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台新最終贏了,會對未來台籃有何影響
開頭這標題是很有趣的問題,就借這一篇來借題發揮
※ 引述《kaikai9527 (Michael9527)》之銘言:
: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
: 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的規範,
: 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
: 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也沒有相關懲處。
: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
: 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
: 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
影響最深的會是球員可以跟球團解約這一塊,而不是「惡意」挖角。
既有的觀念是,球隊與球員可以簽訂2+1球隊選擇權(TO)的合約,
也就是先簽下2年合約,第2年末球隊再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
或按照合約給予薪資或重新議定。
原則上球員這2(+1)年就是這個球團所屬球員。
在NBA模式下,其他隊伍不能私下招募,甚至球員喊話也不行。
當球隊私下招募球員時,就有可能被聯盟判罰。
而如果台籃球員合約在法院裡面的性質是「委任」合約,可以終止合約:
過去的2+1TO將會變成3MO(雙方選擇權),影響會不小。
過去球員往往會視為球隊「資產」,就在於球員在合約年限內要為球隊貢獻產值。
所謂的「球隊交易」其實更像是不同球隊「交換」合約。
所以有正面資產效果的球員在保證履約的狀況下可預期貢獻而有交換價值。
但如果變成3MO,可能球隊間交換球員的狀況會變少,而買斷合約的狀況會變多。
因為當球員本身可跳脫合約的狀況下,球隊無法預期球員貢獻值,
這就使得球員互換的價值降低。
「我用B球員換來A球員搞不好明年就想走了,那直接買就好了,幹嘛用B去換」
這時候就不是台灣籃球球迷熟知的NBA模式,更像是歐洲足球多聯盟體制的玩法。
中間恕刪
: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
: 除了富邦、中信等少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
: 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
: 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如果用歐洲足球來看,很多球員從小就是看巴薩皇馬長大,
成名之後有機會當然也想去巴薩皇馬,球員鬧轉會罷訓近年也不算少見,
這就會對持有合約的母球團會有很嚴重的影響。
雖說有資格鬧轉會的球員是少數,但也因為有能力鬧轉會的球員能力有目共睹,
所以多半也是鬧得風風雨雨。
: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
: 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
: 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留人。
: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
: 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早先在成力煥解約事件就提過,球隊不想讓球員解約、讓他隊買斷合約,
最直接的作法就是提高合約買斷金,像是足球明星簽約通常伴有高額買斷費,
梅西當初在巴薩續約就附帶1億歐元買斷費。
想要梅西嗎?先準備1億歐元我們再來談其他條件。
梅西想要自行買斷合約嗎?也請先準備1億歐元。
為什麼國內球隊不會往高額買斷費的方向設計合約?
尤其是攻城獅經歷成力煥事件之後,理論上更會知道用買斷費保護自己。
這「可能」是因為合約裡面的買斷費適用於雙方,
也就是說球團要買斷球員合約一樣要付高額買斷費而不能隨意3Q球員。
買斷費是球隊層次,聯盟層級在現在的合約架構下,可能作法是
0) 季初聯盟就要提供即將到期合約球員
1) 聯盟制定選擇權公佈的最晚期限(e.g., 8月15日)
2) 設定簽約冷凍期(e.g., 冷凍期16日,至8月31日)
在冷凍期內簽署的合約視為無效,
目的是讓球員方面有足夠時間聽取各隊報價,以及讓各隊都有一樣的起跑時間點。
另外在球員方面
A) 導入專業經紀人制度 避免身份混淆及球員搞不清楚自己合約狀態的狀況
以林秉聖為例,在自身須參與國家賽事的前提下簽署NBL合約,
導致需動用其他球團資源善後的狀況應該要從經紀人制度加以避免。
B) 如球員不想簽署經紀公司,自己或家人處理合約的狀況下,
也應該要通過經紀人認證,並成立個人經紀公司,避免角色混淆。
然後在球員薪資制度上也要有所配套。
即便是薪資制度較為彈性的歐洲足球,
也依循著「收入>支出」的大原則進行球隊財務審查。
審查沒過也會有一定的處罰。
目的就是避免球隊無限灑錢以及淪為母企業洗錢工具。
像是台新用高薪簽約林秉聖,
T1 可以從規章的本土團隊薪資上限3,000萬審核台新本土團隊薪資。
只是目前 T1 看起來就沒有落實此規定的感覺…
