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分享] 原放或棄養——中途原放合法性的討論
討論一下原放和棄養的界線。
文章分五節:第一節談TNR原放可能違反動保法;第二節談目前TNR是定位不明的
政策;第三節討論TNR與貓飼主寵登的抵觸;第四節探討TN後,中途送養失敗再R
的問題;最後談我覺得如果要明確劃出原放和棄養的界線,我們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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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R中的Return(原放)有違法(棄養)疑慮,其實是支持TNR入法的一個常見觀
點,台灣之心林雅哲獸醫師過去受訪時也曾表示類似看法:「入法才能讓執行團
隊減少束縛。」[1]
在TNR入法討論中,部份委員的〈動物保護法〉修法提案也把此爭議納入考量:
「為救援或絕育之目的而捕捉之流浪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棲息地。」以
及「為流浪動物絕育或管理之民眾,不得視為飼主或管領人。」(林岱樺提案版
本,2012);「為救援或絕育之目的而捕捉之流浪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
捕捉地點。」(吳焜裕提案版本,2017)。
綜觀來說,支持TNR入法者多認為以下現行條文,掣肘妨害TNR的實施:
第 3 條 第一項 第七款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 5 條 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
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關鍵在於TNR實施者(以下稱實施者)究竟是不是飼主。如果是,實施者回置動物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不得棄養的規定;如果不是,實施者留置動物時,也不需遵守
同條(第五條)第二項——提供適當食水、安全環境等飼主責任規定,亦不符合
動保法立法意旨。
所以,依現行法規,TNR原放是可以解釋為「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
https://i.imgur.com/VWkiYL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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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政府在推行或補助TNR啊。
嚴格來說,雖然部份地方政府推行倡導TNR與下鄉絕育,但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面
對TNR的態度是「TNVR是方法之一,為現階段控制外部犬隻族群數量的短期技術性
作法,不宜訂為長期、常態性的行政機制。(2020)[2]」與「(TNR)主要問題
在於絕育後放養的犬群要怎麼管理?民眾是否能接受生活空間長期存有流浪犬群?
(2014)[3]」始終沒有鬆口支持TNR法制化。
然而,面對零撲殺後收容量驟增,地方政府也只能先調整入所條件,或採取原放
來減輕壓力。零撲殺後收容量只進不出,我們也是需要找到另外的配套措施,絕
育回置也是那時為了因應這個政策才推行的。[4]
所以,TNR目前就是一個中央主管機關有條件支持,地方主管機關用來減輕收容壓
力的綏靖政策。中央主管機關不曾做出明確解釋,地方主管機關也無能力去管制
(只有北市有相關辦法)並且也拿來當作減低收容量的方式。
原放是不是棄養?沒有明確法律解釋的情況下,我覺得答案取決於每個人對TNR的
支持程度。分別跑去貓瘋和腸花問,得到的答案肯定截然不同。
https://i.imgur.com/BkJgZtk.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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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過,動保法定義的飼主是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雖然同法第19條有規定飼
主飼養公告寵物(目前只有狗)應辦理寵登,但這是飼主義務,不是飼主條件。
有沒有辦寵登並不是飼主或所有人認定的唯一條件,除了北市,其他地方甚至沒
有強制貓飼主辦寵登。寵登也不是棄養的要件,沒晶片可以掃,看監視器查車牌
找棄養人也不是沒有過。
那當中央有條件支持的TNR又遇上地方須強制寵登的貓,會發生什麼事?我先前詢
問過台北動保處,寵登和原放相關法律問題時,得到以下的答覆:
Q:誘捕後,中途雖占有貓,但無取得所有之意,考量爾後若送養未成功,將回
置貓(TNR),那誘捕到送養前,是否仍需辦理寵物登記?如果未辦理登記,
是否違反動保法第19條之規定?如果有辦理登記,爾後必須回置時,是否違
反動保法第5條之規定?
A: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動物「實際管領人」亦符合飼主身分,應
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於動物出生4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及晶片植
入;若有回置必要,應將貓隻絕育後植入本處核發給協會協助執行街貓絕育
用之晶片。
看來,北市動保處認為收容滿四個月大的貓,飼主就要辦寵登(依寵登管理辦法
和自治條例,取得一個月內完成),不要囉唆;實施者將貓原放則要打晶片。
打晶片耶。我的標準就是以晶片為主,水桶一個月。開玩笑的,這個晶片不是寵
登,是TCCP的規定[5],作為個體識別使用,比較類似野生動物的繫放。
其實不管TCCP的成效如何,我認同打晶片追蹤有必要,一來可協助掌握街貓,二
來也比較清楚實施者或單位的狀況。至於飼主辦理寵登後,將貓原放會不會變成
棄養?動保處沒有給正面回應。
https://i.imgur.com/dNrkBF8.png
我們再翻看看法院判決。關於寵登後原放的飼主義務,有一個早期的判決(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號)可供參考。
該案是環保單位針對遊蕩犬便溺,依廢清法開罰寵登飼主,飼主主張自己僅受餵
養愛媽和店家(狗晚上睡店裡)所託,為了避免TNR犬遭安樂死(2017前),所以
辦理寵登,自內湖收容所領出後原地放養。
環保局抗辯我沒推行TNR政策,我推的是「狗便隨手清」。法院認為「原告基於善
心,以結紮、放養代替安樂死亡,且將系爭流浪犬植入晶片且登記於自己之名下
等情屬實,惟原告配合處理流浪犬與廢棄物清理法上應負擔之義務間乃屬二事不
得混為一談。」判飼主敗訴。
依這個判決來看,TNR不能作為規避飼主責任的理由。
所以,我覺得如果你是台北市民,抓貓絕育又認為因此要負擔飼主責任不合理,
有權利義務不相等的疑慮。那最簡單的方式還是在一個月內(辦理寵登期限),
