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iwin)ACGN協會跟各黨團討論結果
剛剛ACGN協會發佈各黨團針對二次元內容相關之草案
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ACGNCRPA?mibextid=kFxxJD
各位好,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以下我們挑選了截至5月1日,與虛擬二次元內容相關之草案(以*號註記相關內容),而目前在相關委員會逐條審查部分,各委員仍持續對此討論當中,我們也將持續追蹤相關動態,並發布資訊,以及視情況和相關委員進行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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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 立法委員沈伯洋、蔡易餘等19人:(附圖1)【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3400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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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兒童或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一時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或猥褻行為之語音等,並誤信他人而予以對外傳送,造成此類資訊在網路流傳,倘若無正當理由持有該性影像、語音,都將對兒童或少年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爰調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調高罰金額度。
*二、查現行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惟此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卻沒有做出任何犯行者之基數,亦欠缺對創作表現或資訊流通之保障,考量本法立法之意旨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
*三、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仿真色情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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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沈伯洋 蔡易餘
連署人:黃捷 張雅琳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沈發惠 吳沛憶 林楚茵 蘇巧慧 何欣純 陳秀寳 羅美玲 郭國文 王美惠 郭昱晴 鍾佳濱 賴瑞隆 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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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 立法委員羅廷瑋等16人:(附圖2)【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3941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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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相關罰則,犯案首謀依犯罪情形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幫助犯或向犯罪者購買、觀看、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者,將最輕本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保護兒少個人法益,目前無實證研究與在地經驗支持其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之論點,為避免動漫繪圖等相關創作產業族群權益受損,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聚焦管理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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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德福 徐巧芯 邱鎮軍 黃仁 廖先翔 顏寬恒 張智倫 盧縣一 林沛祥 涂權吉 鄭正鈐 廖偉翔 吳宗憲 林思銘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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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 —— 立法委員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代表黨團:(附圖3)【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4139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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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惟本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後,我國仍有網路論壇持續以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且持有、甚至參與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不乏我國知名男性演藝人員。顯現民國一百十二年之修法之嚇阻力仍然有限。為強化我國對兒少權益之保護,並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人予以最嚴厲之刑事及行政制裁以及後續日常生活之管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增訂行為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修正「羞恥」相關定義;並拉高本法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三、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蒐集行為人之相關資料。(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四、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全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資料庫。(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
五、就行為人應施行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部分,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
六、行為人經本條例所定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限制其住居、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並應定期辦理登記、報到,且應接受司法警察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五及第五十二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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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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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
“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重點是這個吧
好日子還在後頭呢,繼續下去廣電總局不遠惹
KMT那個提案罰則是三小?兒少性犯罪比殺人酒駕重阿?
前兩個都有一項是侷限真人, 第三個文不對題
那個罰則感覺撞憲法23條的機會超高
TMD提案就很明顯就沒想要切割二次元,果然公聽會的態度
才是真的,澄清只是想包牌而已
民眾黨的法條本身增加無"藝術性"
而不是在立法說明裡面
各位小心不要踩線
留名
ACG議題怕彩甚麼縣
兒童性犯罪比殺人酒駕嚴重,當然前提是撇除二次元
是殺人酒駕刑責太輕
真的拉到幾十個委員連署耶 太猛了(′・ω・`)
民眾黨那個感覺要看617釋字 而羞恥的定義要看 衛福部
的函釋 這樣?
那個無藝術性是借釋617來替代原法條"羞恥"的解釋,並沒
將虛擬切割
流刺網撒網中
國民黨跟民進黨版本是比較明確點想排除虛擬啦 民眾黨
就主管機關負責解釋 我提高罰則 設立資料庫
簡單看下來是kmt版本對創作最寬鬆?有改法條本文
且限縮觸法範圍只到取材來自真人的作品
民眾黨版本感覺是想用釋字617的藝術性排除條款來放
鬆創作品管理 但感覺這就會很吃檢察官和法官的解釋
推
的確是這樣,所以TMD的版本會依照情形可能不會用刑235,
民眾黨感覺是甩給司法做判斷 不是在立法明確排除欸qq
反而會有被判兒少性剝削的疑慮
就昨天會議的結論是沒有結論,ACG出委員會的法條被衛
福部擋掉,所以列保留,進付黨團協商一個月後二讀
衛福部不接受成文排除虛擬,認為應僅列於立法理由,保
留空間給主管機關……嗯就是大家想的那樣
幹你媽衛福部還在搞
衛福部真棒
現在各黨團都同意排除虛擬,所以這一個月要格外注意衛
福部有沒有拉保守團體搞小動作
3黨都針對「真人」的方向下手,剩下的就是看誰在搞
第三個黨這樣寫反而是讓原法可以擴大解釋吧?