聯盟方面甚至是可以跟棒球一樣玩名單制:
球員在聯盟內答一定年資條件後才能申請FA,開放球員聽取各隊報價的權力,
否則就是只能跟母隊議約。
如果薪資沒有共識就經由仲裁機制決定。
但籃球這樣玩爭議就很大了。
在跨聯盟層級上,
例如以後跨聯盟簽球員要比照
簽洋將需要透過籃協像FIBA申請身份照會釐清合約狀況,
T1簽先前在PLG效力的球員要透過籃協做身份照會後才能簽,反之亦然。
這是一種方案,後面有沒有其他的措施就看要怎麼協調。
無論林秉聖是否違約、委任合約是否被法院認證,
如果因為這件事情開始討論制度上的合作甚至是談到合併議題,
那麼或許黑人在季中就要重回執行長崗位了。
畢竟PLG有50%股份是在黑人手上,
光是制度合作可能降低他手上資產的價值,更不用說是合併了。
: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
: 不論道義上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
: 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發佔得先機,
: 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角等等,
: 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
: 似已形成難以改變的輿論風向,
: 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
制度不完備是大環境,攻城獅說林秉聖下家會幫忙出違約金跟律師費,
這點就是踩到底線:球團(疑似)教唆球員主動跟母隊談買斷。
另外台新球團主張攻城獅合約無效而避免跟攻城獅上談判桌的作法也是違反慣例。
當初成力煥事件也是一堆人在猜下家是誰、惡意挖角的討論也是沸沸洋洋。
只是當成力煥是「解約之後」才去夢想家,還拍了血流成河的廣告,
球員後續表現也有落差,這件事情就沒什麼人再提起。
所以是因為「球隊私下接觸有約在身的球員還提供轉嫁違約風險作為誘因」
這件事情本來就不待見,才讓這事情開始燒。
只是當初成力煥好歹也打了一年,林秉聖簽了約尚未履行就要解約,
還有NBL人情債疑慮,不會做人被嘴能說什麼呢?
姑且不論這件事情如何落幕,制度面該亡羊補牢的事情還是要去做。
球迷也要清楚認知,目前兩聯盟環境在沒有協商平台跟一致制度的情況下,
不要只用NBA那一套,歐洲足球買斷合約更貼合台籃跨聯盟運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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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聖這一步直接幫工會把球員權益拉到最滿 資方全部
嚇死
不過我猜待會會有人來噓你檢討被害者
推理性分析
其實就是買斷規則沒寫好被鑽漏洞,一直在喊什麼違
約什麼的真的蠻無聊的
這才是專業的文章
沒看足球,不曉得歐洲那邊有沒有關於簽約後尚沒履約
就反悔的案例,關於這點真的要明定規章出來保護球團
,但相對也要限制球團簽約後一定期限內不得釋出該球
員
類似像NBA的交易保護期一樣
對阿 既然是職籃球團 還要球員自己去找前東家也太好
笑了 而且有歧見法院見 居然不是球團對球團 而是
呼籲攻城獅去對付球員個人一樣 這根本有違當隻職籃
球隊的風範
唉呀 提到風範 等等有人又要牽拖隔壁聯盟哪隊不知
其實就是兩聯盟要馬合約架構進行整合(走美國玩法
)要馬就是走買斷制(歐陸玩法)而不是現行的四不
像玩法
如果兩聯盟一直不整合這種搶人的方式ex.二重合約、
二重選秀 那就是會一直看到這種事情發生
找水軍跟網紅洗風向嗆對方很簡單 但不會解決根本問
題
如果攻城獅最後一場空 什麼都沒有 也是體制的受害方
目前戰神還沒改變立場 那不就是想以漏洞當最大贏家
厚道些 後來也知就有筆契約卡在大聖身上 怎不買斷呢
因為法理上就是有這個漏洞存在 不想著補漏只想找水
軍嗆人 不可能能解決問題的
二重合約事件其他聯盟也發生過 出事補洞就好
反正不理那些瞎逼逼帳號 何必又要此篇另僻嗆人戰局
推理性分析
這篇不錯 喵迷來推一個
買斷制的缺點是會有幾隊獨大的問題,而且歐洲有青訓
系統當小球會收到大量轉會費可以回饋到青年隊上但是
籃球沒有這種機制,會變成賣了球員賺了錢但小球會
還是簽不到頂級球員,戰績蠻大的落差
美式FA也一樣啊 有錢能砸FA的球隊就買幾個
職業運動就是會有大球隊小球隊 買斷制卻不能不存在
當然相對也造成過多溢價合約 自然還是會有一點平衡
走歐洲足球的方式真的就豪門獨強不過現在好像也差
不多哈哈
獅隊合約名稱寫委任不寫僱傭 自己有責任 球員合約
該是僱傭 但獅隊合約可能自縛自己
國外多得是靠買斷費再去補強的球隊
就台灣的球團自己不想把高額買斷費寫進合約(怕之後
THANK YOU時多花錢),然後別隊發現你設個毛毛雨買斷
費,就慫恿球員直接解約啊。球團要保護自己就把高額
買斷費寫進合約就好,但在台灣每個球團每年都在洗人
的大環境下不可能啦
如果是毛毛雨買斷費 有什麼好不付的? 這我非常問號
推這篇
付了就承認他知道你有合約他搶人 他現在就不承認這
件事
戰神連要跟攻城獅坐下來談的意思都還沒有 就只想以
單方面認定合約無效來避開 PLG T1也沒明文規定不准
與不同聯盟球團交易 為何不能在商言商進行買斷程
序?如果要以不同聯盟來說不能談 那中職與獨聯或旅
外球員都有買斷例子 難道一定要因不同聯盟競爭關係
以單方面認定合約無效為準?那這絕對有惡性挖角成
分
況且要補漏 那就快趁這次爭議訂出兩聯盟都為台灣職
籃要如何後續完善的規章
啊如果真的法院判合約無效還有惡意挖角的成分在嗎
?
