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六月身心俱疲!承認疏失:不希望官
(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
現在第5條第三項。依第32條,寵物由主管機關沒入。
第 5 條
(略)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另外一個也常常被用「棄養」敘述的行為是「不擬續
養」,依第14條,寵物由公立收容處所等收容。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略)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略)
所以,不管所謂「棄養」指的是丟門口丟路邊丟山頭或
辦不擬續養,依動保法第14條,寵物的下一個家通常是
收容處所。
回頭來看認養文中,中途以擬人化敘述:「我的媽媽不
要我了……」以及在回應中提到:
“我們通常不會提及棄養者的資訊,但是我們在貓咪
被棄養時收到了前飼主的棄養同意書才接手,也希望
大家不要妄自臆測,希望能夠幫菲月尋找到幸福”
我認為這些並不是很恰當的形容。
不論六月、前業主、中途或新認養人(拜託先不要)間,
貓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我認為討論的重點應該是,貓的
去留往返是否符合民法的「贈與」行為——六月是否已
把貓送給前業主?前業主是否再將貓送給中途?中途又
是否有權處分貓?送給認養人?
中途隨意用「棄養者」指謫對方,只會讓問題複雜化。
我知道貓板大多人很愛貓,對飼主的標準比一般人高。
但是,秉持這樣嚴以律己又嚴以待人的態度在貓板或社
團社群外,很容易產生衝突。你也許可以說原飼主不是
理想的飼主或貓奴,但如果沒有違法,也不是棄養者,
那既然決定接手了,認養文、回應或新聲明中對原飼主
的抨擊真的沒有必要。
還是以後認養人簽認養同意書時,也要求中途另簽一份
棄養同意書?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推
謝謝
謝謝你懂我想說的,中肯又清晰。
謝謝,雖然我沒有認真看完原文的討論,也沒有想支持 誰,但佩服你辛苦整理,我看到一堆紅字就頭痛。
對 她沒有棄 她只是放置play半年 留給法院判吧
留給法院其實最簡單。問題是貓怎麼辦?繼續送嗎?愛 貓協會帥帥事件再來一次? 雖然不關我這種看熱鬧鄉民的事,但還是希望雙方能先 停止網路放話,以貓的未來照護為題,私下好好談。
一般人說的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了不是嗎?(不
論背後的理由,除了中途的角色)
這句等於把所 有送養(贈與)行為和棄養劃上等號咧,不是很認同。 又為什麼認為中途的贈與行為不涵蓋在內? 我以為一般人所說的棄養是指隨意棄置或送收容所(不 擬續養)這兩種情況。直接把送養跟棄養劃上等號,就 像我文末提的,大概只有被貓統治的人類懂,和正常人 溝通時,這樣說反而容易產生問題。 (以下調查一下,大家覺得送養等於棄養嗎?) 以小三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不是很適合繼續談個案), 如果有棄養的情況,大概是指六月把貓送到寄養場所後 人間蒸發,拒絕領回,或者前業者收編後,又決定把貓 送交收容所這類狀況。但與目前的資訊看起來不符,所 以我還是覺得用「棄養」來形容不太準確,後頭新聞報 導也繞著這兩個字做文章,討論空間反而是被限縮了。
不過我覺得原文其實可以用原飼主/前任飼主的方式稱呼
不叫棄養的話我想不到要叫什麼了XDD
叫「送養」或寵物「轉讓(動保法用辭)」會不會比較 好吧?棄養畢竟是一個比較負面的詞彙,如果送養後, 飼主、前飼主與貓的生活狀況都變得比較好,我想一律 用「棄養」來怪罪前飼主很奇怪。
樓上:我是原原po,我覺得如果有明確證據確定六月有把
貓咪讓渡給貓旅前業主,才能稱為原原飼主/原飼主吧?這
裡沒要戰,單純覺得大家有種先入為主的偏見,但其實到
目前都還沒看到這個相關證據,不是嗎?