符合原放條件下,盡早將貓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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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貓很親人,說好不讓他再流浪,想幫他找主人怎麼辦?當TNR再加上中途送養
時,情況變得不一樣。
由於送養是贈與行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民407),送養者必須先以
所有之意,占有無主動物,取得其所有權(先占,民802)才能贈與。因此,如果
送養人不是所有人,那還要求審核認養人、簽認養合約就顯得怪誕。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所以,雖然很感謝救援者或中途,但我認為如果貓從醫院接回家,原本是絕育完、
復原後回置的無主動物。一旦進到認養程序,貓變成了中途準備送養的寵物和財
產,中途成為貓的所有人,成為飼主。最後貓未順利送出,執行原放的話,中途
的行為是可以依法被認定為棄養。
這已經不是用實施者非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要求負擔飼主責任,有權利義務不相
等疑慮可以解釋的。
我覺得這才是我們真正面對的問題。中途是TNA(Adopt),不是TNR。
https://i.imgur.com/ZtlPgBy.png
TNR作為政策的利弊,原放是否等同棄養,在目前立法部門、行政機關、縣市政府
專家學者、動保團體、飼主和民眾間沒有共識的情況下,需要集思廣益,才能攜
手合作,改善目前的動保環境。這過程需要時間協商,沒有捷徑。
但是,中途能不能原放?我想這應該是大家能直截了當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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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要討論中途原放和棄養的那條界線在哪,最簡單的方式是我們先畫出
一張包含TNR絕育、原放標準文氏圖。下圖程序參考TCCP作業程序、台灣之心紮浪
浪計畫[6]和賴亦德演講[7][8]:
https://i.imgur.com/UIUvpeZ.png
先找出TNR的公約數。所以真的不用問絕育不想剪耳擔心送不出去怎麼辦,就是平
剪三分之一這裡是台灣沒有櫻花貓,貓抓來就是要絕育,不要等沒人收再送手術。
右邊列的原放條件,我覺至少要滿足三到四項,這樣討論才不容易淪為TNR之爭。
接下來,再把送養的狀況考慮進來,我先列我自己覺得TNR同時要送養的標準(大
家可以想一想自己認同的標準),試著把交集找出來:
https://i.imgur.com/vUfbVrY.png
如此我們能先把TNR、轉讓和棄養(或放養)等狀況切出來,才比較方便討論三者
的交集,討論要不要投票修改板規,管理中途回置文和認養文使用原放倒數等詞
句,或者直接禁止相關文章。
我想基於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基礎,以客觀的視角先了解TNR原放的違法疑慮,政府
目前有條件支持TNR的原因,弄清楚TNR的適法性後,再來解析中途送養不出後原
放的議題,知道實施者和中途的差別,才能明白不同觀點的差異,找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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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TNVR入法02】爭議篇: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談入法,有哪些爭議?
(上篇)〉(窩窩,https://bit.ly/41FOuwq)
[2]〈農委會回應動保人士遞交修法納入TNVR聯署書〉(https://bit.ly/454KJ6I)
[3]〈農委會以負責態度處理流浪犬議題 不能忽視民眾權益〉
(https://bit.ly/3BsavUX)
[4]〈當中途之家變成終養站,直擊12夜終結後的公立收容所真相〉
(窩窩,https://bit.ly/3MF4N8M)
[5]〈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
(https://bit.ly/3OnGrSf)
[6]台灣之心紮浪浪計畫(https://hotac.org.tw/content-tnr_projectMain)
[7]窩講堂#03「流浪動物解方的雙面刃,談TNVR」(賴亦德演講內容)
(https://youtu.be/-ebE4-t0xJs?t=2320)
[8]窩講堂#03「流浪動物解方的雙面刃,談TNVR」(賴亦德演講簡報檔)
(https://www.slideshare.net/ssusercaa5ff/03-6345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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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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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很詳細 推
感謝
推專業理性
感謝。但不是專業喔,有錯還麻煩板友指正。
已經多久沒見到這麼認真討論的文章了,假定貓版版友都是
愛貓的,這篇值得花時間反覆閱讀理解原PO所表達的論點
那是因為大大你都沒發文!
超級強!感謝好文!
我打打字而已,大大你之前中途的過程比較強
推這篇論點清晰的專業法律文章,我對中途原放的的疑慮
也是針對誘捕後有照顧、送養行為的TNA,並非單純誘捕、
節育、回置原地的TNR,中途在誘捕流浪動物送養前,本就
該衡量自身能力,而不是送不出去,可以不負責任的原放
,以現行法規這樣的行為就是棄養
不是專業,不敢擔,法律見解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依現行法規,R就是棄養,很難自圓其說。中途是把另外一個飼主要件補齊了。
推詳細分析解釋
謝謝
專業文 反觀
雖然酸了一下板主,但這一篇沒有要戰,我想板主也能理解,我發文完,不到幾 分鐘,termptt還在卡修改,他就M文了,他真的有在看。 希望大家要討論的話,可以針對原放議題或者板規發表看法就好,拜託。
推有理有據的專業文章!
感謝!
小心被水桶
水桶而已,有什麼好怕的。同上,不想討論板主,請見諒。
通常狀況是一隻貓本來中途收進來,發現送不出去,因
為又要接新的貓進來,所以要把舊貓放生,這應該就是
棄養無誤(我覺得最多跳針就是這點)。同樣,飼主貓
不養了(先不論原因),飼主不能自己評估接手的飼主
要回去給中途,也是蠻問號的。為什麼你送人就是中途
我送人就是棄養?
我以前寫過「棄養」使用的問題(
#1VgkMKR7),請參考。我上一篇另外回過你中 途禁止自行轉讓的背景原因,很難一言帶過,這邊就不另外補充了。
超棒的文章
感謝
太用心了!
感謝!
