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台新最終贏了,會對未來台籃有何影響
為什麼一堆人明明不懂要硬扯民法阿
如果是員工,才適用勞基法。
簡單說,如果你今天跟你公司簽3年,根據最新的15-1,在有約定最低年限的情況,員工要離職。
在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跟你求償投入在你身上的培訓費用,但不能跟你求償因為你離職的業務損失。
如果是普通契約,例如買賣交易。則可以求償約定比例,但通常無法超過15%+另一方有憑據的損失
例如預售屋買500萬結果跌爛剩200萬
你選擇不買,建商可以請求15%總價或已付款再加上他花費在你身上的人力損失
但不能逼你買
但今天這個合約算委任雇用
以上就都不適用
直接說最符合台新/大聖的利益的情況由高到低
就是
1. 獅猴合約無效。台新猴子不用賠償
2. 法官同意適用普通契約,猴子賠保障額的15%再加上獅已付出的行銷費用(海報、球衣還有商品)
3. 法官認為雇用條件符合委任存續,認定猴子有出賽義務,如果猴子堅持不報到去台新,那就是賠償合約保障額(要另外提告然後併案審理)再加上法官認為適當的賠償金還有已投入損失
根據現有資訊,1看起來要特攻才能主張
2跟3比較有可能
但如果2成立,等於球團可以隨時用15%逃脫,說要跟球員解約;球員也可以用15%跟球團解約。
等於你便宜選進的遺珠新秀,可能打個幾場好球就直接被人挖走
對勞資雙方都沒有保障就是,尤其是高薪受傷的球員或是低薪被綁死長約的
我是覺得此案如果上法院,對台灣運動員滿有指標性的
如果法官引用的夠理想
即使同聯盟甚至CPBL 都可以循例用聯盟規定違法來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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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大聖提出書面終止合約 應該不用中信吧?
我猜1是指獅偷跑簽約的部分 特攻有優先議約權
不過我認為台新也能主張就是
畢竟台新照著中信合約執行
補充一下,中信合約規範猴子跟中信。大聖自己偷跑
,你不能主張我自己偷跑所以合約失效
這個case等於中信提前放棄優先議約權,我覺得沒有
法官會支持這個見解的
大聖跟喵的部份應該不算偷跑 因為就沒規範
獅跟台新都有跟中信報價過
只是我很好奇法官會從哪個角度下去看
所以兩邊都不算偷跑
報價那部分沒差 是後面接觸的部份
中信是同意喵先接觸的 對台新則是815才說不匹配
問題是中信讓喵先接觸是建立在T管不到P
台新認為違規是建立在大聖還在T的體制下
偷跑是指簽約吧?但這只能規範同聯盟
中職很難有這種情況阿
又不能挖新秀
不對吧 合約有解約金額 應該是陪解約金
另外因為有簽解約金額 所以3根本不可能成立
有解除條款的情況下 最多只是賠多少錢的問題
如果照3 那一年就被thank you的外籍生有得領嗎
怎麼可能會有強迫在P+出賽
可以球團單方thank you2年約的外籍生 有什麼賠償
外籍生有付完第二年薪水才提前解約
xxxcc可否先去看看之前P的公告,別再誤傳你自以為
的答案
規章上是寫跟所有聯盟有約的球員都不能先簽吧
這是P的規章
大聖從頭到尾都沒成為獅員過 是要賠什麼 笑死
獅從air變成air而已
拿中信去判2隊合約效力 我是不覺得中信會淌這混水
爆
首Po目前看下來台新跟大聖完全不屌攻城獅 這次事件知道籃協也是0作用 如果最終大聖真的硬著頭皮穿台新的球衣上場比賽 而台新付點違約金就了事 會對未來的台籃有何影響呢?35
那天胡瓏智記者會,有個記者特別問違約的 胡的回答是 有個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遭受到的賠償損失 既然是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這肯定不高,但是是寫具體數字的 後面那項很難認定了,哪些算損失,感覺如果有糾紛,最後要上法院認定 這之後球員如果賠的不多,前面那個買斷金應該會大幅提高88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 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 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43
開頭這標題是很有趣的問題,就借這一篇來借題發揮 ※ 引述《kaikai9527 (Michael9527)》之銘言: :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 : 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的規範, : 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
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爆
[討論] 林秉聖事件的癥結點不在法律以下都是個人的看法和平討論 癥結點根本不是法律上 (簽約時間,合約有效性,解約賠償金,blablabla) 情理法,法律是最後一條界線 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應該討論到法律層面66
Re: [新聞] 攻城獅曬林秉聖合約反擊 循法律途徑攻城獅這法務跟新聞稿也太菜了吧 既然是簽簽委任契約。 依照民法549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依法律林秉聖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 攻城獅能主張的只有第二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45
[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9
Re: [討論] 宏碁案到底有什麼好吵的你存到銀行的錢被行員盜領了 請問銀行要不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宏碁就算是受害者,但應該負擔的責任就是在那邊, 才不是無辜的人質。 宏碁自己要再跟張求償那是他們的事情,2
Re: [問卦] 空調工人會被判多重賠多少呢台灣人命是不值錢的。 死人沒有人權,在法律上死人不能請求損失。 只有活人能求償。所以不管你是撞死一個人,砸死一個人,還是謀殺一個人,只要對方死了,你不用賠對方一毛錢,因為對方已經死了。 這就是為什麼以前行車記錄器不普及的年代,砂石車撞到人,要倒車輾死的原因。 而死一個人到底要賠多少,跟被你弄死的那個人本身沒太大關係,而是他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