依動保法,飼主也可以單指寵物管領人(非所有人), 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也就是不能棄養等等。所以文章 要怎麼稱呼其實沒那麼重要,大家看得懂就好,反正一 時半刻應該不會有什麼共識,先放寬心吧。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新新業者」,員工發聲明曝光自己 公司的名稱和經營狀況,比記者還狠。
那沒事撿貓(貓沒事的那種),然後沒人認養就原放的才叫
棄養。某FB社團還有一種叫送養型棄養,按那種定義,中途
也是送養型棄養。相對的,我養了五年,然後送養,也可說
我只是中途了五年而已,不是棄養。所以我認同本篇,棄養
二字不要隨便用,不然板上有些送養文就該唾棄了!
同意樓上,按中途的邏輯,中途自己在路邊在社團在收容所搶
幼貓,然後以「找不到符合高標準的認養人」名義持續養著,
最後小貓養到變大貓還繼續po送養文,這變相是用中途作為保
護色合理化隨時棄養,這樣最方便了,說自己是中途,就可以
跟各種撿到貓的民眾或是收容所優先搶貓,再用中途的姿態長
期保留隨時棄養的權利,這樣以後大家都說自己是中途就好了
誰要承認有認養。昨天才在社團看到一個撿到貓的民眾本來正
在開放認養,後來跟其他人道歉說貓中途要來「接手」所以暫
時停止開放認養,看來以後認養都說是自己是中途要「接手」
最方便。
大概清楚樓上兩位想表達的,我也不喜歡不恰當的原放 或餵養行為,不過我不想公親變事主啊!拜託盡量不要 開地圖炮,先不要討論異常中途的情況。
法律上有沒有"中途"這種角色真的值得玩味
沒有,這是肯定的,所以身份跟一般飼主一樣。因此, 法律上不會出現一般人送養跟中途送養不同的解釋。
戰中途並不會讓貓在旅館待了半年的事情消失
沒有要戰中途,我自己是感謝中途先收小三這件事。 貓在旅館待半年這件事,我覺得還有許多切入點可以討 論,例如,留學或外派到進出檢疫比較繁瑣的國家,選 擇不帶貓出去,隔海相望一年半載也是常見的事。半年 間(剛好六個月),六月(不想繼續談個案啊)沒有表 現積極想接回貓的態度的確容易召來非議,但我還是強 調,用棄養形容不精準,反而讓問題複雜化。
真的愛貓的就會對貓好,不愛貓的簽一堆也不會對貓好
一堆撿到貓就PO文再要求簽文件,只是好到所謂的"中途"
說有嚇阻作用...一堆認養黑名單還不是常常出現,嚇阻誰
最後慘的都是那些被包裝好當成籌碼的貓,有心撿就好好養
拜託,先不要異常中途和領養人的狀況。謝謝。
貓放在旅館半年而且最後也沒再付費沒探視,真的沒棄養
?愛貓的人都很難接受
我看到資訊有: 1.八月中,六月和前業者有商討貓的寄養費用。 2.十月,員工有向前業者詢問飼料等費用是繼續跟六月 請款嗎。(贍養費?) 3.六月沒有失聯,拒絕處理貓。 這部份如果檢舉棄養應該是不會成案。所以還是回到中 途和你說的「棄養」是指什麼行為?合不合理? (因為沒有繼續追蹤,底下我不再回個案了)
中途影射棄養有些惡毒...若他真的認為貓已被前業主「
收編」,那棄貓的不就是這位新主人嗎?送養文用六月
棄養的視角來寫故事,對沒打算送貓的她根本二次傷害
最慘的是那個貓擬人視角,用在六月送、前業者送或者 將來中途送貓都說得過去。
又來了,就知道有人會趁機戰中途然後說中途到處搶幼貓
真的要戰來戰去,我就不打擾了?
大家一般認定的定義就是「不擬續養」=「棄養」吧
不管理由是搬家結婚主人生病還是過世 所以送養寵物
對我而言都是棄養啦,只是有些理由大家比較體諒而已
「不擬續養」是指送收容所的行為,平常送養沒人用這 種文鄒鄒的詞。
棄養(亂丟)、
不擬續養(送收容所) 和一般
送養分開看比較好。混在一起很難討論。
這問題討論真的滿大的~ 按第一個定義,長期餵養流浪貓的其
實也可以算是棄養了~ 我自己在收編我家那二隻前,每天都要
把他們從工廠抓出去,每天都有拋棄他們的感覺~
所以我在一定程度上非常理解WALAGIGI板友說的餵養即放養
我很喜歡你的收養文,想法正向,有獨立思考的空間, 也有很多豐富的視覺元素,覺得可以發展成繪本。 不過就是WALAGIGI那頁不知道會變成什麼畫面。
推這篇很理性
推w大總是敘事簡易清楚 字字珠璣 又溫和就事論事 好
想有這種邏輯口條
推
推
謝謝以上各位!