負責修法的人全都孬到不願意讓法規走向明確的制度,因
為有理盲濫情的團體會靠北。
其實我想現在的狀況就是共識了。大家有興趣可以去讀一下草案,我覺得有80分。
https://bit.ly/3BGWi6Q順便觀察一下哪些政黨、倡議團體或動保團體和你理念相近。
推有條有理當論文寫的文章
沒那麼認真啦。 另外推一篇論文,雖然我沒有引用:〈遊蕩動物TNR法制化研究〉(高鈺婷,2019) (
https://hdl.handle.net/11296/9ad54j) 作者曾是第一線志工。不管支不支持入法,都可以讀一下。
雖然我覺得貓要不要還給中途並不在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
目的裡面,不過我覺得要不要交還或通知中途是一回事,
判斷是否棄養還是送養轉讓的理由重點應該是在原因本身
,養膩了這種不用說就是棄養,癌末這種人道上完全無法
說是棄養,中途因為沒交給自己就說是棄養是中途的錯,
但是怎麼去判定這種狀況應該跟是否必須與中途維持關係
切割討論。
轉讓(O)棄養(X)真的要另外開一篇文章才好討論。我想給中途和認養人的簡單建 議是,禁止自行轉讓跟追蹤最好都要訂期限,不然就找其他人。
中途養兩年送養-哇好有愛心好棒
一般飼主養兩年之後送養-垃圾飼主等著吃罰款
指桑罵槐大可不必,這樣對討論沒有幫助。 PTT Star還沒修,我現在沒黑名單用,大家如果要酸來酸去,我很為難耶。
在這樣的內文底下說這個到底有什麼意義?
謝謝幫我說出心裡話
算是他對這幾年 同一行為卻因為身分不同得道不同聲量
的看法吧
我說C
不過不管TNVR或是TNR 都不肯入法到底為何阿
明確做不是比等到滅絕一堆小生物再來挽救又花錢好嗎
我不支持入法喔,B>Z,我覺得TNR目前不是法律的問題。
喔 對了 台北當街搶貓的後續也是付近的愛媽覺得貓過的
不好
觀察了幾天把貓偷走~
飼主養在後巷跟房間內
可以自己發文討論喔
推專業~我覺得現今讓人很氣餒的是很多自以為有愛心的中
途搞不清楚原放跟安置的界限...用情緒勒索的口吻說要原
感謝推。我覺得最討厭的是,這樣的行為(煽情認養文)真的有可能影響到其他 中途送養。
愛媽主觀認定就把貓偷走了
新聞說的小孩老人都是亂寫
不要要求講來嘴巴爽的推文的意義,會空虛,跟那些整棟都黑
的新大樓一樣(搖頭)
造謠仔不要以為自己撿到槍,臭孬
055不要在這篇認真文下離題好嗎!我看完文章再下拉看
到你這些在每篇都反覆貼的東西真的是眼神死~
桶他啊 檢舉他啊 你的認真是認真別人就是離題
你還不知道為什麼版主會被砲嗎
我不想在這篇跟你吵喔,該說的我在你那篇都說了
你講話就是討論 我講話就是吵 你們哪是什麼貓本 自我本啦
謝謝你們用「推」文吵架
不肯入法的原因就是因為其實政府知道tnr是效果極差的
,這個國家的行政模式一直都是曖昧不明的,這就是民主
政治的價值所在,民意優先
我引的農委會兩次新聞稿,中間夾了零撲殺,也可以看出回應的方式有別,因為 TNR現在是處理收容爆量的一個方法。沒有資源的情況下,我們很難要求TNS,而 動保或野保要爭取資源,還得依賴民意支持。
光看開頭那兩個提案 真的有想要這法案通過的意思嗎
不得視為飼主 啊不就鄰損的時候他算野貓 你會同意?
林那時候有比較誇張的放生提案
曖昧不明可不能不明到法律彼此衝突,這就是修法的怠惰
了
(大家)自己選的,大家一起擔
我看完也是覺得tcpp跟動保法根本有抵制,而這只是地方
自治的規則,動保法位階高一級吧?只覺得台北市政府
嘖嘖
tccp*
動保法本身有獎勵絕育的部份,TNR還是要看地域(各縣市)分開處理,讓中央 統一辦法,我覺得不一定比較好。
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貓狗在處理上與其他外來種不同
你看全台各地自治會更混亂喔
假如用綠鬣蜥那種直接殺全家的處理外來種方式
基本上全台應該沒有不衝突的縣市
那原放就不會在選項裡面
我也想幫綠鬣蜥跟八哥辦中途或認養,不過以社會現實來
看就不可能達成,反之亦然,說實在不用想這麼遠。
你跟修法的那些人這樣要求沒有任何一個會答應你。
所以問題就會持續下去,因為把貓狗的位階往上拉
你不能安樂死不能移除,那你又得想辦法分神保護原生
生物。
這一次的草案有一個概念——分級管理,我覺得不錯,有興趣可以研究一下。
賴亦德不是醫師喔
感謝糾正,馬上改。
正常恢復安樂就好了,野保動保上次會議有提幾個共識了
再推一下窩窩和報導者合作的零撲殺六週年回顧專題:
https://bit.ly/3BHgDsD窩窩
https://bit.ly/3MjR59Y報導者 我覺得不管支持或反對零撲殺,我們都需要了解目前的收容困境和生態危機
推理性討論,廢安樂死後整個炸掉,還有一堆假愛心真放養
的愛媽
零撲殺目前看起來影響很大,不過放養的不只愛媽,許多放養犬貓飼主,是飼養 觀念有問題。
認真好文推
謝謝
堅決反對TNR 入法 以前的農委會腦子比較正常
正常
這次生態熱點移除還有人在造謠陳吉仲要用獵人打掉狗
真是非常可惡的一群人
他們5/30還要去農委會抗議
然後最近有遊蕩犬隻國賠案應該也對政府控制遊蕩犬貓政策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再提供TNR的模擬和實證
謝謝補充。可是我不想變成TNR爭論啊。農委會十多年前在隔壁的植物園也做過 TNR專案研究,其實沒有換腦袋的問題,他們也很清楚TNR有侷限,但零撲殺後, 你也沒辦法去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做好收容。
我認為你實際上想做的應該是消滅TNR,但是在已經有在
執行的現況,先讓它有可以確立跟管理的法規是權宜之計
。
法沒有立好,主管機關就是有藉口或只能裝糊塗、裝死,
TNR存在但沒有法規只會更糟糕。
