉書這樣說 目前,新竹市政府團隊在第一時間成立改善小組,也將持續與龍來公司、味全龍球團密切合 作,同時也會請第三方與球員工會共同監督來改善球場環境。針對大家所關心的球員比賽場 地如草皮、球場的養護以及設備調整,也一定會來補強,要符合職業賽事的標準。另外對於 觀賽環境的檢討,也會持續調整到符合大家的期待,才會進行驗收付款。30
Re: [請益] 被主管要求把驗收不合格蓋合格個案 合不合格 不討論 但有些東西 釐清以後 也許您可以比較心安 以下假設您是指驗收紀錄 紀錄 主驗人員 欄位 及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驗收合格)25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 李妍慧搬政李妍慧表示,按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公共工程是可以部分先啟用再驗收。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 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99條說的明明是 如果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辦理部分驗收 分段查驗20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先使用 行政院:有前例是阿, 「這樣做法有前例,公共工程取得使用執照後、驗收前,經過勘驗先行使用,會看各單位需 求來做處理。」 這句話我同意、我完全同意 但是所謂的勘驗先行使用13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先使用 行政院:有前例「潘文忠說,棒球場是在驗收過程,不是完全沒驗收」 我覺得啦,政府該扛責就好好扛責,該調查就好好調查,不要玩這些文字遊戲 好,球場內可能有些公務員比較不懂,非專業領域嘛、專業分工嘛,這大家都懂 所以場內要在比賽完後慢慢改進之類的,好像也不是不行啦 畢竟以前各個球場也是一直持續在進步改善的13
[黑特] 工程都是先使用再驗收的王浩宇表示: 還沒驗收為什麼可以用? 所以馬路鋪好後,是不是要先封起來,等幾個月之後驗收通過才能通行? 民進黨前發言人李妍慧表示: 公共工程本來就可以部分先行使用11
Re: [新聞] 新竹球場「未驗收就比賽」 檢方:已分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是說: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 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 起算保固期間。 簡單來說,任何「使用」的部分,都應先辦理驗收,而不是如李姸慧所言,可以先啟用再 驗收。9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 李妍慧搬政這個條文程序上叫“先行驗收” 也就是說你有必要現在就啟用工程的某部分 像是汛期前你要先確保抽水機能夠用 或者是汛期來會對壩面造成沖損 為了沒有爭議要先行收方查驗或是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