看到早上又一個再領養社團宣告<原放倒數>...很疑惑
僅一支結紮其他沒有...那到底是在誘捕什麼??
誘捕來要人家認養簽文件,現在沒有又要原放..太小不能
結紮,結果現在又原放回去...搞不懂
飢餓行銷? 要原放囉~覺得他們可憐的趕快來簽約認養~嘖
我也不喜歡倒數,但同前述,希望先不要變成相互指責。
推
謝謝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1/2020 15:40:28老實說沒那麼複雜 所謂棄養就是未來再也不管這隻貓 不
為他考慮後續 中斷飼養不負任何責任 不替他找到下一個負
責的人 送養即是找到下一個能負責這隻貓的人
這種說法也常聽到,雖然跟法規不完全相符,例如有時 候會有不忍心接手親友室友損友的飼主抱怨原飼主「棄 養」,檢舉卻得到無法可管的答案,但其實可以追究的 是飼主責任,或者另外依民法請求賠償。整體而言,我 自己覺得這樣分模稜兩可,但還算簡單明瞭。
六月至少有替貓找到下一個人 但現在要釐清的是 她跟業主
中途之間的協議是什麼 認知一不一樣 貓的現有負責人是
誰
至於「原放倒數」這種情緒勒索 依照我的定義 我認為是
棄養無誤
推樓上。我還看過從小奶大的貓,待在愛媽處半年多沒有送
出,愛媽po文表示即將原放??這才是真正的棄養+1
從小奶大滿辛苦的說,唉。我認為「原放倒數」和悲情 送養文跟中途的個人特質比較相關,也許真能吸引到相 似特質的認養人(依附關係?)。此外,主管機關沒有 明白畫出紅線,部份縣市還帶頭打空白晶片,TNR推廣 久了,現在想變成TNS反而困難。
先推版大理性,這裡討論非常多種棄養模式,有些認為中途
安置後送不出去原放也是一種棄養~我也非常認同!!但是
就是因為大家對棄養的解讀不同才會有這次的爭議出現不是
嗎?!法條訂定廣義的棄養行為不能規範大多數的人,他們
在認養前是否再三考慮?而非一時興起?今天為什麼這個議
題這麼受到重視,不就是因為許多人未經考慮而因為自身利
益而「送養」飼養多年的動物?我想法律上訂定的廣義標準
不能當作實際的行為準則!!
你是說動保法的棄養並不符合現況,應該把所有轉讓送 養都納入規範嗎? 那粗略來看,可能面臨的問題是我們不大可能從法律禁 止動產的轉讓,寵登那點規費都一堆飼主抱怨了。再來 則是法規目前對棄養的處罰是罰金、禁止飼養特定寵物 和沒入所飼養之寵物,所以要強硬禁止送養的話,勢必 得先規劃好如何處理後續的安置收容。 所以,還是先做好動保教育吧。(昏)
法律是規範人社會性行為的底線,高於法律的是道德規範
。但說到底道德標準人人不同,未免爭議才必須用法律當
做共同標準。
推一下。希望大家談飼主責任時,能有基本的法治素養。 雖然動保法目前百孔千瘡,每回修法常顧此失彼,想單 依靠法規扭轉目前的動保環境似乎不可行。儘管如此, 法律仍是法治國最高原則。 我自己會希望討論公眾議題時,能先以已有共識(雖然 不一定對)的法律、研究成果或論點為基礎,再加上個 人觀點。不然戰半天,開了一堆臉書網頁(真心累), 才發現雙方連一個名詞的定義都沒弄清楚——但相關報 導幾乎都用上——不冤枉嗎?