看起來就是衛服部在搞
這件事情有一個很智障的點是:法律是對「人」的這件事情
,在一般法治國家居然還要特別寫進去……
模糊空間就雙面刃,可以模糊避開,卻也可能被模糊針對
反正選模糊空間給最少的
虛擬要特別排除真的有點蠢,但能讓偽福沒藉口亂搞也好
哪個版本最明言排除ACG就力挺
感謝委員們的努力 尤其是蔡委員
還有感謝版主和站方的努力
TMD又在包牌喔。寫個排除虛擬會要你命是不是
怕保守派才寫成這樣 可憐
風向帶起來
該思考到底是兒少性犯罪比殺人酒駕重?還是殺人酒駕太輕
現在就三黨版本中TMD的版本最危險,因為他用釋617反給了
衛福部真的是當自己是天王老子 操你媽的
當然是都不重要啊,是看誰排除虛擬比較多
排最多的就kmt版本了
幾乎每條都加上要真人
兒少性剝削擴大適法的空間
目前麻煩的是這次保留條文多達18條,一個月協商期會主
要處理成哪種狀況很難確認,總之下禮拜三再看看
Kmt版本你的色圖作品只要不做死說我在畫某真實幼童
且又畫得很像 應該就不會觸法
KMT的疑慮是電磁紀錄一詞會會不會掃到一些一樣是創作
者創作的產物
結果自稱年輕人支持度最高的提出來的最孬 哈 植物們可
以告訴我現在感覺怎樣嗎
ㄨㄚˊ 看破手腳囉
看說明應該是侷限在真人照片這種電磁紀錄
原法條的”圖畫”包含更廣 同樣的疑慮原本就有
不知道還能不能寫更明確保障創作就是
這改法已經比原本版本明確多了
看說明看起來根據真人繪製的圖跟電磁紀錄製造是分開
來的兩個狀況
KMT如果有明確定義出以真人為基礎的創作的話,剩下就是
理論上是用AI製造一詞才是最好的,但看起來可能是法
律上尚未對AI有明確定義就用有定義的電磁紀錄
被告的舉證責任了,是說這種事本來就被告要做的...
我理解上電磁紀錄那些是針對ai拿來當素材的狀況
才會說電磁紀錄生成的擬真
如果不"以真人為基礎的"話,那我玩上古5捏0.75的女角也
這涵蓋了拿來訓練跟deepfake兩個可能
要被判7年了
電磁紀錄的定義是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類似方式製
造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不好說,這樣推下去會變成「到底怎樣算擬真」,可能還是
得看日後法律會不會對AI有更明確的定義
AI理論上會算在裡面,但也可能會算到一些不該包括的
創作者產物
然後再補進來....
不過他的電磁紀錄是寫在以真人後面
應該侷限在以真人素材的電磁紀錄吧
還是目前這樣寫還是不夠明確
看你怎麼斷句啊。可以中間斷句就送你七年
AI畢竟是新興的概念,用舊的法律概念去包括可能會有
不精確的問題
覺得民進黨的比較直接把 理由寫進來比較好。就是沒辦
法證明所有排除
只要沒辦法證明有實際兒童受害就直接out
怕的是這個詞貿然入法可能會重蹈保護司抓圖畫一詞擅
自解釋的覆轍
想想Deepfake也滿新的,正式討論AI入法也許不遠了
之前板上就吵過沒特別標注虛擬這點了 還是有黨沒更
新到meta
有啊。有個明顯meta沒跟上的
等等又要來吹最近多忙多辛苦了
排除法比條列式好,但兩者都有朝著維護二次元虛擬創
作方向走,給個肯定
嗯?仔細看了一下,DPP和KMT的提案並沒互相衝突阿
罪刑均衡原則被當屁
量刑比例原則吐槽過了,按原版本一定撞憲23,非改不可
笑死又死刑無期徒刑,某黨真的除了這種譁眾取寵的
立法外沒別招了
推整理
DPP和KMT的版本有比較明確將虛擬創作排除,但衛福部看留
言還很想亂來的樣子,希望壓得住氣焰
TMD要看行為人的設定惹
三黨都加嚴,D小改做個樣子,目的雖有寫但沒將排除虛擬入
法;K大改,有將排除虛擬入法,刑期妖壽高;白改條文再加
一咪咪罰則,實際就是沒動
T黨行為人設定就第二條,不罰持有
樓上有看內文嗎 「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
情之產物」 說沒有排除是不是眼瞎了….
