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版規] 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
關於版規有疑問,故提出討論
上一篇水桶文,板主引用版規(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如(食物加料)等灰色行為,作為判決依據
此為違規推文與版主判決截圖
https://i.imgur.com/437AXVA.jpg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法棄養動物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沒入動物,並不得再飼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外,亦不得再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處分額度之高,不得不慎。
根據動保法規定,飼主定義如下: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中途照顧貓,有管領動物事實,以動保法定義而言中途就是飼主
若是板上送養文中,中途提到未送養成功會原放,請問版主會怎麼判決呢?
還請版主釋疑,先謝謝版主了
--
以晶片判別為主 實際管理人非政府單位無法確認事實為何
板主您好,有晶片可以依據晶片登記者為判斷依據之一,
若是送養物件尚未施打晶片,中途說未送養成功,該動物
即會原放,請問版主,這樣文章算違反版規7-2嗎?
以我目前所知不算除非TNR被禁止 有判例可參考嗎?
板主您做成的判決就是判例,根據您的判決,推文內容引
導飼主放生(野放)動物,違反版規,故詢問,若中途(動物
所有人)在認養文中明示送養不出會原放,這樣是否違反版
規7-2?
不算 剛那條水桶文是引導棄養違反動保法規
TNR 除非有法規明確禁止
所以版主的意思是,推文引導飼主野放違反版規,若中途
說要原放,或是有推文引導中途原放,這樣合乎版規,請
問您的解釋是這個意思?
我的標準就是以晶片為主
你能證明中途有打晶片還說要棄養那就是違規
板主並沒有回答我上面的問題,請問若有推文引導中途原
放(如:送不掉乾脆原放好了),或是中途提到未送養成功
會原放,是否違反版規7-2?
以晶片為主你能舉證就是違反
所以版主的意思,中途並非動保法中飼主法條內的「動物
所有人」?
中途就是飼主阿,跟晶片有關嗎?如果不是飼主還需要認養
協議書?
法條說實際管理動物之人,沒有限縮範圍一定要有晶片
。
有管領事實沒打晶片的也是飼主,叫做不當飼養,也是違
反動保法可以開罰的
中途也根本沒有理由不打,晶片注進去是可以在找到認養
人後轉讓的
喜歡把規定踩到這麼死就別跳回心證玩人治,真的不好看
你們說的就是目前法規模糊部分 等明確規定飼養人責任
當然板規直接適用 目前我只能抓明確事實的
飼養人責任現在沒有被明確規定嗎??你確定欸?按法的
定義,中途就是飼主,晶片就是飼主責任,這算是沒有明
確規定?以原po這例子看,中途沒打晶片還原放的話,甚
至可說是違法2次欸 懂嗎?
tnr這事是地方政府機構權衡收容量之後的行政措施,中
途自己抓自己放應該是沒被政府授權喔 呵呵
這就回到了TNR問題啊 你說的就是模糊的問題
我再講白話一點,政府來做的tnr叫做行政;中途私自做
的叫做非法棄養。
有判例嗎
版主上一個作成的判決就是判例,因為版主判決「推文引
導飼主野放(原放、放生),違反動保法」,故產生疑問
,若有推文引導中途原放,或中途提到,未送養成功會原
放(放生、野放),是否違反版規7-2?板主一直迴避這個
問題,麻煩版主明確回答如何解釋此條版規,以避免日後
版友推文或發文違反版規
很簡單啊 有登記中途晶片還原放就算明確棄養
所以版主的解釋飼主的定義為:「施打晶片並登記才算飼
主」,但動保法中並未提到動物飼主依晶片登記者為主,
請問版主對於飼主解釋的的定義,是否與動保法對於飼主
定義相悖的疑慮呢?
對阿 以實際管理人為主但是我不是裁決單位無法判別阿
這次我判罰的很明確是飼主阿
那版主又怎麼能判斷上一篇文章中的貼文者是真正的飼主
?板主並未確認過晶片登記者為貼文送養版友,說不定那
隻送養的貓根本沒打晶片,根據版主對於飼主的解釋定義
,沒有晶片登記證明身分,不算飼主,既然不算飼主,那
推文建議貼文者野放,為何違反動保法?