這事件的癥結點不是人作了啥,當事人做了啥只要法律上
不成案,就沒有討論的意義,重點是對貓有沒有幫助。這
事情看下來一堆人很正義凜然的討伐人,但貓之後怎樣好
像沒人在意。
我看起來倒像雙方都覺得支持的飼主顧得好貓,雖然隔 著銀幕,沒有人清楚貓的狀況。 期待有一天民事裁判,能像兒少福利那般納入照護條件, 依貓的利益為考量,而不單純考量物權的歸屬。
推
推
再次謝謝各位有禮貌討論和推文的人。目前沒人噓文, 還能看到不同意見,我太感動了。 D大,辛苦了……
對我來說我覺得除了中途/販售以外都算欸
你指的送養是什麼呢?
甲把貓送給乙,符合民法§406的贈與行為,不管雙方有 無簽訂任何合約——認養合約、讓與合約或放棄飼養合 約等。 販售是買賣行為,顯然不是「送」養,另外必須依特寵 法辦理申請。但中途送養貓屬於贈與行為,法律上,和 一般人送養一樣。
撿到/買了貓養了一年後要搬家租屋處不給養貓,所以寫送養文
,這個我也會稱呼他棄養XD
好奇有多少用語其實是法律上有規定的字詞?
像你寫這個之前我不知道法律有寫到「棄養」這個詞在法律的
意義
法律用語跟生活用語不一定一致。我認為當你公開批評 某人的行為不當,或簽訂合約時,採法律用語會比較恰 當,也比較好讓人理解。
我不否認棄養這個詞有負面的意思,但我覺得如果不是過世或
是超嚴重的問題導致無法飼養的行為都叫做棄養,對該生命不
負責任
冒昧問個私人的問題,這裡有任何至情至意或任重至遠 的思緒嗎?
(我也沒有在說六月,他們之間的真相大概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
正規棄養是指讓動物流浪。送養怎麼會算棄養呢......?
如果讓寵物送養到更適合他或更好的地方,對寵物不是最好
的選擇嗎
送養一定有風險……以及所謂責任感吧?另外,我認為 有「醜話說在前頭」的訓誡意味。
我覺得有好好找接任飼主不算棄養,反而是中途了幾個月才要
原放的那種才叫棄養。
中途好幾個月,送不出去才原放,真的很糟。更糟的是 這些少數中途始終認為自己做的對。
說的現實一點 拋棄情感層面 以貓的角度而言飼主是誰都無
所謂 只要能好好愛他照顧他就可以 從貓咪的權益出發 不
過是換主人沒有棄養問題 但很多人不能接受貓換主人 是
於人的情感層面而言 才會覺得有負面的觀感 說這屬於「
棄養」這一種換主人的「棄養」是以人的觀感為出發點高道
德層面的狹義定義吧
但其實轉換主人沒有不負責任呀 已經好好找到下一個負責
照顧貓咪的人了
(而且說不定照顧的比原飼主還要好)
(送養的問題底下一起討論)
→ QQmouse: 心疼貓11/11 21:44 你這是
耗子哭貓。(不好笑,我道歉。) 誠心祝福小三睡飽吃好健康快樂。
其實不要覺得犬貓沒有感情還是給吃就是主人什麼的~很多
犬貓出現行為問題其實就是因為過度需求關注!中途被退養
的貓出現過度舔毛、異食癖等問題~帶去就診,醫生說犬貓
大腦跟人一樣感受得到情感,對長期居住的空間改變感到陌
生恐懼、對陌生的人感到害怕、對持續變動的環境感到焦慮.
這些都是被退養貓(老貓送養前期)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有
些貓可能過一陣子就被動接受這樣的改變,但是有些貓需要
很長的時間,甚至會出現嚴重的焦慮行為問題!
說換主人無所謂的言論真的讓人感到匪夷所思。貓本來就是
對環境敏感容易緊張受驚的動物,飼養時應要注意避免一直
換環境。這不是只從人的情感層面出發而已。
看過一些貓狗的案例都是因為換了好幾任主人出現行為問
題,會過度舔毛、有嚴重分離焦慮等,或許棄養有不同角
度的定義,但說貓不管主人是誰只要有人愛他就好,絕對
是狹隘又錯誤的
我覺得諸位大大說的和Alice說的,在送養層面上沒有 絕對衝突。也許可以簡單歸納成——如果預期送養能帶 來較好的照護或許值得嘗試,前提是新舊飼主必須能留 意貓的身心狀況,預想、防範以及耐心改善可能出現的 問題,最好能免則免。 另外,我想補充一點,動保非常講究個體狀況,正確的 照護方式因貓而異。同一個家庭背景,面對環境改變成 員變動,每隻貓可能都有不同適應能力和表現,我們不 應一概而論,斷言送養一定好或不好。跟飲食問題類似 只有最適合的,沒有最好的。我想保持彈性很重要。 Cat is what crashes into you when you're busy making other plans.