我覺得TNR不需要入法的觀點在於,你又不做出不利於TNR的法律解釋,那最有效 的管理方法是怎麼核銷補助的獎勵辦法,也就是讓各縣市因地制宜去找適合的策 略。我們很難直接入法來做,相較於TNR,這一次草案有把飼主替寵物絕育的執 行強度提高,針對放養(下鄉絕育的大宗)去做,我認為這樣比較合理。不然, 配套不完整,直接塞TNR進來,很可能造成飼主責任崩壞。
其實以台灣目前動保政策相關資源這麼缺乏的情況下,能夠
漸進式一點一點的進步已經是相對理想的狀況了,要一次到
位真的不太可能,長期來看有往相對好的方向與正軌上走就
是好事。
我覺得是因為我們動保政策看起來沒什麼連貫性,常常○○案這邊修一點,○○ 案那邊修一點,所以看不到方向(希望這一次大修能順利)。然後,每個人想要 的目標不太一樣,同樣是TNR,一派是以野外無遊蕩動物的清零方向努力,一派 則希望友善城市和平共存。
野保方大概很大多數都想要徹底讓流浪動物絕跡,但現實
是在一些歐洲先進國,瑞士、奧地利等也伴隨冬天氣候的
國家,從散策實況yt裡面還是可以看到過的很舒適的浪貓
,浪狗倒是比較偏少,並且是存在一些也算生態區的觀光
城鎮,數量當然不像台灣的氾濫,但以現實面來說,終究
還是會保有一定程度的共存。
我回Tsu大時,真的還沒讀到你回應。我想還要考慮歷史地理背景,比較適合我 們參考的應該是同樣在航海時代引入貓的日本或澳洲。
我是不反對入所狀況差直接安樂 或是保育區大量移除(含
撲殺
但是愛媽等相關團體肯定干涉 所以乾脆立法規範TNR 雖然
效用不大
從中途原放討論到撲殺真的太遠了,好像在說不准放,收容起來安樂,這不是我 發文的本意,希望討論中途或TNR回置就好。 TNR跟撲殺都需要人力經費,那人力經費往哪裡丟是主管機關能決定的,愛動物 的飼主也可以選擇支持哪種團體,這些都比立法直接一點。
其實應該明訂只有主管機關授權的機構有TNR權利
私人原放就是棄養,不然會有人以TNR之名行棄養之實
以TNR為藉口棄養的數量應該還是遠少於推TNR增加的絕育數量,我會把它想成飼 主至少為動物絕育了。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0/2023 03:25:12不節育本來就有罰則了,民眾TNR只會撈自己想養的動物
要有專門的機關做這件事才能增加流浪貓犬絕育數量
還有,貓狗並不會因為結紮就減少攻擊性
目前是「得」連續罰鍰,草案新增「應」命行為人一定期限為寵物絕育,把裁量 空間縮小,不然民代一鬧動保就退。民眾和TNR團體因為誘捕的能力不同,我想 一般人不是只挑親人的貓撈,是抓不到凶貓。TNR的其他問題就不細談了。
很詳細的推演,所以抓到小貓養幾個月要原放是有些問題,
像我這次抓到一窩打算結紮後原放的,也不打算親訓只有
關籠。但不抓不紮更糟,所以還是希望規定完善點,不要TN
R變棄養
我結紮都找有補助的,像台灣之心補助會晶片+結紮並掛在
台灣之心名下,但一定要剪耳。縣市政府補助的晶片+結紮
要掛在我名下,不一定要剪耳。親人貓不剪耳,不親人貓
剪耳並列入原放名單。偶爾政府會辦下鄉結紮活動,那不
管親不親人晶片都會在我名下。其他安置的費用就自己出,
如果以晶片在我名下的確有棄養疑慮,不過還是一樣,不
抓紮一直生很恐怖,所以還是繼續抓紮原置。
感謝大大分享,能看到這樣的回應我很感動,可以幫我們了解各地方TNR、晶片或 寵登規定的差異,我個人的觀察很難套用到各地。謝謝。 對於你目前的絕育方法,我補充一下我的想法(希望不會覺得我在說風涼話): 1.貓要依貓齡處理:4個月以下的走TNA或TNS,他們還不能手術,也比較有機會找 到僕人,希望你能多考慮送收容所;6個月以上的絕育後原放,把資源留下來; 4到6個月的再去評估要TNA或TNR,安置期不超過一個月,也比較沒有違法疑慮; 2.台灣之心(紮浪浪)是最好的合作對象之一,就是依科學方法在做; 3.縣市政府依所在地不同,有不同的配套,就我看來,你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是依 親人不剪耳(往TNA努力),不親人剪耳才原放來區分。那不剪耳的如果掛在實 施者名下,依目前法規原放或送收容所(不擬續養)都有處罰,要留意。修法 草案有調整黑名單變灰名單,給主管機關裁量權,所以可能以後可以考慮送收 容所(當然也要看你的想法);不管怎樣,我認為親人不剪耳的貓不能原放; 4.下鄉絕育(包含台灣之心的相關專案)是跟(放養高風險)飼主合作,綁飼主 寵登是希望推飼主責任(接受度比絕育還低),這部份通常是放養(或餵養) 的問題,跟棄養關係比較少; 5.如果資源不夠,紮的很辛苦,那就不要敲計算機了,因為這樣很難做到大規模 絕育,以控制族群數量。這時候,也許把手邊每隻貓送養或照顧終老比較重要, TNR只能當作減少小區域衝突的手段之一。
農委會以前還有點風骨 近幾年已經被動團綁架了
看看動諮會的名單都被誰把持 各地公收對動團愛媽非常頭痛
苦不堪言
要不是狂犬病突破苗栗大安溪以北
陳吉仲有可能會重視野保的聲音嗎?他很怕狂犬病爆掉
總之無論如何R都只是過渡措施不該入法
R本身跟棄養沒有二致 貓狗一樣沒有動物福祉 只是在零撲
殺下不得不做的權宜措施
R後就不該餵食 否則持續讓犬貓氾濫狂犬病真的遲早^^
有興趣可以上衛福部網站查查人用疫苗的數量:)
至於動團為何處心積慮想要R入法?有法源依據更合理化拿
錢囉
(更正為部分動團 動社一直反TNR入法也反廢除12夜
動法聯前陣子發表犬隻聯合管理措施也是有提到不該入法(
這算是他們難得做對的一件事 畢竟還是在搞DPM合理化餵食
)
我相望不要不合意就說主管機關沒風骨、被綁架。倡議得拉支持者,這樣一串 推文只會把立場中立的人往外推,鞏固自己的小團體。
謝謝分享 值得好好思考的問題
感謝推
不入法就是各地亂象四起啊 至少要有個公家準則 而且要
徹底禁餵
怎麼又扯到餵養啦?