他有寫飼主(我)
但是板主之前又說飼主要用晶片登記證明,才能確認,所
以現在版主對於飼主的定義到底是晶片登記還是飼養事實
?
就我都會看阿 還有參考是不是TNR中途
請版主正面回答問題,版主版規解釋飼主定義到底是晶片
登記還是飼養事實?若以飼養事實來定義,中途有飼養事
實即是飼主,中途原放亦違反版規7-2
再問就要放自由心證大絕了
若以晶片登記者定義飼主,違規推文的貼文中,貼文者並
無提到晶片登記,僅敘述飼養事實,未經確認晶片登記者
為何人,故無法確認飼主
你才咄咄逼人吧 好煩 要不要乾脆開放系統投票好了
版主對判決自由心證,這是屬於版主的裁量權,現在的問
題是對於飼主定義也要自由心證,動保法中明確定義飼主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並未
以晶片登記者定義飼主,板主解釋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需由
政府機關認定,版主定義之飼主,為晶片登記者,但違規
推文的貼文中,並未提到晶片登記者為何人,故無法確認
飼主,既如此,又怎麼能判斷推文違規?
你要不要請大法官釋憲好了XD
我就不覺得中途算飼主啊
又一個來自由心證的 嘻嘻
不過現在有大絕被質疑就鎖文 不開心還可以警告
我不敢推文惹 豪可怕
依照現行動保法來看,中途從哪個角度看都是飼主,這個
世界不是「我以為、我認為」就是怎樣哦
喔,我懂原po的意思了
被質疑就鎖文,不開心便警告,好貼切喔
另外他在被桶的那篇並沒有說他是飼主,連他在哪篇說了什
麼都可以搞混,是不是表示沒有管板的能力?還是證明只是為
桶而桶?
不是政府或是沒取得執照(如果有的話 那就是飼主啊 你
要把法規訂的涇渭分明就是要這樣
原po解釋很明白 要就統一標準 現在L用兩套標準桶人
說看晶片 結果今天桶的也沒看晶片 說看實際飼養行
為 遇到中途又轉彎說要看晶片
謝謝樓上m版友幫忙解釋,沒有質疑版主雙重標準,是請版
主統一標準,要不然不小心踩到版龜被桶就不好了
中途的行為,哪一點不算飼主?不算飼主還簽認養同意書?
另外,版主知道TNR沒有法規嗎?沒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在做TNR
中途就是飼主啊
我早說了 這種管版方式遲早出問題ㄏ
也不是說不能鎖文啦 公告不給回推文同意 但不是置頂版
規被質疑就鎖吧
他現在就是被自己的咒語有效擊中了,然後嘴硬不承認
ㄜ…地方動保處確實會紮完沒人認領就放生回縣內,而這
件事確實沒有被寫在法規裡。
不想歪 但最可憐是death版友說自己主觀感受就被劣退+
水桶 版皇是不能被說哦 總統都沒這麼誇張
你是說他代表我說我的主張觀嗎?
地方政府會這麼做也是因為收容量能不足,而地方政府自
然不算是這些無主動物的飼主,這只是行政裁量的權衡作
為而已
這樣我可不可以判mickey0223w造謠阿
置底版規有版友質疑判決就馬上鎖 搞成還要發文說 還
有機會又被用引戰劣退+水桶
造謠什麼 你判決有爭議別人還不能說你雙標 說你雙標
就是造謠要被桶哦
中途則完全不同,這些個體戶既然沒有行政權,撈動物去
餵養去結紮就是管領行為,當然是飼主。抓去養不打晶片
,紮完丟出去便是不當飼養、棄養行為。
因為你造謠水桶的判決原因阿
那你判決就永遠公正啊 不公正有爭議馬上自己下台 還
不能被說勒
這樣你同不同意你剛剛造謠
我不認為我造謠也不認為Death版有造謠
death是引戰 你看起來是造謠耶
出來不面對原po質疑 整天想捅人嗎ww
你要大家都覺得你沒雙標 那就把覺得你雙標的都桶造謠
該回的我早回了 跳針的可以繼續
原來定調質疑的是跳針了 再來就自我心證挑釁了是吧
照之前的推文看來可以推 特定ID雙標來亂的
這樣就叫板友自重加鎖置頂 這樣算跳針嗎
m板友小心自由心證哦 別人可以不代表你可以
好吧 那我只能推特定id的留言我不回覆
hinew在小妃那篇直接噓送養一窩送到最後一隻也沒要原
放的中途是棄養,照版規推文補釋早就能桶造謠攻擊了
一下噓中途是棄養一下又教唆在找新飼主的直接野放XD
先不提版規,版規也是照這動保法行使。問題是,如果依
照版主提出的動保法條例來理解,一般民眾就不能做出TN
R的行為,因為你只要有N(誘捕),N(結紮)-結完紮一定
要飼養一段時間來等傷口復原,R(原放),就會觸犯動保
法?
