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務承攬結束後的責任歸屬這樣正確嗎
感謝各位版友點進來,請求各位版友的協助和意見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是勞務承攬契約,也就是沒有勞健保,論件計酬
現在我們要終止勞務承攬契約。我依照我們當時在契約上的預告日
在月初時提出終止勞務承攬合作
對方提出,我在這期間執行的業務,如果之後總公司高層來抽查資料
如果是屬於我產出的資料有問題,我必須要全權負責
我覺得這很不對勁,因為這應該是公司跟我驗收過了。所以我提出協商
我跟公司這邊,雙方都互相檢查三次:
我-公司-我-公司-我-公司(這時我將已經離開這家公司)
但是公司這邊的意思是,即使我們已經多方核查
如果之後被總公司高層抽查並有問題,就算我已經沒有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必須還是要負起全部的責任(像是罰錢之類的)
請問這種狀況是合理的嗎?
謝謝各位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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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約定的賠償條款你肯定不會賠,所以沒有談的意義,但是
真發生什麼損害,上法院,那該負責的跑不了
當然不合理,公司不用負責?主管不用負責?
我在終止合約之前,雙方都會再次檢查這些東西。但是公司一口咬定只要有責任, 這個責任比方說像是罰錢什麼的,公司要求我百分之百負責,但我覺得這很不合理。 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跟公司說明嗎?然而這個「損害」,其實也很難定義。但大概 就是只要是跟我有關的業務,只要需要賠錢給總公司,主管都要求我全部負責。 因為勞務承攬契約的關係,從勞基法上也不太確定哪一點法源,可以跟主管說。
※ 編輯: Comecos (114.34.92.79 臺灣), 10/10/2023 20:02:53不用鳥他 對方不爽叫他去法院講
不用理他
上法院就知道了
就算依法無據,對方想 還是可以告,把驗收紀錄留好,別
跟著對方起舞
我們公司有勞務承攬員工,結束當下會有交接清冊
跟離職一樣,交接完雙方簽名,之後有問題都是公司的
結束當下就要做驗收程序
個人經驗,產出東西上面還要有公司章。你蓋上去就關我屁事
要看你的勞務產出是否能部分驗收 至於要你負責那是不太可能
畢竟按契約中止承攬
資通電腦?
不是寫在契約上的條約都會合法
但若是蓋房子之類,若有偷工減料或徇私舞弊,之後房子倒了
難道不會找出當初承攬的公司/人員,來負責嗎?
不合理呀 都驗收了
對方有問題叫他上法院談
叫他上法院去舉證是你的過失和賠償金額,等法院判再說,
不要傻傻的先給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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