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
原文留最後一段
「 檢方認為,戴維斯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告訴人指被告涉嫌違反家暴令: ,但經查新北地院雖曾核發家暴令,但告訴人後來又撤銷,桃園地院亦於今年4月24日核: 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但在5月13日戴維斯在林口警分局製作筆錄時,才首次告知戴維斯保: 護令相關主文內容,戴維斯於案發前並未收到保護令之辯詞,應屬有據,檢方偵結依傷害: 罪嫌將戴維斯提起公訴。」
重點:
1.Q的通常保護令已經撤銷,而且是告訴人撤銷的
2.後來的暫時保護令,Q確實在林口分局才知道有這回事
3.檢方是依照傷害罪嫌起訴,而不是違反保護令。
留言有提及我國定罪率等等的問題,稍微說明一下,底下這份資料是關於傷害罪的一些統計資料,針對起訴後的狀況稍為說明
重點:
1.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想要告,法院才能就案件事實作成判決,在判決確定前被害人(告訴人)撤告的話,那法院就會作成不受理判決(不會定罪也不會說你無罪)
2.在第8頁的地方提及「有54%的裁判確定案件是不受理判決」
3.通常啦,法院實務上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多數的告訴人都是當作拿來談和解的手段,畢竟很多人不想要背刑事前科,所以即便假設這件案件的傷害事實明確,也不一定會作成有罪判決。
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771
結論:
這件案件目前司法單位的定調是一般刑事傷害案件,不是家暴案件。
但事實如何跟法院怎麼認證本來就是兩回事,就像洛杉磯道奇的T.Bauer,新聞說是不起訴?但MLB官方也是重懲他,發這篇單純希望大家
不要錯誤解讀法律層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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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家暴 是傷害 #一碼歸一碼
專業推
可以驅逐出境了吧
法律籃球業務範圍又擴張啦
他拿台灣國籍 驅逐個屁啊
#一碼歸一碼 #請繼續打球
已經是台灣人是要驅逐什麼= =
看P+學法律時間
好的不是家暴 只是對前妻傷害而已
國王聲明笑死人
國王小編 下去
不會講中文的台灣人 顆顆
驅逐去哪 外太空嗎
跟本沒事,一堆法盲在那叫什麼
就算扁到死又如何,希望大家理性點#一碼歸一碼#我只
想看球
Q幫台灣籃壇貢獻這麽多場好球,不要說抓傷,直接開
扁也是力挺到底辣
多數台灣人也不會講原民語也是住台灣 OK的
真的 直接開扁算客氣了 Q應該直接開槍 畢竟對台灣
球團說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當然是無罪好嗎 T粉別太高
興太早了
有貢獻 一定無罪 還要入選十大青年 力挺到底辣
#未有任何暴力行為
法律上看情節嚴重程度 搞不好檢察官那邊就緩起訴了
至於球隊形象又是另一回事
真的是看籃球學法律欸
jyekid老哥 地檢署不都偵結了 怎麼緩起訴?
緩起訴是廣義的不起訴,檢察官都已經起訴了,就不可
能是緩起訴了,不然自相矛盾
更嚴重不是嗎?
笑死驅逐出境是要趕到釣魚台還是東沙群島
傷害罪起訴
可以趕到花蓮國 組第七隊 花蓮原&新住民隊
禮拜三才遇到Q在夜店
Q是信義區地縛靈NPC 比雅然出現機率還高
雅然是什麼梗
好久沒看到雅然了
總冠軍賽都打完了國王也不用凹了啦
國王是否瞬間退休二個國家隊老將....
國王真的輸了面子也輸了裡子,笑死
Q在台灣夜店玩很爽餒,難怪要定居台灣
不是家暴 只是在警察局前面攻擊XD
法務部矯正署可以成為P+第七隊
推
不是家暴 還是有攻擊阿 想逃啥
“曾核發家暴令,但告訴人後來又撤銷”,所以真的有
家暴過的意思嗎?
核發保護令的原因很多,照理說有核發就是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
免費 != 無限, 傷害!= 家暴 合理
喔所以是因為Q沒收到新的保護令所以沒有違反保護令
的部分只有老婆告的傷害?
目前看起來是這樣,但因為沒看到起訴書內容,只能確定檢方認為有傷害事實。
連去夜店也要管 管真寬
是籃球選手還是和尚
真的是法律籃球
就事論事 抓住對方的手造成紅腫也是能算傷害罪的
但實際行為有沒有造成"傷害"就自有公評
傷害沒比家暴好吧
我的觀點是兩者能不能比不是單純看名詞,而是要看事實是什麼:「傷害可以是單純紅腫也 可以是把對方手打斷;家暴也可以是有實質傷害行為的暴力行為,抑或是因為進入規定範圍 觸犯家暴令的行為。」所以重點還是事情本身的長相及評價,發這篇的重點只是解釋起訴了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6:26:06爽啦!明年又可以看到Q的英姿,剩下敏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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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戴維斯場外風波 陳建州呼籲:別未審先判這裡小力講的法律那段什麼公訴起訴 誤會很大 請不要學錯到法律常識。 一、保護令的核發: 之前有板友分享了,保護令有分類 分別為緊急、暫時、通常。 1.緊急保護令:是真的很急,法院收到聲請要在4小時內發出,這比較少,先不談。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7
Re: [新聞] 徐巧芯告「無良公關」 檢方不起訴以法院來說,宣判後裁判書其實就出來了,但書記官作成正本需要時間 寄送也需要時間,所以宣判後當事人收到文書通常要等幾天 所以很多新聞採訪案件當事人,當事人都會說我還沒收到判決 如果這案是社會矚目案件,其實記者知道宣判日庭期 七早八早就會在法院等了,現在法院也都會配合發新聞稿5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4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4
Re: [問卦] 「60萬交保 幾乎等於起訴」正確嗎?就實務案件觀察 如果檢察官有做聲押的動作 我沒去查確實數據 但記得都是起訴的 以政治案件說- 我是說這一份《司法裁判書》中的《高虹安》喔 並非正在競選《新竹市市長》那位《高虹安》喔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7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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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分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刑訴單一性爭點裡既判力擴張 單一性案件裡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時,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未起訴他部。 一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時 要分為 1.一行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於他部。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