麻煩版主出來解釋一下,版主定義的飼主,是認定晶片登
記人,還是實際飼養行為呢?
如果是以晶片登記人認定飼主,那版主解釋與現行動保法
飼主定義相悖;如果以認定實際飼養行為為飼主,中途原
放亦違反版規7-2。請版主釋疑,並統一解釋版規的標準,
避免版友無所適從
我不覺得我這個水桶判決有什麼疑問阿
你怎麼會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這個世界啊
影射中途有賺錢=三個月+劣退
開版想說的很明確了,你覺得這水桶沒疑問,那以後
地圖砲大家輪迴成雌性生物被雄性貓狗侵犯=一個月
任何中途說無人領養會原放你一樣要把該中途水桶
單標啦哪裡雙標了
那就要問TNR法規如何了阿
版主判決違反動保法是依據有無晶片登記,但原po也沒說
有沒有晶片登記,那版主是怎麼知道有沒有晶片登記,依
照執法者的無罪推定,版主應提出有晶片登記的證據才能
證明推文者違反動保法。
就算回到晶片觀點,原始發文也沒說晶片轉讓之類
中途結紮修復日做送養這樣算飼主?
對啊也覺得TNR法規造成你管理版面的困擾是該檢討
有餵養事實了不是嗎?
我的標準就是TNR不算其他的看(晶片/行為/綜合描述)以上
回應版主,動保法目前並無TNR相關規範,但有規範飼主不
得棄養所管領動物,若政府要取締中途原放,完全有法規
依據。因此還是回到原本問題,請問版主對於飼主的解釋
,是根據晶片登記,還是根據飼養事實?根據晶片登記解
釋,違規推文貼文沒有提到晶片登記人,因此無法確認飼
主為何人;根據飼養事實,中途原放亦違反版規7-2。版主
一直說已經回答我的疑問,但是根本沒有,請版主正面回
答問題
回168樓 S大,版主說是依照有無晶片登記來執法,不是
依據有無飼養事實。
法條就是這樣嘛,沒規範tnr,但有明確規範什麼叫作飼
主及其最低標責任。個體戶中途做的事完全符合飼主啊,
是我就會選擇1.不接觸不餵食不理會 2.直接收養。以免
愛心做半套還有棄養觸法疑慮嘛 很難懂嗎?
TNR不算,但是誘捕者已有照顧動物的事實,並且中途不只
有單純TNR,可能還會照顧送養動物更長的時間,請問版主
對於飼主的解釋(登記晶片認定制),是否與現行動保法(動
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相悖?
版主回覆在
你法律系
版主回覆在169樓訊息只有“晶片”為客觀證據,“行為/
綜合描述”都為主觀證據。
回天空大,根據PTT站規明示法律優位原則,版規解釋與法
律抵觸者無效,版主做成這個解釋明顯與動保法抵觸,故
此版規解釋應屬無效
而且本來版主只有說是依據有無晶片登記為判決依據,現
在又冒出(行為/綜合描敘)這樣的追加判決依據,是否
不太合適
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餵養人本來就有可能都不一樣
版主搞不清楚就要拉偏架很難看啦
原來是牴觸無效啊 難怪吭都不吭了
弱弱問一句 所以我那篇水桶文有判錯嗎
牴觸的話那就還是照法規決定阿
呵呵 你對abc那種全體攻擊只判一個月 自己想一想有沒有
偏頗
標準沒訂下來之前 講這些都沒用 只會讓事態越來越難看
而且理由居然是有勸導無後續再犯 你怎不去勸導AGM?
應以版規14勸告之,並回文警告為佳
怎麼不問只是想當板皇錯惹嗎
各種花式警告水桶劣退自重
還是在避重就輕嘛 XD
所以現在被桶的哪個是真無辜被我針對的?