其實獸醫葉力森老師的觀點是這樣,最大的問題是執法強
度根本拉不起來。這樣每年一直修法根本修好玩的
在我看現在修法的方向只是一直在做死而已,每種意見都
不想得罪,修出來的法就更難執行,效果更爛。過去安樂
死撲殺執行度不夠;後來改結紮0撲殺結果貓狗繁殖大爆
量更快;可以預見最新版本的不回置"移除"高機率又會變
成更大的笑話了
我印象葉老師對(重啟)撲殺是有疑慮的,而且民主社會的制度是經大家折衝週 旋產生,我們要想辦法,學習申論,去說服別人支持。
原放到數54321 被原放貓咪還是愛媽說的算喔
因爲不想跟愛媽簽約有交集 等原放後去抓
愛媽還是會跳出來說是他的貓
某R自認有棄養疑慮了欸 這樣不用進桶嗎?
要桶先桶我喔,整篇(termptt貼上發文為什麼有P幣?)都有違法疑慮。
推優質好文
謝謝
要改善12夜必定只能得罪人,可是我們高升的農業部長吉
仲根本是我就怕被罵這四個字的化身呵呵。不過這篇文章
希望大家討論的應該是這張圖並且要涉入到版規是否要修
改
感謝拉回主題,不然快變閒聊了。後面不回應扯太遠的推文。
我認為原放倒數字句確實有點不知道是用來情勒還是想表
達什麼,如果你想送養就盡力做到底,如果你在做TNR那
你就做好節育這些你目前該做的。送養文如果裡面出現未
節育的狀態是否需要說明原因?因為不論結局如何中途動
物都應該幫牠節育,包括救援出來的品種或類品種貓,如
果沒有節育那只能說有點可疑。
這邊通常是因為卡寵登,由於怕貓痛,大家習慣絕育手術麻醉一起植晶片。送養 人可能因為考慮原放或單純不覺得自己是飼主,沒有辦寵登的意願,所以會交給 認養人一起處理。我自己的想法是依貓齡處理,給醫師評估,不要怕貓痛: ┌───────┬────────────┬────────────┐ │ 貓齡 │ 寵登 │ 絕育 │ ├───────┼────────────┼────────────┤ │ 八週以下 │ 不適合送養 │ 不適合送養 │ ├───────┼────────────┼────────────┤ │ 八週到四個月 │中途辦理登記,送養後轉讓│ 認養人應為貓絕育 │ ├───────┼────────────┼────────────┤ │四個月到六個月│中途辦理登記,送養後轉讓│ 認養人應為貓絕育 │ │ │或等絕育手術再植晶片寵登│ │ ├───────┼────────────┼────────────┤ │ 六個月以上 │中途辦理登記,送養後轉讓│ 中途應為貓絕育 │ └───────┴────────────┴────────────┘
那個問號可以改成礙媽 因為送養不成就原放…回正題
版規就版主裝死不肯說明到底要不要依法 如果按這張圖
應該能讓認養文與其他文章標準不會那麼二致
我認為礙媽是非常不中性、不客觀的詞彙,拿來吵架而已。如果你對不良中途很 反感,我會建議我們不如想想怎麼做,三者交集才能合情合理,這樣才能把標準 拉上來,而不是互相攻訐。
想平靜的討論然後一定要在那邊引,貓板有你這種人真的
很悲哀。
let it be~~ vicious666大大有想當板主嗎?
收費也是規則 要一起負擔愛媽的花費才能養貓喔
樓上,原波早請你另開一篇了!這篇討論的是原放適法性
你怎麼會認為造謠仔有羞恥心跟尊重知道要去另開一篇?