給個推,比原本那篇文章原PO的理性多了
我覺得隔了一段時間,大家情緒稍微沈澱是關鍵。
就送養型O養阿 見慣不怪了 不鼓勵這種行為 但現在為爭一口
氣把貓要回去是?小孩還在阿?貓又要關還是...?
法律上貓就是物品,只要雙方贈與契約有成立,哪有什麼
情感問題@@ 推文不要無限上綱了
也不是這樣說,債物權親屬繼承,只看法規條文好像很 理性很簡單,但每件民事訴訟背後往往有許多情感交雜。 這篇文雖然從引法條開始,但我希望法律是個討論基礎, 不是唯一的結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03:43:41回頭看中途po文,B僅在群組中告知「A不要貓」、「她不
管小3後續了」,但若B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好奇這樣A能直
接向C求償或要求返還嗎?
B無權贈與的情況下,A只能跟B要,除非能證明C知情。 基本上,我的Firefox已經開不了Facebook原送養文, 所以我只是就你的疑問提出見解(我不是法律人),小 三事件的具體發展如何真相為何,我想跟我發文的主題 關聯不大,就不繼續討論了。
大推原ok理性討論~其實我覺得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還
被冠上棄養罪名,其實原因出在她自己~因為她自爆跟前業
主的對話裡,前業主有提到是否先將小三接回等事宜~但是
完全沒有她本人回應的後續對話!原po說得很好的一點是如
果送養這件事對三方(飼主、原飼主、貓)都好的話當然樂
見其成!而這件事癥結點就是在這個個案裡送養這件事只對
一方有利不是嗎?
這要看彼此間怎麼解讀「利」,有人覺得少隻貓有利, 有人覺得多隻貓有利,湊起來可能變Win-Win。
在ptt好久沒看到那麼好的討論了~再推一次~被wim您生火到
突然好想真的把自己的文畫下來~哈哈哈~
我想看!最後一頁如果有兩貓、姊姊、新寶寶和一團亂 的房間就太棒了。
另外,我覺得同意本篇講的,盡量以法律上用語去做討論才不
容易失焦。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而不是用來管教他人~
我是覺得道德還是可以勸說他人啦,例如和飼養方式相 關的濕食鮮食、傳染病預防或居家防護等。這兩天東北 風影響,總讓我想到北風與太陽的故事。
棄養除了法律定義,一般生活上也會用,只是很明顯大家認
知不同,你用法律定義限制日常使用會不會怪怪的。這次爭
議點在於六月說的收編,跟前業主認知不同,前業主基於這
個前提下將貓轉讓給中途,甚至對話中前業主表明六月不管
貓,才有後面中途文中的棄養。從民法上來看,中途接手前
「收編」跟「棄養」都是爭議點,而這兩個行為不會同 時發生,只能有一個論點成立。 我寫這篇文的出發點,只是單純希望大家能把棄養、擬 不續養和送養分清楚談,混雜在一起用,北風越是用力 吹,只會讓旅人把自己包得越緊。整件事當中,誰對誰 錯真的不是我在意的點,我不想批評誰,也不覺得自己 遇到類似事件一定能處理得更圓融。
業主(前飼主)不養的貓屬善意第三人行為,六月(前前飼主)
要討回貓的機率很低,私底下協調也許還比較有機會(畢竟兩
方都希望貓有好的歸宿),就算是兩年內提告前業主侵權行為
、不法管理、侵占,然侵占成立也只能要求金錢賠償,無法
返還貓。
這些可能都對,但我覺得興訟訴訟的部份讓兩造雙方去 處理吧。
你就結果去回推中途評論不當,卻沒有考慮當下三方認知已
有嚴重落差,而中途是很明確的跟前業主(前飼主)取得貓的
所有權、也跟前飼主確認六月不要貓一說。事後諸葛去說事
情未明瞭不宜評論,但當時情況很明瞭就是有一隻貓快被送
收容所,中途沒事幹嘛接手養一隻有飼主的貓?如果中間六
我很感謝員工和中途暫時安置照護小三,負擔飼主責任, 針對這一點我從沒批評過。我不敢妄加評論的是關於貓 的所有權,主要原因是事態不明朗,評論容易不客觀。
月沒表明不要貓,那就是前業主問題很大,這就是為什麼要
簽棄養同意書,為保障接手人取得所有權,同理你去跟別人
領養認養一樣可以主張對方要簽棄養同意書,對於不能理性
跟你討論合約內容的中途,就不用碰了
棄養:違法行為,不會有什麼同意書; 不擬續養:申請切結對象為各地主管機關,貓入所;
https://bit.ly/2GTyfc1(台北市作業要點) 轉讓:最常見的合約形式是認養合約書,由原飼主和飼 主簽訂,貓交付新飼主。 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把這些分清楚。
推樓上coco大
推coco大
推coco大~說得真好,讚!