你最無辜啦被大家針對
現在換誰在跳針來著
那個噓爆家訪阿 他又沒使用BUG連噓 只是表達他對這種侵
隱方式的不滿 這樣也要桶?
光第一時間積極度、處理方向就很雙標啦,需要點你嗎?
我上任第一天就已經提醒過了吧 尊重送養者的條件
你可以多加為什麼你要噓 這樣我可以給過啊
下面噓的有被我桶嗎?
那種情況桶一個月 群體挑釁污辱為何只判一個月?
所以牴觸法規算誰的鍋
噓版主花式雙標 被貓狗幹<中途有賺錢吧? 給不給過?
因為他覺得這種方式不好啊 不能噓?
後來檢舉有桶了阿
你桶人孰輕孰重根本隨心所欲 恕我無法平心看待
所以為什麼其他被桶的板主不用制止就直接桶
abc還可以經制止 好棒喔
因為制止後違規會加重
所以照這樣看來 因為牴觸法規 所以之後中途說原放也要
桶
不是因為自由心證作祟嗎
請停止本案之外事情爭吵,僅討論本案中被水桶是否合理
合法,或判決過重。
deathslipkno就被你針對的呀,他那程度連勸導都沒有,立即
就吃水桶+退文,反觀abc最後只桶一個月,第一時間你還想護
航讓他過勒,這樣不雙標嗎?
這樣才公平 因為依照法律 他們就是法規上的飼主
自由心證板規抵觸法規就裝死了 還能期待什麼
中途原放看是不是TNR阿
Hinew17沒桶錯啊,不桶教唆野放也早該桶抹黑沒原放的
是棄養了啦,組務也一樣會桶對中途人身攻擊和抹棄養
還在裝死TNR迴圈 上面裝死的那段都沒看喔
他哪有教唆 他意思你如果有傷害貓不如放走啊
你說教唆就教唆?
況且deathslipkno針對的是管板者,板主本來能被質疑,你不
爽可以重申立場,他再那樣安你立場才是引戰
為什麼我要重申立場? 他無故挑人引戰當然直接桶
沒判鬧版已經輕了
真的超輕 應該請他寫感謝狀 謝主隆恩
笑死 abc那個才叫鬧版吧 都還能經你勸阻了
TNR跟中途不一樣 TNR只是一個短暫的過程 中途應該送不
那他挑的是誰?是像abc那樣的對群體猥褻?還是針對受監督
的管板者進行立場質疑?
所以TNR短暫的過程是多久
出去就要自己養著 好一段時間了原放就是棄養
AGM沒經你勸阻後續也沒罵人啊 都被捅了怎麼推文?
那484要減刑
針對你管板質疑就叫鬧版直接桶 真當自己板皇了
你看法規定義飼主要多久阿 問我幹嘛
人家找新飼主就扯野放,那何必雙標噓不原放的是棄養
有abc這一開始想要只警告的案例在,你後面做什麼都
AGM又是誰啦
OK 沒判錯就掰拉
我只是說中途不是TNR完(母貓通常恢復一個禮拜(?就放
上面就說你牴觸法規了還在跳針喔
的話 應該都要算棄養
沒辦法改變你現在被質疑的情況。
這點你得先確定 就是統一標準 按照法規 以後說原放都要
我說你判錯了啊 他哪有教唆 他是減少貓貓受傷害的可能啊
桶
桶啊中途有餵養事實顯然是餵養人啊原放不就棄養 桶啊
牴觸法規了還在沒判錯 現在就是你標準有問題 所以很可
能判錯啊 你到底標準要怎樣?
你立場被質疑的當下不是重申立場,而是不留餘地的敏感炸
毛,對照妳你自己打的板標簡直諷刺,你暱稱要不要考慮由蜜
獾改成吉娃娃?
現在才發現板標有換
TNR在醫院一個禮拜原放算棄養?你知道你在說啥嗎?
