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
※ 引述《zack205020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
: 時間: Sat Mar 6 15:10:46 2021
: [學弟沒帳號代po]
: 如題
: 系上一個學弟最近去跟路人叫囂
: 對方要告他恐嚇
: 且不打算和解
: 學弟想問
: 如果有恐嚇案底
: 以後還能考國考、當醫生嗎?
: 由於學弟問我 但我身邊的人+我都沒有這種經驗
: 因此上來懇求板上各位法律高手解惑
: 感謝
其實不用擔心,就查一下法條就好了,不過看完推文後,首先這要分二部份來說,一個是還不具有醫師身分,但是有沒有犯下什麼罪刑是不能當醫師;另外一個是具有醫師身分,但是犯下什麼罪刑可能會被廢止醫師證書。但首先原PO這個案例當然是一般人怕恐嚇罪會不會影響能否擔任醫師,答案明確就是不會,況且那種叫囂情況,恐嚇罪到底成立不成立都很難說吧。
言歸正傳,關於能否擔任醫師資格,這部分都在醫師法第五條有規範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意思就是一般人若是有上述三項資格之一,管你考上醫學系,接著畢業國考通過,還是不能拿到醫師證書;若是已為醫師者,有上述三項情事,也是跟醫師證書永遠說再見,不管又重新讀一次醫學系、通過國考,一樣是拿不到醫師證書。
最早醫師法是在1943年08月28日制定,當時還在第四條,當時唯一不能當醫師的條件就是叛國罪,這畢竟也跟當時的政治環境有關係,1967年05月19日修正時,加上鴉片罪,還有因為叛國或鴉片罪廢止醫師證書的人不得再成為醫師。接下來就都是維持這三項不得成為醫師,只有鴉片罪微調成煙毒、毒品等等,然後有關內亂外患罪,一直到了解嚴後的1992年07月03日才刪除,第五條在2001年12月21日修正後到現在都沒有再動過 [2]。
基本上就算是因為吸毒或違反麻醉藥品,除非是製造、販賣、強暴、脅迫、欺瞞餵毒這種重罪 [3],若是接受勒戒,且犯後態度良好,經檢察官評估,大多可以緩起訴 [4]。但緩起訴的先決條件就是不能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5]。所以若是一般人,如果犯下這些罪刑,但是後來緩起訴,還是可以當醫師;已經是醫師者,若是緩起訴,還是可以繼續當醫師;反之判刑定讞就是不行。
像網友提到的都是已有醫師身分者,除了醫師法第五條,還有違反醫師法第25條也會有機會廢止醫師證書,但這邊不贅述。舉例網友留言提到的某醫師,就是因為緩起訴有接受勒戒 [6],因此沒有廢止醫師證書。但是另外一件知名案例,就是某醫師對實習女醫師下FM2 的案例,就是因為本罪罪刑已經至少五年以上,根本無法緩起訴,且判刑定讞 [7],也因此註銷醫師執照。
所以總結,在這個時代,恐嚇罪不會讓一般人當不了醫師,只有吸毒或違反麻醉藥品相關且經判刑定讞,才會怎麼樣都當不了醫師。
[參考資料]
[1] 醫師法第5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2] 立法院法律系統:有關醫師法的沿革及歷次修改內容
https://0rz.tw/TbQ0W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6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4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5]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6] 10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緩起訴處分書 (民國102年06月14日)
引用自台北市政府公報第211期
[7]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民國108年08月15日)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02402
--
推~專業
好詳細 推
好文!!推推!
推
某醫師對女同事下FM2那件事真的超扯
推整理 很用心
推
還有引用!!
所以殺人擄人勒索詐騙之類的反而沒事
理論上是這樣,不過如果因業務相關違反醫師法第25條,嚴重的時候還是可能會被註銷 但這是指具醫師身分者,對尚未成為醫師的一般人則當然是不影響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推
推
犯毒品罪都能升公立醫院副院長了 真佩服
推整理
真正要煩惱的是,哪間醫院apply時會要求良民證
FM2還不是一樣在樹林區爽爽開業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不過理論上判刑定讞,且台灣醫界2020年第63卷第七期都有公 告註銷,理應是不能執業
推文八卦越爆越多了 原PO朋友應該放心了
圈內人、寶山、毒品
FM2好像算三級毒品,還可以繼續執業?
要回歸行為,持有的本罪並不會這麼重,製造、餵食、脅迫等行為就會讓刑責加重
詳細認真文
34y已婚醫師竟涉嫌對實習女醫師下藥
菲律賓xx大學醫學博士?感覺案情不單純?
19
Re: [新聞] 醫師證由教育部保管 陳其邁陣營:醫師資所以王的質疑是合理的, 就算陳一切合法, 仍然必須承 擔向衛生署毀約的道義責任, 說人家爆料烏龍, 太高調 就算合法也不會有人認同(除非是自己同溫層) : 陳其邁團隊表示,陳其邁31年前自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畢業後,應屆通過國家考試及專技 : 高考及格,考取醫師執照。之後攻讀台大公衛研究所、參政,因為身分是公費生,沒有完16
Re: [問題] 要怎麼解釋我不想開診斷書?各位醫師大家好,小弟隔壁律師版的啦,路過本版看到此議題覺得很有趣,提供一些意見給各位醫師酌參: 1.醫師法第28-4條規定: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7
Re: [新聞] 蔣萬安發言人酸「牙醫不是醫師」他氣炸我們不要管國外怎麼說 來看看醫師法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看 第 4-2 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
Re: [新聞] 醫師證由教育部保管 陳其邁陣營:醫1. 有關於醫師資格 根據醫師法第7-2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不管他的證書在哪,只要證書沒被’註銷‘即自稱醫師不犯法(證書只要通過考試並完成學程 即可申請)7
Re: [討論] 請教一些學制和執業換照的問題 (問完了昨天打去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詢問了 我只是轉述,有問題請找(02)8590-6666 #7411 李小姐 (衛福部醫事司)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6
Re: [新聞] 蔣萬安發言人酸「牙醫不是醫師」他氣炸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不是綠色共產黨 我也不管國外1
Re: [問卦] 有沒有以前公費醫師制度的八卦?表示台灣在解嚴前還是比較敢鐵腕法治的, 不像現在 有某個22歲役男15年前飛到美國至今不回國, 違反兵 役法, 現在的法院也只能讓他依法及齡除役, 然後不 痛不癢讓他判刑易科罰金十幾萬了事, 笑死人, 十幾 萬買免服一年兵役, 而且要是死不回國還不用繳了,- 關於先前版友執業執照更新回文 只有這兩段是錯誤的 (錯誤) : (1)2008年(含)以前拿到醫師執照: : 才有機會在2015年關閉規定前首次更新執業執照,接下來就是累積學分辛苦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