推coco大
六月如果沒有不管那隻貓的事實 前業主(據說是她朋友
為什麼會說出 "六月不管這隻貓了"還簽了棄養同意
謝謝以上各位加入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15:32:03推
推coco大
推cocoa
cocogg QQ
我也要推cocogg大
正常人絕對不會將有主的貓說要送收容所 更何況還是
先前確定有主的貓!還付錢!!
主人親送收容所的都有,不是嗎? 不談個案,我另外引申一點,特寵法有明訂特寵業負責 人和專任人員不得棄養或將不擬續養動物送收容所,有 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 大概不怕申請審核的特寵業者才會付諸行動吧。(謎之 聲:拾獲送交?)
抱歉,我可能辭不達意,我說的意思是在標題這個個案上,
目前看來只有送貓給前業主的那一方有利而已!
我想我懂你的意思了。畢竟中途擔任救援一樣的角色, 不時還被他人訕笑,的確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再 加上確保貓的所有權關係著貓的照護條件,以及將來認 養人的權利。我可以理解中途堅持貓的所有權,卻沒有 任何得利的心情。 不過,像我前面提的,民事裁判可能完全不管這些,變 得中途得另外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我記得clyanal大也是中途吧,感謝你一直耐心的回應 和分享。
覺得那些急著罵的網友很無聊 會在這個板的相信都是愛
貓如愛子女 但不要把這種這種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 真
的回會讓人很反感
管她是怎樣 她都有幫貓找到居所 有人照顧 也活得很好
又不是隨便丟不管死活
至於後續也等事證都明確了 才能確定吧
對公眾人物要求比較高吧?算演藝人員的職業風險。還 有可能因為個案有些灰色地帶,變成了全民參審,不然 前些日子的虐待案還沒燒成這樣。不過,不要變成謾罵 人身攻擊,能帶出一些思考辨析,也不是壞事。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3/2020 14:54:18後記: (這段沒什麼重點,也不是斗膽想替討論串或整起事 件下定論,純粹個人抒發,趁事情冷卻,記憶還清楚, 寫點心得留個紀錄。文長,比正文還長。) 我會對「棄養」這詞「過敏」大概源自四五年前,某 地方主管機關計畫開始執行「不擬續養」須繳交規費的 政策,好因應即將施行的零安樂死,嘗試抑制飼主輕率 將寵物送交收容所的惡習。 之後,某平面媒體用「合法棄養」當標題描述該項新 規定,宣稱未來民眾付費即可合法棄養。該報導刺激社 會大眾撻伐動保開倒車,其中不乏愛狗愛貓的人士。而 新聞舛訛的說法擴散後,新制度被緊急叫停,該市迄今 維持零規費收容,反倒成了六都中的特例。 (先假定目前不少縣市跟進實行的不擬續養規費,能 有效控制不擬續養數。) 然而,紛擾中卻也意外引起一些不錯的討論,有聚焦 在探討什麼辦法能降低不擬續養數,強化飼主責任,還 有借鑑國外收容所制度(那段時間有不少專題介紹), 商量動保教育如何深化,拓展到全民的生活中。 也有一派持反對立場,憂心高門檻反而會使本來就難 以查緝的棄養問題持續惡化,或者讓收容所無法負擔最 終收容的責任,不符合動保防疫組織架構。 在我個人印象中,彼時的動保圈,「合法棄養」其實 不是新詞彙,至少該報編輯記者不是用合法棄養指稱不 擬續養的先河。只是沒有人預料到原本基於諷諭宗旨、 戲謔用法的「合法棄養」會演變成一則錯誤報導,引發 風波,最後適得其反。 不過,即使看過這樣的例子,在網路讀到許多人將放 棄飼養或退養簡化為棄養,或譏嘲送養轉讓為送養型棄 養時,我並未感到不同意。雖然我自己沒有視兩者為輾 轉相注,但也從不覺得這種說法需要被糾正。 我的理解大概是,好比餵貓狗人類的食物或彩色飼料 等同不當飼養,長期關籠關房鍊養相當於虐待等這類指 責,儘管不符一般法律見解,但反應出愛貓人情緒,並 傳遞寵物照護知識,或許真能有諷一勸百的效果。 