一被提牴觸板規就在跳針說有桶錯人嗎 啊現在兜了一圈回
來是要正視了沒 還在跳針TNT
TNR*
回hhyz AGM是誰可以回去看第一個水桶公告
來這是想看可愛貓圖 中途原不原放 認養書多離譜我管得著嗎
結果你一個零技術成分拉偏架還振振有詞 欠嗆啦
第一篇水桶 不就我一噓就吃警告那個 笑死
S大我這不就來張可愛貓圖了嗎
那叫版主公告以後送養文如果寫了原放也要桶行了吧?
當然不行啊你沒寫原放誰知道你原不原放
起碼追蹤三個月吧定時PO文宣告原貓處境
你要雙標 還要有親衛隊 就不要怪PTT有資深刁民啦
也行,每3個月重發一篇送養並換照片,那已送出的照片
跟認養人要叫他發~
認養就認養了幹嘛轉嫁自稱中途的義務給認養人?
翻到當初R大質疑標準的文真是不勝唏噓
那送養的就說已送養就好啦
桶得很爽一下雙標一下抵觸法規
當然不行啊你說送養就送養誰知道你是不是原放 先桶再說
要這樣嗎? 這就相同標準要求啊
這裡缺的是板主不是板皇
不能跟認養人要照片,沒照片要桶,沒寫原放要桶,寫了
原放也要桶,笑爛,你們去選版主或小組長好了XD
讓貓咪自己跑走就好,就不算棄養了?
這不就在講板主嗎 笑死
認養人照片你要確認原貓現況啊 不然憑什麼要求認養人
憑什麼不被桶
你要這樣護航我可以跟你玩一整個禮拜啦
護航啥?這版主最先的參選文我還噓過咧!就說你們去選
版主然後訂這條跟認養人拿不拿照片都要桶的版規啊XD
他什麼78毛都要桶 那就是有沒有照片也都要比照辦理
最離譜就是AGM被桶 中途不不賺錢能生活?中途賺錢罪大惡極?
你沒噓過啦
我覺得比較離譜的是abc講的那些話~竟然還想以警告就了事
要不是其他版友給壓力 搞不好就真的當沒事了
回去翻板皇出來選的文 真的是不意外 只是沒想到當沒幾
週就露出馬腳了
現在又裝死了 抵觸法規的部份咧?
板主並沒有對飼主定義明顯與動保法牴觸之處提出說明,
也不對有疑慮之判決提出說明,這樣的版主如何能有效管
理看板?版主解釋版規不是只有自由心證,還必須提出合
理說明,以解釋版眾對於判決的疑慮,版主說一句沒錯判
,就打算無視對於版規解釋以及牴觸動保法的疑慮嗎?
還有前面已經說明過,動保法並無TNR相關規範,如果中途
送養不出將動物原放,動保處要開罰完全有法源依據,板
主依舊一直跳針中途原放看晶片,有晶片才證明棄養,TNR
不算在內。按照上述這個邏輯,只要說我是中途,誘捕是
為了TNR,不要打晶片,養再久原放都不會違反版規不會被
桶,這麼離譜的解釋,就是根據前面版主解釋版規得來的
結果
依動保法的規定,在沒晶片的情況下,飼主就是實際管理
動物之人,那這樣貓在成功送養前,中途確實就是法規認定
的飼主!
板主錯了就修正 不要死鴨子嘴硬 到時被轟下台不好看
中途本身就有飼養的行為 當然視為飼主 否則有什麼權利要求
認養人簽同意書
所以aj46意思是不要求簽的就不算飼主?板上很多耶
又在選擇性回推文了
究竟這板皇坐得了多久呢
先回原po問題好嗎?簽不簽同意書又不是重點
本來就可以不用簽同意書 「只要有飼養行為」就是飼主 中途
符合這個條件
那TNR原放要怎麼判斷
好了啦 就抵觸法規了還在那邊自由心證 跳針跳整晚了
前面不是講別人跳針 怎麼現在不是顧左右而言他就是裝死
呢
現在是版友對於版主版規解釋有疑問,請版主回答,怎麼
版主反過來問版友如何解釋版規?現在到底誰是版主?還
是版主沒有解釋版規的能力?
上面不是有人給你解答 第一次當板主難免會有錯誤 照建議的
修正就好
抓去醫院結紮沒有餵養然後修復放回期間PO送養文
不要求簽也是飼主,不要偷換概念。飼主在動保法的定義
我就問這個怎麼判
就是餵養管領人,無關簽不簽。也就是中途在找到下一任
飼主之前或長或短的若干時間內就是飼主。A大的推文只
是在戳中途既不想承認是飼主,又要求認養人簽協議、當
動物的代理人這行為正當性何在?
