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
※ 引述《phuckerc (潛水專用)》之銘言:
: 請問,最近社區交接下一屆管委會
: 馬上就決議了取消夜間保全人員,改為中興遠端夜間保全
: 我對於夜間保全人員取消是沒有太大意見
: 畢竟夜班保全人員是真的沒有太大用處
: 每次下樓保全都是在做自己的事情
: 但我想問的是,取消夜間保全這種事情是管委會就能擅自決定的嗎?
: 這不算重大決議需要區權會開會投票決定嗎?
: 如果這樣管委會是不是也能擅自取消日班保全全部改為遠端保全
: 管委會的權力有這麼大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
除非規約另有修訂,否則一般來說社區應該是
照抄內政部社區規約範本的條款
其中
第 19 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
請注意,這邊的十萬塊錢其實是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
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
良指其工程金額」
這邊的定義
也就是
第 18 條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
這邊就是你公設的"重大修繕"或"改良"
一定金額以上才需要區權會同意,
比如說,你每個月付給物業公司超過
10萬塊,基本也不會因為這個錢來開
區大的
另外,根據社區規約範本,如果個各別
沒有改的話,其實真正硬性規定要區大
同意的只有選委員跟下面幾項
第 7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
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
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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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薪水怎麼不先取消
一樓你們社區委員有給薪喔?一般是無給職
1樓那個在崩潰什麼
通常都是全免或是減半管理費吧
你覺得管委會有薪水很好賺你怎麼不去當
怎麼會有社區傻到給管委薪水啊=.=
管委都是屎缺,沒人想幹,頂多給主委停車費或管理費
優惠。
一樓住哪個社區 福利這麼好
靠腰,為什麼我當副主委連減免管理費都沒有
減免可以啦 中小型社區很容易沒人想當
沒事 我這的主委捐了十幾萬的酒開品酒會
跟家長會長一樣 捐錢捐物資賣面子各種吃力吃錢換好感
好奇一樓社區薪水怎麼算
我當主委什麼福利都沒有,小錢乾脆都自己塾,超不想幹。
*墊
然後沒總幹事,一堆檢查主委都得到,我請一天假成本一萬多
只有23戶的小社區,請人打掃收垃圾還得看廠商臉色,馬的
我當過二棟沒薪水的主委,還有一棟月薪2000的財委,不管哪一
棟都是沒有人要當
其中一棟的主委是輪替制,另一棟是沒參加會議自動被選為主委
我社區的好像每月減免兩千,就我兩小時加班費,根
本就大屎缺
我當主委、副主委、監委啥的都只有一個社區機車位一年免費
用= =
而且一樓是那個社區啊?
我社區也都沒人要當 而且意見越多的人越不想當
一樓社區在哪? 還有得買嗎?
大大是好人,還徵引條例說明之
一樓是不是把總幹事=管委會?
樓上好像突破盲點了
一樓好憤怒
我也是沒福利還要自己貼小東西,偶爾還要買飲料給保全.
我們管委會就開會出席費用200,一年上限1000
所以1樓是哪個社區??該不會是雲住戶吧!!
我把意見最多的ㄍㄧㄠˇ到閉嘴 超爽
我們的管委會都是無給職的 沒有人想幹
每次叫最愛靠北的出來選管委都很愛用一堆理由推託
應該是只有出席費。那點錢。寧願不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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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電動車充電設備在公寓大廈裝設的難處見到新竹某社區有特斯拉車主裝設充電設備對簿公堂還被判拆除的結果真心擔心會有更多管委會不管三七二十一都不給裝,雖說車主硬幹錯在先,我們是否也應該做些什麼促使修法來讓這問題能夠被更理性的討論. 所以寫了封信寄給高嘉瑜委員,大家還有其他建議嗎? 委員您好, 民常見委員多次為民眾爭取車輛相關權益諸如和泰汽車煞車問題, 油電車電池保固, 電動車國家政策發展, 甚至自己也是用油電車代步.日前賴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長時也有宣示希望在2030年時可以達成公車全面電動化, 2040台灣禁售燃油車輛. 面對世界潮流諸如今年歐盟的電動車銷售總量已經超越柴油車等,台灣對電動車相關配套法令實有檢討的必要首先就是充電的問題. 委員應該清楚台灣目前居住環境仍以公寓大廈為主. 是故倘若電動車車主無法在自家公寓大廈裝設充電設備, 對於電動車的推廣將是很大的障礙. 但許多車主向管委會申請充電設備安裝時, 卻常因管委會無謂的擔心, 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理態度, 而沒辦法針對這議題理性討論. 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來看, 第六條第四款也沒強制要求管委會對住戶申請管線通過共有區域時如果要予以否決需要有任何理由.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如此的過時法規就會造成電動車車主及管委會的對立. 甚至為了裝設充電設備對簿公堂, 破壞社區和諧也無助政府政令推動及環保意識的追求45
Re: [新聞] 「城中城」柵門曝光 大門深鎖阻消防安檢林欽榮昨指出,城中城大樓從2019年開始針對工安、消防檢查,最近一次是在今年5月、 10月12日,但是因管委會還在籌備中,加上住戶為了1至6樓閒置空間及住戶安全,1、2樓 樓梯間設有柵門,消防人員每次至此都被攔住,無法入內實體檢查,只能依法在柵門口張 貼公告,工務局也通令限期改善,該社區推出的代表也承諾照辦,但還沒完成就發生憾事 。1
Re: [新聞] 城中城大火釀46死史上最慘 徐國勇允諾修: 徐國勇部長說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大樓, 目前輔導成立管委會的成效,台北市不到40%。 相較於台南、高雄、台中都有65%, 看起來台北市根本是吊車尾...-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