然而,小三事件的發展讓我想起不擬續養收規費遭抨 擊的往事,讓我思索,如果我們將不擬續養或送養,這 些在所難免的醜事,一律視為應當被禁止和設法根除的 犯行——棄養,會不會反而讓事情更難轉圜? 以「合法棄養」報導風波來說。如果當年的記者(同 集團的新聞臺稍早換照不過)不使用煽動的文字,平實 敘述不擬續養制度長期存在,也難以貿然廢除,後續的 報導持續追蹤監督收容和送養的狀況,也許能避免不理 性的輿論發酵。 而如果動保處能務實面對質疑,強調收取規費能讓飼 主審慎評估,之後還會加強更多措施,例如:預先送養 (還好沒聽說有人叫它棄養平台)、飼主課程、設定收 費區間等,會不會讓人更信任政府有解決問題的決心? 我相信屆時有識之士愛動物之人也不會吝於鼓勵。 對比小三事件。如果中途辛苦接手貓送養之餘,不要 寫擬人故事或用「棄養者」稱呼原飼主;媒體不搶即時 爭獨家,在未取得原飼主說法前,即上稿藝人「棄養」 網友齊轟的新聞。或許能替雙方保留溝通協商的空間。 六月以「沒有拋棄」、沒簽「拋棄文件」來迴避「棄 養」指控時,如果能正視自己未積極處理小三的後續照 護,重新思考轉讓對貓的優缺點,審慎處理送養或續養 事宜,會不會能帶給社會更正面的動保教育課題? 動保圈這種還沒打戰,就先亂了陣腳,親痛仇快(不 是說領養送養等於結親家)的例子不少。扯到人的事, 爭議總無法避免,沒完沒了。但飼主們展開法律訴訟, 最可憐的還是動物。 以動物為主體關心動物福利、以投入的資源檢視動物 照護、以大眾觀點衡量動保意識……諸如此類能客觀評 估的問題,其實並不會很複雜。如果能放在誰對誰錯之 前,優先考慮動物的事,事情也許會變得更簡單。我們 都希望站在正義的一方,但如果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對與 錯,又何必爭得面紅耳赤? 總之,由衷感謝以上有回應、能理性討論的各位貓友, 我覺得不少觀點值得省思。也謝謝有耐心讀到這裡的板 友,看完這一篇沒有建設性、發牢騷的文章。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8.197 臺灣), 11/19/2020 04:07:15爆
[問題/版規] 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關於版規有疑問,故提出討論 上一篇水桶文,板主引用版規(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如(食物加料)等灰色行 為,作為判決依據 此為違規推文與版主判決截圖26
Re: [問題] 認養條件 (灣收FB專頁回覆)此篇算是備份兼整理 志工未修改的原文敘述 FB粉專的貼文17
Re: [新聞] 岳母遭6野狗狂追跌倒身亡 電影人要官員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6
Re: [新聞] 台南2藏獒飛撲狂咬婦人畫面曝光 動保人直接沒入涉案犬隻啊 動保法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3
[問卦] 小智是不是觸犯動保法第五條?動保法第5條已有明文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是違反的飼主,主管機關可處飼主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小智把比雕遺棄在常盤森林,還像一般拋棄寵物的飼主一樣,騙寵物說自己等一下就回來5
Re: [閒聊] 狗沒牽繩能檢舉嗎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 8 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 他適當防護措施。但經本府公告之特定場所或範圍,不在此限。 動保處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動物,必要時得予以捕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