奇怪 不是很喜歡自由心證 又在那邊叫板友判
我就說這個不算阿 中途棄養也算棄養我同意阿
那自己跳出來幹嘛 現在是怪板友囉
扯東扯西的 牽拖一整晚是在賴皮還是跳針
放回期間就有飼養行為了啊 不然就不要TNR 這麼簡單邏輯還要
想?
版眾在問的也只是你要不要統一標準?你要認為這次水桶
沒做錯,那往後中途原放也都要同標準來捅。不然就都不
捅。這才不是雙標啊
真的是跟選前眾板友的質疑一個樣 選上不到一週就破功
雙標、警告、捅人最積極
好啊照你這樣問那TNR也算棄養啊 都桶一桶啊
TNR被罰也不礙著我啊 你快桶啊 回溯既往趕快桶啊
看到這篇才發現板規鎖文了 不能討論版規了嗎?
老實說我看你要不雙標就只能都桶或都不桶。都不桶會皆
大歡喜許多。在過去也有推文鼓吹防止FISS所以不注晶片
的論點,這件事本質一樣是鼓勵違法呦。但話說回來這論
點又是對貓的健康有利的,所以是該桶還不桶?隔壁狗版
也出現過鼓勵不紮維持正常荷爾蒙有利健康的說法。這在
貓也是一樣,要是拿來討論或說出來也是鼓勵違反動保法
,也要捅嗎?
什麼都嘛鎖文 整個版一堆驚嘆號 我還以為是魔獸版
老實說板規如果只由一人構思 難免疏漏 也會加重版主負擔
實在還是開放討論補足疏漏或不足之處 比較好吧
真的很疑惑標準在哪,同樣達到板規8的違規,一篇因為板
主制止水桶三個月直接降到一個月,另一篇板主倒是嗆很
不要拿還沒上任做辯解,5/1更新資料就確定會上任了吧?
要嘛全部統一都要制止過後才判,要嘛全部都不要直接判
其他三篇水桶也找不到制止紀錄,真就看板主心情管板?
30分鐘過去了 TNR你要不要桶一桶
你要問版友我就跟你說都桶一桶啊
AGM你也要桶 Hinew你也要桶 那TNR的趕快桶一桶啦
桶AGM的時候你怎麼不問我? 桶hinew你也沒問我啊
現在就賭各位拿他沒皮條啦
最近新聞鬧很大的台北市搶貓事件
潔果是愛媽覺得貓過的不好,把貓偷走
貓版都沒討論呢0.0
我管他愛媽礙媽 什麼都要討論 我參議員? 滾啦
所以有沒有政風處還是什麼的可以彈劾一下 標準不一治版
合格嗎?
撈捕結紮原放應該不存在抵觸動保法的問題 我自己就
有北市府動保處暨動物之家每年換發的抓紮志工證 這
是政府授與民間團體或個人合作的工作 很多時候補助
流程拖太久或申請額滿我就自己付費不請款了
有時動物術後在合作的診所期滿但復原程度仍欠佳 也
會再自掏腰包讓他們多住幾天或請認識的中途接手照
料 如果這種自付抓紮與部分接手照料到康復再原放的
行為要解讀成違法 會在現實社會衍生出很多爭議與批
評 這類案例如要逼板主回應是否違規似乎太強人所難
所以說TNR跟中途原放畢竟是兩回事 對我來說
但是他要統一標準 所以不算強人所難
版主可以罷免阿
畢竟全體嚴重性污辱跟挑釁居然只判一個月 公信力很薄弱
《L_RelaxEnjoy》 一年警告兩次解除職務
好幾個被桶的推文可都沒警告
照料到健康再原放有啥意義? 那就是棄養阿
要中途就中途到送出 不然就是TNR 沒有什麼健康又原放
那叫做棄養
因為照板友上面所提 部分中途被委託接手照料術後欠
佳的浪貓直至康復再原放也算違法的話 實在太上綱了
術後欠佳那可以算至TNR期間內 可是如果私心想多留
那就是棄養 應該以醫院出院為準
獸醫判斷健康能出院 那麼那天就應該帶去原放 多的就算
棄養
板主有義務把自己執行標準解釋清楚,現實有在做TNR的
人你們的實務不能替代板主的答案。這跟板務標準是兩回
