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寵法是不是寫好看的?
本人太太因經驗不足, 以"有價領養"之名, 養了一隻先天性心臟疾病的貓咪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閱歷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敘述
今天是想來探討"特寵法"這東西到底是寫給誰看的, 亦或是裝飾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紀錄來看, 店家確實違反了以下特寵法規(亮黃字)
第 12 條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 14 條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
三、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
為丙等。
四、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依寵物業
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特定
寵物業許可確定者,應通知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
及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動保處檢舉, 對方要我寄送文件過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長信箱檢舉, 很快的就轉到動保處, 隔天就有專員打電話給我
但是很可惜專業度極為不足, 特寵法規還是我一條一條唸出來, 他們才知道有這規定
不過令我感到氣憤的是回覆,明明事實都擺在眼前,動保處就是不罰不查
也難怪有些違規的店家有恃無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
--
--
高調
高調 不過還是覺得文章有個前情提要比較好進入狀況
我上次檢舉也是被新北動保官腔帶過...
幫高調
高調 前情提要可以A原po id
的確是形同虛設 所才說在台灣買貓不划算 因為出問題根本
不怕不癢 一堆自稱貓舍的呵呵
拿疫苗手冊當診斷書或健康證明書?你動保處根本沒有找
獸醫師核對吧?
貓有八合一疫苗嗎?
因店家表示貓在他們那裡時都很健康,販售的貓通常也不會
事前進行先天疾病的檢查(只規定檢查種公種母)
如果店家不是刻意販售病貓,要如何罰款?
要說那幾行法規是裝飾品也可以,但店家願意依合約處理
您就依合約處理吧
台灣就是動保意識低落啊,所以政府也不重視
本來就是以行政為本位呀...反正公家做事要有"依據"
大都不是為了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去立法的
大都不是為了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去立法的
唉台灣至度甚麼時候才能真正的符合立法目的
沒這條特寵之前(2018貓列入特寵) 私家繁殖可是合法喔 一
堆人找有品種相的米克斯來生好生滿 吃餿水關陽台關籠子
自己就會一直生了 生病就丟出去 簡直無本生意 現在至少
邁開一小步了 不是全無意義
雖然因應而冒出的就是偽貓舍 假中途 抓幾個虐貓狂倒是來
看看怎麼判 配套措施爛的要命...
寫到農委會呢? 動保直屬機關是農委會
第十二條第四款不是重點,農委會目前沒公告過「前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所以不會
有業者違反本款;還是依第十三條檢舉比較合理。
目前的爭議在:
▲後來帶貓就醫開立的診斷書
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提供的動物診斷證明書範本:
https://bit.ly/3hoAB00(下載連結)
建議收費標準是500至1000元
▲業者之前給飼主們的疫苗注射記錄
然後,新北市動保處認為注射記錄可以替代診斷書,所
以業者沒有違反13條,也未再詢問特寵業者特約人員之
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
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
常沒人檢舉,貓沒病就算了,有人檢舉還不做功課。
建議連法規、相關資料和動保處回覆,再寄一次首長信
箱,並要求轉法制局去解釋。
感謝樓上幾位鄉民的建議及回覆,其實對我這消費者而言,已簽訂的契約,產生的交易糾紛,該負的責任,我就概括承受,我選擇把貓留在身邊照顧,但對於店家違反法規的行為,我是覺得不論簽訂的契約內容如何,不應可凌駕於法規之上,而且對於店家在買賣寵物的歷史上,可確定的是從未附上任何獸醫合格檢驗文件,這些我都有特別強調,但無奈的是動保處只針對我的案件做處理,下一步該如何做,我再好好思考,我真的不相信違法的店家不會受到任何懲處
※ 編輯: edieric (114.34.115.63 臺灣), 06/13/2020 19:10:224
笑死哈哈~
可憐哦~~~~
45
要收錢的中途,這樣處理他就對了來來來 鄉民阿,動保法22條說,沒寵物登記的 不能販賣寵物 如果你遇到要收錢的(即使是一元) 就把他要收費的訊息(不需管費用42
Re: [心得]六月身心俱疲!承認疏失:不希望官(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24
[哈拉] 免召標準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26
Re: [問題] 認養條件 (灣收FB專頁回覆)此篇算是備份兼整理 志工未修改的原文敘述 FB粉專的貼文17
Re: [新聞] 岳母遭6野狗狂追跌倒身亡 電影人要官員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1X
Re: [新聞] 154隻走私貓已全數安樂死 防檢局:傳染病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 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 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