整理幾個三年內的認養文(請不要戰發文的中途
(因為有送養行為,所以我稱他們為中途)
,我相信有貓因此找到歸宿),以下按文章新舊排列: A. 中途救援已絕育傷貓,評估無能力收養,提供一個月手術後休養,同時送養, 若無法送養,待傷口痊癒後原放,未寵登。 ┌─────────────────────────────────┐ │ 文章代碼(AID):
#1a1s9Ozk (cat)[ptt.cc] [認養/屏東] 幸福貓貓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E.O2rrtR6ykiuA│ └─────────────────────────────────┘ B. 約4個月大小貓,完成預防針第一劑,撿到的人無法收養,籠養在辦公室,若 無法送養,待絕育後原放。最後順利送養。 ┌─────────────────────────────────┐ │ 文章代碼(AID):
#1ZvbqGoh (cat)[ptt.cc] [認養/台東] 賓士小少女找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E.Gz4mDMi6IX7o│ └─────────────────────────────────┘ C. 轉貼臉書文。白血、單眼摘除、住院中11月大成貓。7天原放倒數。 ┌─────────────────────────────────┐ │ 文章代碼(AID):
#1Yufop7J (cat)[ptt.cc] [認養/台北] 急!七天原放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M.1659018419.A.1D3│ └─────────────────────────────────┘ D. 中途家門口撿到、溫馴親人的兩貓,一已絕育公貓,一未絕育(7個月大)母 貓。送養到清明節前(18天,依發文日計算),若無法送養,公貓原放,母貓 待絕育後原放。 ┌─────────────────────────────────┐ │ 文章代碼(AID):
#1YD1o6CM (cat)[ptt.cc] [認養/宜蘭] 兩隻虎斑貓找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M.1647582342.A.316│ └─────────────────────────────────┘ 同年2/23發過送養同樣兩貓的認養文,但該文未提及原放。 E. 中途抓紮4個月大小貓,術後住院10天,因為太親人送養,TNR即將原放,夜市 街上車多危險,希望能有個溫暖的家。 ┌─────────────────────────────────┐ │ 文章代碼(AID):
#1VGyksLV (cat)[ptt.cc] [認養] TNR親人小虎斑即將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M.1598278582.A.55F│ └─────────────────────────────────┘ F. 中途餵養後送養之健檢健康、不親人母成貓,原認養人籠養一個半月且未絕育 (又收養公貓),中途預計接回,評估無能力安置,下下策只能結紮原放,真 的很不希望要原放。 ┌─────────────────────────────────┐ │ 文章代碼(AID):
#1UURod7w (cat)[ptt.cc] [認養/新竹] 被退養的虎斑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cat/M.1585036455.A.1FA│ └─────────────────────────────────┘ 大家覺得哪些狀況下原放,可能算棄養?(
感謝以上中途或救援者,請大家對事理性評論
)我自己覺得: A:救援,得另外思考; B:中途; C:TNR實施者+中途,個體健康狀況差,原放條件不佳; D:中途,撈已絕育公貓來送養不科學,母貓要TNR的話,安置期也太長; E:TNR實施者+中途,在貓住院期間同時送養,我認為這個案是目前爭議的重點 如果認養文限制原放倒數,這隻貓應該很難送出,但送養不成後原放有棄養 嫌疑。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你是飼主,你會怎麼辦? F:中途,儘管原飼主(認養人)有問題,但原放真的是下下策。
原放合法棄養違反 所以當然要說原放=)
覺得該看該中途是否有除了tnr以外的收容(包含醫療其他
部分 的行為 以及總時長
譬如個案E,連貓都沒接回家,住院十天原放,要科違反飼主責任,反而會讓實施 者索性放棄送養,不中途;所以,安置期長短應該是可以討論的點。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0/2023 16:47:04反正B D E F對我來說都算啦 健康狀況不好其實嚴重的就
要考慮直接安樂了 拿資源紮更多比較有意義
貼倒數文除了情勒應該沒其他意義 在抓紮的時候就該決
定是否要中途到最後或是直接r
我不喜歡倒數文或煽情認養文的一點,連看到幾篇時會有進到二十年前收容處所 的感覺,覺得動保教育沒紮根環境都沒進步,心情很差。
好文推個,抓紮當下很難直接判斷是否R,不過的確不宜安
置一個月以上,建議的做法是絕育後恢復期(一週內)決定
命運;母貓待產又是另一個難題了,有時候不是中途不願引
產,而是獸醫不願意做高風險的高週數引產+絕育,但支持
有意義的討論
謝謝推。待產到哺乳完大概八週,絕育還要再一週,為孕母貓TNR(不引產)的確 比較需要資源,難上加難。至於離乳的幼貓,我希望能送養或收容,投資源下去 養大來TNR原放真的可惜。
假定節育後傷口一周內恢復(不考慮其他疾病),超過
一個禮拜才離開又沒有飼主的一律定為棄養。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實施者通常不會長期留置,有時動物過於緊迫,還得提早放。 除非想要自己養、另徵中途或送養,不然真的沒必要留貓超過一個月(寵登管理 辦法的辦理期限)。
沒有喔 我大概會嘴人嘴到被拔
真的有可能:p
應該只有像板皇那種見笑轉生氣的才會惱羞去申訴吧
葉力森的立場是反對重啟安樂喔 一直說源頭管理 他忽略現
在貓狗主要是餵養來的
我覺得可以參考日本德國的做法,不過我最近看日本動保法
也是民間推動的,就期待台灣的民間動保團體給力點,看
能不能順利修法規範完全。彰化的收容所我不敢送,被關
籠病死的一堆,而且新的收容所被抗議到沒蓋成,我已經
很失望。台北桃園新竹我還覺得環境還可以,所以目前沒
打算送(彰化)收容所。親人的貓沒剪耳的沒原放過,送
我查了一下過去一年的統計資料,彰化的「個人認養/出所數」大約47%,可以排 到全國第三,前二是新北(84%)、台北(48%),桃園排第四(40%);彰化「疾 病死亡/出所數」大約21‰,全國第五。(犬貓合計,不計大戶或動保團體認養, 不計入所瀕危或生理耗弱死亡,動物收容資訊網,
https://bit.ly/3ojBM9g)。 帳面數據僅供參考,滿接近你的觀察,也許可以再觀望。
不出去的都在我家,原則上有進有出,所以送不掉就不收新
貓就好了,我目前送不掉的貓有四隻。反正我就照我的心意
去做,不太管別人說什麼,好的建議就聽聽,最主要還是要
想明白後果。
目前我收一窩母帶子已經三個月大,準備等再3個月帶去結
紮,一母三公貓,貓媽媽已經結紮,這樣在我家關籠到時
候放回,又有觸法疑慮,但也沒其他辦法了。到時候會申
請台灣之心補助,有剪耳有晶片登記在台灣之心名下。
不是不做親訓,是三個月已經過了親訓黃金期,依照經驗,
可能轉性變親人要至少半年以上,實在沒有空間跟時間,
金錢也不餘裕,所以問看看有沒有人要領養自己帶回去親訓
這裡有一窩幼貓與一位願意溝通的中途,請有興趣的人參考看看。
看完只覺得你很溫和地說在吃自助餐啊
你強力干涉了一窩小貓的命運 養了幾個月半年
棲息地根本就是你家啊 然後希望原放不要觸犯規定
如果一般人動物養一養 有絕育 放走可以不被罰 那我沒意見
不然你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嗎?都抓到了要結紮還不能結紮
該怎麼辦
如果可以我也希望紮完立刻放,現在就小孩狀態性器官還沒
成熟怎麼紮
收容所不能像你一樣照自己心意去做還要被嘴失望
實務操作上跟光用想像的差距實在太大,不要亂批評人好
嗎
你要這樣放不被罰我沒意見啊 那其他飼主一併辦理 只要絕育
什麼叫做吃自助餐?