事。
其實真的要棄養的也不會上來543 上來PO文的大多是盡力而為
合作診所有時沒有空間了 不然也不會時不時看到不少
術後5-7天的仍頂著裂開的傷口就被放回
只是版主把全部人當白痴
如果板主的標準會造成實質上的定義被無限上綱,那他要
檢視自己的標準。
然後一被質疑就躲起來不敢回覆,這版主遲早被罷免的,
我就等著看笑話
你都說自己是有證與市府授權合作的志工了,當然沒問題
啊。那每一個路邊撈貓的中途都有證嗎?還有動保法的取
締基本上都被動接陳情檢舉才執行,動保處根本沒那人力
資源主動出擊。我相信平常也沒人會真的去檢舉原放仔啦
。討論的點是於法而言,沒有政府授權的個體戶中途自行
在那邊捉紮原放就是合乎飼主和棄養條件嘛,只是有沒有
被檢舉執行而已
我目前只覺得abc的例子應該要判3個月 但本篇目的是
為了讓h板友解桶直接在推文把抓紮與部分中途照料康
復原放的行為通通拖下來攪渾水 會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會造成無限上綱的結果 是因為標準不一致加上誤判吧 版友
推導出版主的思緒跟脈絡 才會導致出荒謬的結果
那在這裡是因為水桶準則喜歡踏這麼死,所以提出類似有
違法疑慮的論點做法是不是都該同標準嘛?
回b板友 就算沒有政府發的證件 要把很多地區願意出
資抓紮原放的人打成棄養 我只覺得不寒而慄
我也說了,實務上應該是沒人無聊到找這些麻煩,動保處
的公職獸醫承辦也忙的要死沒空主動執行。這整串肚爛的
就是一句話就抓人進桶,那就大家來找碴嘛,有合乎要素
的要不要一起?
不是為了讓哪位板友解桶,重點是板主在執行板規是否遵循一
致的標準,規則必須且有義務說清楚,否則哪天自己怎麼進桶
都不知道
已有解釋流浪動物TNR適法性疑慮
但是我想長期飼養依然構成飼主身份 例如說貓因病在你
家休養一個月或以上 可能會被判定有飼主身份 動物保護
法目前沒有規範飼主的構成要件 是監察院的糾正案中提
出的
不寒而慄?看看當板主幾天各種花式警告自由心證 這才不
寒而慄吧
還可以牽拖到想替誰解桶,所以那個勸導abc的又算什麼
這不就算是規範飼主要件了?另外監察院那糾正案才真的
讓人不寒而慄吧?
只因為不符合感情因素就去糾正,以後抓來不想養了拿來
丟通通不違法,反正只要有結紮,都可以說成我在tnr,
因為沒有找到新飼主所以放生
先聲明我這幾句話可沒有鼓吹棄養或是想造謠喔 我只是
看完這糾正案的個人理解而已 而喜歡自由心證的想不想
捅我就隨便吧 呵呵
他現在狀態像是在裝死,大概在等大家處理吧
看版友要不要開個罷免版主連署文,我一定投票,這種
連版規都解釋不清楚的管版方式,還不如沒版主
罷免文不能亂開 要有被水桶的人去申訴的紀錄(印象中
印象中要有申訴紀錄才可以喔,所以我一直在看什麼時候有人
要申訴
同等申訴,有開頭才能走程序
都桶這麽爽了 2ㄏ2ㄏ
申訴還要有溝通紀錄,不過這個只要寫信留底一定期限不
回覆應該就可以申訴了,不是裝死就可以躲過
http://i.imgur.com/Vb8H67Q.jpg 原po這篇應該可以算溝
通紀錄吧
整串看下來真的有夠可悲 中途打手
邏輯低下還敢管版 雙標跳針 迴避不面對
可笑的是出來選之前就被質疑過 結果一下就破功
這麼多紛爭就一句話解決 為什麼中途都可以被寬鬆甚至縱
放對待
最好笑的是「質疑你的判決」=造謠…..
