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好油
這有很嚴重?
應該會回台灣不用潛逃吧
不特定誣告的罪很輕阿
我今天才知道葉毓蘭改姓游,好lag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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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8.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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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你怎知他是在躲司法 還是在躲叫他演這齣的老闆
→
躲老闆就出來面對,司法可不會對他老婆小孩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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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知道
推
游改姓一兩年了吧,改回原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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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以為是兩個人,還想說言論怎麼這麼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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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不會點進去看照片
→
國昌傳個訊息叫回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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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停班停課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全球資訊網 112年 7月 25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 南部地區 嘉義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15
Re: [閒聊] 大牙翻船?黑哥求償1千萬!要 : 是 請求法院命周女士於臉書道歉 以恢復當事人名譽 : 黑哥對於惡意抹黑造謠很生氣 直接法院見大牙會不會翻船啊 直球對決 時間過這麼久 了 : 能只剩人證了!!4
Re: [閒聊] 台中議員妖受讚汽車所有 人如果任意將車牌所組成的文字或數字加以變造,或者自己偽造一面類似或相 似的車 牌來懸掛,足以損害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管理的正確性,便成立《刑法》第二 百十二 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然後紅黃線即屬道路,道路上之車輛遮蔽車牌應該就已經危害管理的正確性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X
Re: [新聞] 論文門最新進展!倫敦政經學院「否認持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話真的不能亂說!高雄男機場嘴秋「我有槍很抱歉,不是社維法,而是民用航空法 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 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人因為一句「有炸彈」被罰了十萬元,每年都有人犯類似的事,千萬要搞清楚2
[黑特] 性騷擾吃案道歉就好?不是有刑責嗎?刑法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吃案的警方很有可能觸 犯刑法第165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可以直接上刑事局的網站提出檢舉,或向總局來舉報 。 警察吃案都有刑法了X
[問卦] 現在在台灣拍av沒有犯罪嗎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最近看到鄧佳華的無聊新聞說他要去拍av 可是這樣沒有觸犯刑法嗎 第 231 條-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 第一、公審小心妨害名譽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就算是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無法免責。這邊提醒各位鄉民,言 論自由還是以不侵害他人為基礎喔。 第二、不起訴不代表沒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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