啊一般飼主放走家貓會怎樣嗎 絕育了啊???
我其實不需要你的意見,只希望你不要一直批評人
我認同你啊 TNR要不觸法可以啊 那飼主棄養也修一修
有鄰損照民法負責 動保法不要去罰飼主 OK啊
剛看到分享一下,其實動物救援很為難,連獸醫也這樣想
能力所及,做多少算多少罷了
我覺得要從醫院找飼主的方式來討論。 我當初會寫信問動保處是因為我發了一篇文(
#1SsTFvru),但結論寫覺得很心虛 所以就找陳情信箱問了幾個問題,承辦人也很有耐心的回覆。如果擔心原放違法 的話,大家自己寫信去問清楚是個辦法。 原放或棄養問題的關鍵在於中途是不是飼主,我認為用民法
所有(802)/
占有(940)的概念去解釋比較簡單——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
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 物之人(
占有人)。 例如你今天把大白狗送去洗澡,那你是所有人,寵物美容店老闆是實際管領動物 之人(寄託屬間接占有人)。路上撿到有項圈的貓先帶回家,你是占有人,飼主 是所有人。 發文時貓在我鍵盤上,我同時是所有人和占有人。誘捕一隻貓,準備絕育,我是 占有人,不是所有人。 我原本以為撿到貓,
沒有所有之意思的
占有人不是
所有人,原放可能不算棄養, 不過,動保處依法條後半解釋
占有人也是
飼主,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 如同正文第一、二節所述,這是TNR
實施者原放的適法性和減輕收容壓力方法的問 題。既然政府有條件支持,我覺得沒必要當板務爭論。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中途撈貓送養,到底算不算貓的
所有人(正文第四節)。 民法第802條的要件有:一、須為動產,二、須為無主的動產,三、須以
所有的意思
而占有,四、須無法律禁止規定或他人有先占權。 其中所謂
所有之意思是,占有人有將動產歸於自己管領支配之意識,即與所有人 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並依客觀情形與社會一般觀念足以認定占有人具有管 領力之事實。 因此,當中途把貓養在身邊,上網發認養文,附上認養切結書(不然會被桶), 篩選認養人——我認為中途有管領支配貓的意思,且有管理之事實,所以符合民 法802先占的原則。 也只有如此,
所有人中途才能藉由附負擔之贈與(約定領養合約)來保護貓,要 求
試養,約定認養人接受追蹤
不得轉讓,有問題
把貓退還給我。 假如我們用「撈到一隻親人貓,絕育完有人要養嗎?」、「院內現在有救援人送 來的聰明孩子,希望能有個家」,免簽合約,直接帶走,
飼主自己遵守動保法, 那我覺得實施者或獸醫師
沒有所有人先占的問題,將來原放就是拋棄
占有;可是 這樣對動物會少一層保障。 原放就比較有保障嗎?我想「兩難」在這裡。
https://i.imgur.com/VNGoEv5.png
可能弄一個中途執照制度,登記在案的,讓有需要的人可以
通報,由專業的去捕捉跟短暫安置,費用也可以去跟政府
申請,把中途跟飼主分開來規範比較好
目前可能要做的是管理非營利大量飼養(私狗園、大戶或動團等,草案寫交由主 管機關公告標準和管理方法)。可以觀察哪些團體跳出來反對。
母貓帶小貓而延後結紥,完成後放生我覺得可以接受(
想轉送養的期限為絕育傷口癒合,癒合前沒送走就是放
生)。本著減少流浪動物的方向,貓媽媽或小貓適應不
了野外生活不是我們要考慮的,甚至其實他適應不良死
亡才是正確的結果
這些外來種不該出現在野外,傷口癒合後回到野外就是
棄養,他還小那是他的命
我認為範圍縮到絕育原放,這樣說會不會比較好?大規模絕育一定會有術後死亡 的個案,以相信動物的調查為例,在2016年絕育可追蹤的828隻母犬,僅有4隻可 能因手術而死亡。比「外來種」好打動人吧?
https://i.imgur.com/Txc1h9g.png
▲高鈺婷。遊蕩動物TNR法制化研究,頁70
中途跟飼主分開規範 送養的時候主張有所有權
棄養的時候不算你的所有物這樣是嗎?
