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拿規則補註否定本條文,法律野球真是笑話
只有愛爾達公佈了規則補註內容
https://i.imgur.com/wWYmHv7.jpg
可是往前看,規則補註是在補6.01(i)(2)原註
條文在此 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其中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了,「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
本條文是規範「未持球的捕手」,那麼已持球的捕手就不在本條文規範
而你的「規則補註」是補充後面這句條文
「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
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整個條文意思應該是規範以前常見的本壘攻防,捕手沒接到球的狀態下,就先用膝蓋
或護具卡住了本壘板之行為
你的「封壘」定義是在定義以上條文,陳家駒已持球做的動作根本不在此條文中適用
好,你如果拿此條文來解釋,那家駒是違反此條,最後一句「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
分」
那麻煩 五隻羊 ,請「處罰陳家駒」,「封壘」定義是在補此條文
陳家駒違規了,請你處罰
你要不「承認錯誤」,你要不就該造條文「處罰陳家駒」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6.83 (臺灣)
※ PTT 網址
推
念在家駒初犯 我們就改判懲罰就好
推
公平公正如何猿夢
推
終於有人提出這點
推
完全忽視公開的棒球規則,然後去引用一個不公開的規
→
則補述裡面的「註」做判決,真的是奇葩
推
記得內容有篇講過 還沒開記者會之前
→
規則補述應該是補充解釋規則,規則沒寫的部分怎麼能
→
用補述去做適用?法律沒寫可以用行政命令做審判?
推
聯盟就是個笑話 根本就是為改判而硬凹
推
就是硬拗才被說猿夢啊 種花吱蚌你意外嗎
推
例外才是法條最重要的精神
推
笑話聯盟
84
[分享] 本壘衝撞規則(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 球員是否持球)。在此情形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29
[問題] 聯盟是否引用錯誤規則?關於9/10的本壘攻防 聯盟引用的規則補述是3.25(C)捕手規範-阻擋之定義 之(4)的註解 他是拿來補述6.01(i)(2)的 而6.01(i)(2)主要是在說 捕手持有球 才能阻擋進壘路徑 捕手沒有持球 除非裁判認定是為了合法處理球進行的阻擋 否則就是safe24
[討論] 問題還是在有沒有持球吧我很仔細看了所謂3.25(c)規則補述, 這條補述開宗明義就說了他是講棒球規則6.01(i)(2)的阻擋之定義。 棒球規則6.01(i)(2)原文是說, 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 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20
[討論] 回到條文來討論看看[回歸到規定本身] [先貼上波西條款和中職規定] 波西條款2~4: 2.本壘攻防時除非捕手先接到球,否則捕手不能阻擋跑者有得分意圖的本壘路徑。若捕手 在接到球前阻擋跑者路徑,主審得以判定跑者安全上壘得分。捕手不能阻擋跑者進本壘, 除非先接到球。但如果捕手還沒接到球就擋本壘,裁判可以判決跑者得分。11
[分享] 本壘衝撞規則(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 從規則層面來探討陳家駒與陳俊秀的"捕手妨礙跑壘" 9/10樂天主場迎戰中信兄弟,兩隊新 洋投表現得虎虎生風,不過六局下半的“本壘攻防”改判卻成了全場焦點,究竟是怎麼回 事呢?透過規則一起來解析陳家駒這次的本壘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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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聯盟哪裡生出持球不能完全阻擋本壘的規定依據聯盟網站規則 (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X
Re: [分享] 本壘衝撞規則規則不只保護捕手 其實有保護跑者 不然接到球後直接幹跑者拐子也是很奇怪 注意這一點後半段 跑壘員滑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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