既然有人是要等著看走上法院 那就等法院判決阿 問?
感覺台新就會贏啊 咬定攻城獅合約無效 不想交易也
不想賠錢
喜歡這篇~~~
畢竟已經是多個聯盟的體系 自然就不像是NBA這樣的
玩法 而且NBA本身就是實力上最頂級且薪資最高聯盟
這就跟T1、P+的角度不太相似
那攻城獅快告啊 快點判一判都比現在好
寫得太好了 該加入籃協或聯盟了XD
推,但我還是想看到血流成河
推,這篇真的有認真討論制度與相關的影響
但台灣從以前就是走美式體系(選秀,豪華稅),就
算法律後來是判決委任合約,單一聯盟時也不可能改
走歐洲體系,只有兩聯盟時才有可能
推,認真分析的好文,而不是只會互相嘴砲毫無建設
性的謾罵
趕快告吧,歹戲拖棚
支持用身份照會模式,3聯盟才有辦法約束
法院已經有判過僱傭(鄭人維案-台北地院),也判過委
任(許皓程案-金門地院、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很推看
判決書,看了會覺得鄭人維案比較有理。所以為什麼
獅隊還要去簽委任合約,他們端出委任合約簽,需不
需要負責,就算法院判獅輸,也不代表認定為委任,
可能是不允許對契約性質的意思表示出爾反爾。
推
認真文 推
血流成河的大場面正是鄉民期待的嗎?
之前只要傳出有要談合併的風聲,都被鄉民笑某聯盟愛
蹭
真的要等出了事才在哭說沒合約精神
就算不合併,兩聯盟還是要坐下來談一些遊戲規則。
選秀、交易等等都應該談。
漏洞太大了 現在補都來的急
推,這篇好
兩聯盟本來就該坐下來談啊 是P寶整天不想談
如果把這件事搞定 賭總搞不好直接失業 樂見其成
違約仔再次把制度上的缺失推上檯面,裡面最爛的還是
台新球團
原來是姆皇
推推 感謝你的解說~ 不過為什麼球隊有可能成為母公
司的洗錢手段啊?可以舉例解說嗎?
推認真分析
推
很多人都是再說這個但很多人也是不管我就是酸你,
對於文章開頭的來看,是不是有人等於私下招募了?