一般飼主在外面抓到一隻貓,養了三個月,把貓帶去原本
抓到的地方放走,這就叫棄養,一樣的行為,不會因為不
同人做,就變成合理合法
訂定結紮一個禮拜含住院內就要決定是否r了 不然中途
原放就算棄養
親不親人這段時間就要自己評估 不是好幾個月過去了才
要r. 然後某些中途又餵食牠們 造成更多損害
日本?德國?要確定欸:)
那就學德國大撲殺一輪、獵人合法射殺犬貓
也學日本安樂死遊蕩犬貓
不要學半套
惟仁那個獸醫之前還被出征 就因為引產母狗、結紮2-3個月
的貓
你們這樣打臉某礙媽就躲起來裝死加跳針而已
平剪有夠醜,麻煩順便推廣一下櫻花耳
覺得醜是你不夠奴。缺角的缺點是辨識度比較差,打架時可能從該處撕裂。
同意,大宗的先處理
把收容(不管公私)做好,TNA不行,至少往先TNS走。我覺得這是比較可能的解 法,可以說是我們目前的共識嗎?
平剪明明也很可愛 有點弧度超萌好嗎
如果剛抓到打算原放但找認養,遇到這種打死貓的怎麼辦?
不清楚當初的領養過程,直接討論容易沒有焦點。我的想法是送養一定會遇到不 良飼主,大規模絕育一定有手術死亡,剪耳標記難免有感染發炎。就是盡力做, 改善流程,調整合約(不是越嚴越好),同時把TNR原放跟TNA送養的界線拿捏好。
不是挑釁,只是詢問
大丈夫
報警啊
這種真的生態殺手,超討厭的。出事是野貓,沒事是他
的愛
某R又在跳針 所以你要不要承認自己就是在棄養阿?
又要捐款餵浪浪= =
現在是沒人在乎就狂貼圖嗎==
認真查資料推
謝謝
其實有人在乎,但對羞恥心不足的沒用
推有理有據詳細文 也推您與rgnuj大對答帶出的資料
感謝
84羞恥心不足,是沒有
文章放了一個週末,也快40頁了(超過一半是我叨嘮),自動開圖END得按好幾下, 我整理一下目前看到的意見給想做TNR但對原放是否違法有疑慮的板友參考:
https://i.imgur.com/TSEXxJr.jpg
以正文這張圖我自己舉例的標準條列: 1.完全不送養的情況下,TNR短期安置後原放難認具有可罰性。注意想領補助有植 晶片時,寵登掛誰的名字,並且盡量把TNR做好; 2.要送養的話,以TNA為目標,送不出去先考慮TNS收容或找其他中途,下下策才 是有違反飼主責任疑慮的原放。收容單位良莠不一量能不足是隱憂,部份中途 會擔心動物在收容所關到病死老死,認為流浪預期壽命雖短,但過得自由;沒 有共識,請自行拿捏; 3.安置時間不宜過長。我覺得可以參考寵登管理辦法(取得後一個月內辦寵登) 來當期限,有中途也認為安置一個月就差不多了,另有其他版友認為手術復原 就應該原放。這部份關係到動物適應野外生活的能力以及被領養的機率,我想 誘捕後盡快決定TNA或TNR,安置送養不超過一個月是最低標準; 4.沒討論認養條件,請參考其他討論串; 5.認養文可否使用原放倒數等詞句?不知道,板主啪一聲不見了還自己修改板規。 我自己覺得一定要寫進認養文的話,要有被批評的雅量。 以上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2/2023 19:52:25辛苦了,幫推
爆
[問題/版規] 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關於版規有疑問,故提出討論 上一篇水桶文,板主引用版規(7-2)試圖引導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如(食物加料)等灰色行 為,作為判決依據 此為違規推文與版主判決截圖64
Re: [問題] 如何勸愛媽不要餵食浪浪?推文似乎還是有不少人覺得結紮後乾淨餵食是沒問題的,事實上並不是,還是來解釋一下 對野外環境的衝擊 在上次流浪犬貓安樂死恢復與規範餵食會議中,清大的顏士清老師提到 壽山近幾年很努力地執行TNR,把流浪狗絕育率達到85%以上(這是個很高的數字了),但幾 年來犬隻的數量只下降一點點,但山羌的族群減少了90%55
[問題/浪貓] 為什麼台灣動保會鼓勵餵食浪貓自己家的貓是領養跟誘捕來的,自己也有做過中途,自己也有誘捕抓紮過。 應該不會被噓買貓了吧? 總之,因為做上述工作的關係,加入了幾個浪貓社團。發現一個怪現象: 台灣對於餵養流浪貓,上至政府下至雲貓奴(不養只撸別人的貓的人),好像都是鼓勵的 態度欸!41
[情報] 恢復流浪動物安樂死 連署達標恢復流浪動物安樂死 連署達標 自由電子報 2022/09/07 05:30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有民眾在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指目前無法完全防 止流浪動物的棄養與放養,盼政府恢復流浪動物安樂死。提案者主張安樂死並不是非人道18
Re: [新聞] 邵庭踢爆「台灣動保水很深」 不忍揭假流浪動物問題 簡單 目前只有撲殺一條路 你說要TNR 結紮後原地放養 但是台灣人一直棄養 ,非法繁殖場問題一堆14
Re: [Vtub] 瀕臨絕種團 石虎犬殺+1現在TNR 完全趕不上棄養 和沒人做TNR鄉下地方 這些貓狗的繁衍速度 有些愛爸愛媽6
[問卦] 十二夜事件是不是很諷刺安安 打給後 如題 十二夜本來想用收容所動物的困境 引起民眾對流浪動物議題的重視 來宣導「領養不棄養」的觀念3
[討論] 大家可以接受TNR嗎?TNR也就是Trap Neuter Ruturn, 把流浪貓狗誘捕、結紮、放回, 可以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暴增的機會, 避免造成社區髒亂等問題。 不過也有部分人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