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牌照遮蔽之罰緩
※ 引述《yswllt (小人物)》之銘言:
: 各位板友好
: 想請問各位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汽機車牌照遮蔽的條款與罰緩
: 第 13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 不能辨認其牌號。
「塗抹」部分是指主動遮蔽牌號
: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 濘所致。
依照文義解釋,「他物遮蔽」的前文是指「污穢」、「泥濘」後文,相形之下係指自然力所致
: 兩項法則的罰緩相差將近8倍,想請問大家這兩條的差異在於哪裡???
: 我個人解讀是,第13條在於人為變造車牌(包括改號碼、裝公仔、翹牌器)
: 第14條則是行車時非故意行為而遭其他物品遮蔽住車牌
: 有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大家!!!
關於責任要件部分二者都是故意並此補充
(預防性反駁)
「你可以推文就好」
「這問題我覺得觀察法條就可以看出來,這文章根本不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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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10.103 (臺灣)
※ PTT 網址
推
謝謝解析
→
主動綁雨褲 垂下來飄動也看不到車牌 這情況?
推
基本上送14條還要看警察心情
→
少數會開 剩下會說只能由警察現場開
上次我是這麼說的 但是卻被 「kinuhata: 行政執行法跟行政程序法先去看過再來好嗎 還看心情咧」
※ 編輯: twin1949tw (111.71.104.219 臺灣), 02/20/2020 09:21:21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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