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檢舉違反道交條例43條成功案例分享
※ 引述《Dejavu0 (勃艮地張學友)》之銘言:
: https://youtu.be/f5jsf9r4f1s
: 這位高素質駕駛為了自己吃飯
: 逕自將車於車道中暫停不動要其他人自己閃
: 依這熟練的手法看來這行為很可能不是第一次了
: 但他運氣不好這次遇到我在他後面
: 這還不打緊 買完外帶趕緊上車走人就好
: 了不起罰600 但他老兄偏要內用
: 我二十分鐘後經過他還在原地 只好恭喜他
: 隨後檢附事證向當地權責機關檢舉
: 該駕駛人構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第4項
: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之規定
: 罰鍰18000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 但至少不用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算是賺到了
: 或許我們開國產車的不懂這一餐的價值 有錢人真好 哀
https://imgur.com/phBU42S
https://imgur.com/CgzyszN
https://imgur.com/6jX2S8d
https://imgur.com/3pBadr7
https://imgur.com/An8N3h2
https://imgur.com/Hczd5Xg
也遇到一個直接停在車道,就下車不知去哪的
傳了完整的:煞車+人下車+前方沒東西的影片
試著用43條 "於車道中暫停" 檢舉
同時間有其他幾件被打槍:
不舉發(檢舉違規事實與實際違規不符,導致無法查證等原因,不予舉發。)
但這件說已舉發,應該是用這條開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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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可以去電確認開哪一條?我覺得承辦人沒開43條
了不起並排臨停
只會開臨時停車
這個承辦人標準有點怪,有另一件檢舉拍到停在停車格旁
除非你緊急煞車到行車紀錄器掉了
人上車,檢舉並排停車卻回 "檢舉違規事實與實際違規不符
所以我才覺得他用43條開單
打電話就太麻煩了orz
就算有舉發,真的不一定是用你描述的內容或法條
可能用其他條文舉發
因為這麼大條的違規人一定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
如果違規事實明確,即使你描述的內容或法條不適用,承辦人
通常都會找其他符合的法條去舉發
應該開別條 不一定43
台灣怎麼這麼多違規G8人
推
如果是台南第一分局,保證100%退件
新竹市警察也是都不敢舉發,感覺好像無政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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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開車有必要這麼殺嗎?影片連結先上 如題(手機排版,抱歉) 昨天小弟開車載未婚妻去內湖找阿嬤 回程路上遇到巷內直接從對向殺來我車前25
Re: [閒聊] 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15
[問題] 第43條怎樣才會成立?00:14完全煞停 過了1~2秒繼續前行 檢舉:第43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回覆是:經查違規事實不明確,10
Re: [討論] 認真說 不違停很難嗎?不是。 : 人最多的復興錢櫃前面不能上計程車呢,因為那是違規的唷。 不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9
Re: [問題] 違規檢舉您於2020/02/05 18:21:06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案件( 檢舉案號109020500750)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所提供之「CK-9878」號車交通違規影像,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9
[閒聊] 檢舉未詳敘正確地點???前陣子檢舉一個邊騎車邊用手機 (不是停紅燈滑手機那種), 他是從整路滑到交叉路口停紅燈,繼續滑沒停止過, 直接用43條危險駕駛送單,地點也有詳細描述,是位於兩條路的交叉路口, (直接有送過 地點只打單一路名被打槍後,就改成打兩條路的路口) 結果回覆說 本案未詳敘正確違規行為地點,應不予舉發5
Re: [新聞] 道交條例三讀修正 列46項可檢舉違規新聞標題就是這麼好帶風向 這次修法就是要限縮可檢舉項目 所以其實正確應該是 道交條例三讀修正 可檢舉違規項目 限46項 原本規範是違規皆可附證據資料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