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
※ 引述《hongQQ (hongQQ)》之銘言:
: 各位好,
: 小的我上週五(5/15)晚上跟老闆說因為職涯規劃,所以預期做到這個月結束。
: 今天早上老闆說,就做到今天(5/18)。
: 目前是業務,第四個月,十天前提離職是想說後面還要交接什麼的。
: 老闆的意思是說,因為要離職就不可能認真跑業務,所以就到今天。
: 但完全沒有收完款項跟交接,還是會被同事及主管問問題......
: 想請問這樣算是被資遣嗎
: 謝謝大家
「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上述法條預告雇主。
通常會有下列案例:
1-1 勞方預告離職,勞方持續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離職(正常情形)
1-2 勞方預告離職,資方告知停止勞方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資方佛心)
1-3 勞方預告離職,資方強制停止勞方提供勞務,片面提早結算薪酬(資遣,違法)
2-1 資方預告離職,無論是否繼續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資遣,合法)
2-1 資方預告離職,強制勞方停止提供勞務,片面提早結算薪酬(資遣,違法)
上述有備註資遣的案例,無論到職日數為何,
皆可請求相當比例的資遣費(極端案例,就算只上一天),
計算方式則可參考勞動部試算網頁及說明: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1-3、2-1案例說明:
假設個案適用預告日為10日,勞/資方於5/20預告資遣,
除薪酬需結算至5/30(預告薪資),必須給付法律規範之資遣費,否則必然違法。
許多人會以為資方完成預告,並給足預告薪資就等同合法資遣,這是錯誤觀念;
預告日薪資 ≠ 資遣費,反之,是獨立的兩筆費用。
〈hongQQ之案例〉
到 職:滿3月
預告日:10日
離職請求日:5/15
雖然勞方提出可提供勞務至5/31,若資方同意也沒差,
不過法定預告期滿為5/25,可提早離職。
資方強制勞方於5/18離職:
1.需計算薪酬至5/25
2.給付資遣費
3.若未給足薪資,勞方可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並申訴(離職日為5/25)
以上如有疏誤,再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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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 1090520
推 只要是資方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且“沒有勞基法
12條之情形,就要給資遣費並符合法定預告期,沒符合可以
拿預告期薪資
是的,未有勞基法12條所列情形者,是重要前提,感謝補充
※ 編輯: wangpohsiang (114.47.183.38 臺灣), 05/20/2020 17:43:10原po不是自己先提嗎?
樓上~原PO自己先提沒錯,但如果老闆要你提早走還是
只能資遣
要提早走可以,但必須給足預告薪資,不給算資遣
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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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長勤爭3個月年終!工會曝「資方態度強硬如果是長榮航勤有點年資的員工 應該巴不得正常請假被開除 違反合法資遣的事由(勞基法第十一條)跟需向勞工預告(勞基法第十六條) 包含訴訟期間的薪水公司也要補齊呢,超爽der --24
Re: [請益] 請問要被資遣這個例子一看就知道被凹了,叫你幹嘛你就幹嘛,反而把問題搞得複雜 資遣通報(公司對政府)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僱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 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12
[問題] 資遣方式不同造成的損失簡單來說,公司因為組織改造的關係,新組織沒有適當的位置,所以被資遣, 反正本來也不太想做,就順勢被資遣,但是雙方對資遣日期認定出了點問題。 原本說的是五月中預告,六月中資遣生效,結果五月中某天人事忽然間說隔天 資遣,然後給予一個月的預告薪資,而不是原本以為一個月的預告期,一 個月後走人。8
[問題] 預告離職天數超過各位大大好,第一次在此版發文 若有違規的地方煩請糾正,謝謝! 在目前公司就職未滿一年(2021/02/24即滿一年) 因有預計換工作,已經面試並且得到新公司的錄取通知書了 目前有問題是,依照我的就職時間,勞基法規定的預告離職日是10天6
[問題] 預告工資請問如果公司通知4/1資遣,預告工資10日(三年以下年資) 假設公司說4/2就不用來 但會給非自願離職 資遣費 以及預告工資 這樣是合理的嗎 是不是應該到4/11?5
[請益] 試用期離職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題 如果勞保工作年資已有十年 在新工作的試用期被資遣了 請問公司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根據5
Re: [問題] 資遣費 舊制新制問題如你確實是「被告知」做到月底,那本來就只有唯一選項:非自願。 其他不多言,怕你吃虧所以講給你知道: 1.下列政府網站你可以查一下 你的法定資遣費多少,心裡有底別被拐騙: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1
Re: [問卦] 員工確診後沒工作也不用想那麼多 就是試用期沒過而已 頂多公司照資遣模式處理就好 但你自己要想想 沒幾天其實資遣費應該沒多少- 準 :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