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賺白菜的利潤,賣白粉的風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47706
謝依涵殺熟客 更二審判媽媽嘴3老闆連帶賠兩子631萬元
高院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殺人行為無從割裂,她從下藥之際就著手殺人計畫,認定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僱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的「僱用人」。
更二審認為呂炳宏等3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讓謝依涵有機會殺害陳進福,3人又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義務,依法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計算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後,更二審判4人應賠償陳進福的兩個兒子各315萬9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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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老闆開一間咖啡店,1名員工犯案
4人一共要賠630萬元
一直都覺得
開一間小店做生意
充其量就是打發時間,足夠餬口而已
說白點就是混口飯吃,絕對不是什麼創業
和此版的板名 to be rich 完全是相差甚遠
賺那麼一點小錢,卻要背負那麼龐大的風險
奉勸有看到這則新聞的小店老闆,請你三思
請看現在房市/股市
你覺得開店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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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表示你眼界太小
這判決真的合理嗎…
還算合理 員工做菜炸掉整條街 員工利用工廠設備做槍枝
員工利用公司空地種植毒品… 都表示經理人員沒盡管理責任
很合理啊,大者吃掉小的,最近食品業界最上游投錢做咖
啡品牌,一次行銷費上千萬,小品牌怎麼活
遇到這,大概就賠死
法律有錢有勢才玩的贏 是老闆天天去法官家門口舉白布
條抗議
所以要叫員工簽契約
把風險轉嫁出去
其實世界級的大公司,都會要求供應商簽
很多類似的文件
供應商就會要求員工也簽署
其實我會建議創業的人
尤其是製造業服務業
一年找一次第三方來檢驗你的公司
但作為一個老闆要怎麼監督員工有沒有在東西裡面下藥阿 不就
要隨時盯著他做事就飽了
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出包公司本來就要連帶賠償。公務員出包
就國家賠償一樣道理
難不成食品公司產品吃死人業務賠就好,運輸公司司機撞死
人司機賠,都與公司無關?
謝要是不在店裡也非營業時間殺人,那的確與負責人沒什麼
關係,但這個案不是這回事
哪有賺白菜的利潤,媽媽嘴因爲命案爆紅月營業額飆至
五十萬。你是家屬你看得下去?
你有工作手冊,契約書之類的
員工有簽名證明有閱讀
在法律上就是有盡到監督的責任
至少你有白紙黑字證明了你有做什麼東西
事情發生了至少還有機會
而且這是殺人案例,跟其他食物中毒案例不一樣
請看這篇文章圈起來的紅字
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的義務
一堆人可能會問,那要怎樣才叫證明
這就是有趣的地方
去法律版詢問專業的人吧
看過案子訪談,感覺老闆他太相信那個員工了,事情都丟給
店長才會讓犯人有機可趁,雖然覺得對那老闆來說真的無妄
之災不過還算能理解這判決
負責人盡注意義務很簡單呀 去勞動部找職業道德題庫 每個
月分主題弄個A4卷子 5題選擇5題是非對一題10元 上面簽名
花3分種全寫對就100元 可以分性騷擾 隱私權…等主題
出相關問題就可以拿上法庭證明平時就有做宣導 公司脫爆
垃圾民進黨+恐龍法官+腦殘大法官,禍國殃民生靈塗炭。
話說有三位老闆應該是申請公司吧,賠償上限不是營業額
嗎?
什麼都要扯一下政治真是好優秀呢
某樓噓文這麼偏激真替社會擔心
我還以為你在當選擇權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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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媽媽嘴案更二審判賠是否證明司法沒救?每次法匠都在那邊跳啊 別人都法盲阿 其實自己跑去當受雇律師一個月才五萬 更別說一堆考不上還沒上岸的 每次都躲在電腦後面施展法盲拳 其實三餐吃泡麵 走路+公車 買不起車 從媽媽嘴案一審在士林地院開始 到現在更二 完全沒發現新證據 就是法官精神分裂靠自己主觀解釋證據 每個人解釋都不一樣 所以判決就變了3
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 」連帶責任。 用這條判賠很怪吧,謝依涵是在飲料下藥迷昏受害者,再行殺害。 難道在法官的認知中,下藥是被認定為執行職務?2
Re: [新聞]謝依涵殺熟客 更二審判媽媽嘴3老闆連帶賠老闆很衰 很可憐 跟要不要賠是兩碼子事 我不理解有些人是反串還是真的認為老闆不需要賠? 或是只想黑台灣制度的XX? 假設今天你去一家店5
[問卦] 民事法官為何一直抄刑事判決每次刑事判決認定啥 民事就直接複製貼上 連標點符號都一樣 媽媽嘴案也是2
Re: [新聞]謝依涵殺熟客 更二審判媽媽嘴3老闆連帶賠顧客在你的店裡面 老闆本來就該負起完全保護顧客安全的責任 人是在店裡面 被請的店員在營業時間所殺 也就是說出事原因跟你開的店有關係 如果今天3
Re: [問卦] 當年媽媽嘴咖啡店事件 老闆到底有多衰?是真的很衰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1
[問卦] 怎麼知道員工要殺人了?媽媽嘴事件判決,高院更二審 「3人應監督注意員工是否利用製作飲料餐點機會,添加有害物質,損害顧客生命及身體健 康,對於員工在工作場域放置刀具,也應該控管,並應確實掌握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行蹤。 此外,合議庭認為呂炳宏等3名股東對於顧客在店內發生身體不適等突發狀況,應建立通報 機制及處理流程,但3人沒有善盡監督及管理注意義務,使得謝女得以利用職務上機會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