沒看過這麼可悲的傢伙
http://i.imgur.com/qRLB6q3.jpg 板規就能看出來阿
對顏色很敏感
飼主定義目前還沒被修法,版主針對這個問題的回覆堪憂
真的是冷處理欸 快笑死
可以自由心證說桶就桶 要警告就警告 不能被質疑
版主不錯了 偏中途 但有主張透明認養書 給推
還真的不回應了 呵 那就等投票開始吧
若有人發起罷免 願意支持
板規至少不能鎖文吧 不然一直編輯修改過 我知道是在回
答推文 但是如果偷偷修改版規 不就也不能討論了?
就算不鎖文他也沒想討論啊 心證哥哪裡會有破綻
他公告鎖文算可以接受 置頂板規一開始沒鎖 被質疑到惱
羞鎖文又是一回事了
說心證哥會被桶嗎0.0挑釁?
快開投票啊
我等著罷免
等罷免投票
真就冷處理不回應賭沒人要跑程序耶
希望原PO能向小組長申訴,另外要罷免的話理由必須足夠充
分,要經過小組長同意,希望板規解釋不清有抵觸法規疑慮
這個理由是能過的
有時間改板標沒時間回應?
□ [檢舉] CAT版版主未依版規判決 有人去了
但是 推 royman127: 要先去l_relaxenjoy才對 地方錯了
改板標咧 裝死還怕大家不知道
要去哪裡投票阿
還沒投票啊 要先申訴 然後等判決 再來拿申訴紀錄向小組長
提出罷免 小組長同意罷免案後才能投票
原來如此 那現在應該是有申訴了?
沒有 走錯地方申訴了 要在小組申訴而不是群組申訴 而且要
有判決結果
原來
S了 所以最後的決議是什麼
有問題的直接去組務申訴 本文禁止回文延伸
想聊天的可以繼續在下面聊天請便
禁止回文 笑死 你是處理了哦 還是裝死也算
還是怕鬧大想給他沉下去
回文會犯自由心證、挑釁還是造謠嗎?
鬧版三個月供參
面對質疑裝死跳針,板友回文就判鬧板 快笑死
有人去申訴了,板主對質疑回答居然是「非申訴人沒回答
必要」
再反觀abc判決
反正也是被當證據呈上去
"公告"底下到底可不可以推文啊? 大部分不行,有些又可以
置頂那篇原本可以 但被大家質疑後就鎖了 XDD
裝死到底了 等罷免
為何版主說禁止此篇回文?請問哪條版規禁止討論文回文
?討論內容沒有踩版規,也是理性討論,板主真的以為公
開版面是自己說了算嗎?
https://i.imgur.com/RRXjL1V.jpg 我猜會用這條無敵
條款回覆,新板規基本都照舊板規的架構寫這條是新增的
討論裝死 問了又說非申訴人沒有回答必要 這就是權力使
人oo嗎
修版規不需要經過版友投票或公告期,可以這樣直接生效
哦,還以為是在中國,原來是在PTT貓版
反正現在就只能等,小組長也剛好卸任沒人處理申訴
謝謝有條理熱心的版友們,最近各種處理方式實在太扯了
,這樣還不如之前沒版主還比較正常
為啥禁止回文?習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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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錢的中途,這樣處理他就對了來來來 鄉民阿,動保法22條說,沒寵物登記的 不能販賣寵物 如果你遇到要收錢的(即使是一元) 就把他要收費的訊息(不需管費用42
Re: [心得]六月身心俱疲!承認疏失:不希望官(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26
Re: [問題] 認養條件 (灣收FB專頁回覆)此篇算是備份兼整理 志工未修改的原文敘述 FB粉專的貼文3
[問卦] 小智是不是觸犯動保法第五條?動保法第5條已有明文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是違反的飼主,主管機關可處飼主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小智把比雕遺棄在常盤森林,還像一般拋棄寵物的飼主一樣,騙寵物說自己等一下就回來4
Re: [問題] 有送養經驗的人請幫幫我[snip] : Q3.簽了愛心切結書=送養人可以闖進認養人家裡搶貓? : Ans:市面上多數的愛心切結書,只是讓送養人在認養人違約時,有一個可以要回貓咪的 : 權利,並不是讓送養人有個可以隨意闖進別人家的權利,而且如果未經別人同意就闖進別 : 人家裡,這叫做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