專業文
推
爆
首Po目前看下來台新跟大聖完全不屌攻城獅 這次事件知道籃協也是0作用 如果最終大聖真的硬著頭皮穿台新的球衣上場比賽 而台新付點違約金就了事 會對未來的台籃有何影響呢?35
那天胡瓏智記者會,有個記者特別問違約的 胡的回答是 有個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遭受到的賠償損失 既然是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這肯定不高,但是是寫具體數字的 後面那項很難認定了,哪些算損失,感覺如果有糾紛,最後要上法院認定 這之後球員如果賠的不多,前面那個買斷金應該會大幅提高88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 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 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6
為什麼一堆人明明不懂要硬扯民法阿 如果是員工,才適用勞基法。 簡單說,如果你今天跟你公司簽3年,根據最新的15-1,在有約定最低年限的情況,員工要離職。 在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跟你求償投入在你身上的培訓費用,但不能跟你求償因為你離職的業務損失。 如果是普通契約,例如買賣交易。則可以求償約定比例,但通常無法超過15%+另一方有憑據的損失
爆
[情報] 攻城獅IG:正式公佈球員薪資與合約年份【 攻城獅球團盼勞資制度更健全 正式公佈球員薪資與合約年份 】爆
[情報] 攻城獅fb稍早林秉聖於個人社群平台發布「婉拒加入攻城獅」貼文,攻城獅球團深表遺憾。新竹街口攻城獅於休賽季期間積極爭取自由球員加盟,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已合意簽訂合約,為尊重原先中信特攻球團與林秉聖之委任合約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故攻城獅與林秉聖簽訂之委任合約訂於2023年9月1日生效。 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在合意簽訂合約後,並無收到林秉聖提出解除合約的書面說明,且雙方所簽訂的委任合約書並非單方面提出解除即生效。攻城獅呼籲林秉聖與影響林秉聖履行合約之某球團,儘速向攻城獅提出解除合約書面說明,另也強調職業運動應尊重合約精神,強力譴責任何球團針對已正式簽約球員惡性挖角,雙方已簽署之合約應保障球隊與球員,目前攻城獅已尋求法律途徑全力捍衛球團權益。爆
[討論] 球隊選擇權發現大家在討論林秉聖簽約事件時,好像都忘記中信特攻的「球隊選擇權」(8/15 thank you文有提到)。 先不論中信的成人之美,但在8月15日之前,特攻是隨時可以宣布執行下個球季的「球隊 選擇權」。 當然我知道中信一定跟林秉聖談過,雙方有共識不會執行,才有後續攻城獅、台新的事情爆
[討論] 林秉聖事件的癥結點不在法律以下都是個人的看法和平討論 癥結點根本不是法律上 (簽約時間,合約有效性,解約賠償金,blablabla) 情理法,法律是最後一條界線 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應該討論到法律層面43
[討論] 林秉聖事件種種疑點1中信在林秉聖還有選擇權的情況下果斷放手,但從沒有執行選擇權交易給任何一方的情況下,應該沒中信的事。 2林秉聖在有合約的情況下接觸PLG球隊攻城獅,此時代表攻城獅談約的是誰? 是傳聞中要接任的前T1秘書長張澍人還是老闆張運智兩人在有T1聯盟任職的情況下挖角還有合約的T1球員到PLG聯盟球隊是否有問題?有沒有惡意挖角或勸誘離職的問題 3新聞說林秉聖主動找攻城獅談約,此時攻城獅派出的代表有沒有事先告知中信球團,是接觸完才告知還是在此之前? 4林秉聖傳聞將簽約NBL香港金牛此對時PLG鋼鐵人老闆的球隊,林秉聖IG提到有T1長官協助解決,是張運智還是張澍人,此時用的身份是什麼?32
Re: [情報] 大聖IG <空城獅>就算有簽約就只是觀感不好賠違約金 P和T是兩個聯盟而且也沒有簽什麼互不挖角條款,挖林的球隊願意付違約金,你也不能說 他不對 以中職來說,中職去挖墨盟或獨盟的也都會給買斷金,韓職來挖中職的也都會給買斷金 現在P和T都還有很多制度還沒有建立明文規定23
Re: [討論] 艾迪大講成當初說是球隊選擇權 現在又有官媒爆料是認知差異 未料成力煥與攻城獅季外在針對去年所簽「1+1」合約的「+1」這部份,是屬於雙方選擇 權,還是單純方選擇權在相關解釋與溝通上,存在認知上的差距,如成力煥7月1日在自己 IG有關離開攻城獅的發文所言:「合約從來不是辦家家酒用的道具,我們(指和攻城獅)在 7次的面談中討論了各種的可能性,最後的協議是我買斷合約離開。」成力煥和攻城獅的11
Re: [閒聊] 台灣的1+1有自己的玩法嗎不是欸 看一堆高潮在那邊說聯盟不來管管 為什麼不針對這件事情發表看法我就覺得很好笑 這就是攻城師跟德州球王簽的合約,跟聯盟一點關係都沒有 今天假設 如果 同樣P+的球隊在知道他有一年球隊選擇權 但是要付的買斷金額可以接受 那可不可幫忙進行買斷12
[情報] Re: 大聖IG <空城獅>在NBA中買斷合約只有球團方面可以這麼做 球員在球隊待得再怎麼不爽 也只能跟球團協商請球團買斷或交易離隊 而且在合約期間其他隊不能接觸或招募球員 這麼做會被拔選秀籤或罰錢9
Re: [討論] 高景炎Kenny Kao FB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先附上幾則新聞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