文章沒有多長 看完再來評論吧
D版第三點第1行不就寫要排除了
是來帶風向的是不是啊。這麼大字寫要排除虛擬了
目前看來最大兩黨都確定要排除ACG了,國民兩黨有共
識很好啊,就看這兩黨後面協商出來的排除法是什麼
了
推
民眾黨的版本就得到衛福部共識時的第一版吧
看起來是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就跟他們之前和ACGN創作權益推動會開會時的宣稱衝突
啊!
第三版的提案者之前主張現有法條依然容易導致擴及二次元
創作,主張修法排除。 結果真的提案時完全沒有排除?
第三版看起來就是加重刑責其他保持原樣而已欸
就裝死啊。反正植物們又不介意。嘴巴做事比實際做事重
要
四年後再來洗記憶吹偉大的馬斯坦古
不知道執政黨的能不能過
是我說不清楚還是有些人沒看清楚,立法目的和法條效果完
全不同
以某黨團總召逢綠裝死逄藍迎合的態度,如果今天出的不是黨
團協商後的唯一版本的話,那藍營版本通過率會大一些,不過
那個刑責真的要調整不然最後會整個法案形同虛設
還是有寫排除啊
給王育敏推推了,主持這個很辛苦,聲音聽起來都累累的
。
國民黨偏向加重刑法,民進黨則是可能偏向戀童癖採心理
治療吧?
衛福部還在搞,他們保護現實兒少有對虛擬的百分之一,
可以少犧牲很多兒童
感謝整理 推
自認是ACG議題就不用怕4-11也太天真,還是說想坑別人?
現在一般人好像也只有純討論的空間了 靜待後續發展
希望戰神可以緊盯住這案子
為什麼要置希望在提案中完全沒有提及排除ACGN的?
做名詞汰換的方式也太廢了 本來就是這樣解釋啊
排除虛擬很好 偷渡AI給噓
兒少性犯罪基本毀了一個未成年人的未來,重一點可以
接受。仿真AI繪圖則是有影響名譽的可能性,別以為很
扯,看看眼鏡短髮屬性被污染多嚴重也該知道…
TMD垃圾退件黨
某黨沒提網路實名制入法就要讚嘆4-11了
爆
[情報] 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 黃捷等完成提案今送出 民視新聞網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檢方日前在黃子佼個人硬碟發現存放不雅影片,其中7部涉及未成年偷拍,引發輿論譁然 ,女星賈永婕及黃子佼前女友小S(徐熙娣)等多位藝人也連署修法,盼建立對台灣兒少90
[閒聊] 范雲王世堅欲修兒少性剝削條例加重責任今天的新聞 因黃子佼事件 立法委員范雲、王世堅欲提案修法 提高、加重兒少性剝削條例之罰則、責任 提供資訊給大家參考62
Re: [閒聊] 馬斯坦古質詢iwin相關議題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 沒有動法條本身,但是以異動條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檢察官和法官誤解條文: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25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我找到兩個案例可以分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9
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話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為何沒有明確定義兒童和少年啊 反觀- 看到很多人都在怪iwin 真的很怪 行業自肅從某方面來說是一種保護 要記住 以現行《兒少法》來說 這些行為是要上法院 而且很有可能被判刑的 112年的修正理由:
6
Re: [討論] 真的有人賣A漫被判刑耶~~~~這段是無罪的理由說明,有罪的說明是這段: 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 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 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1
Re: [新聞] 鄭運鵬賴品妤任動漫協會永久顧問 搶逛台最近對iWin事件,上網查了懶人包是參考這篇 黑白工房「被 iWin」事件懶人包:二次元兒童色情創作應該被法律管制嗎? 2024/01/31 依照文章內容,
爆
Re: [推投] JoJo的奇妙冒險 最喜歡一部「1票」 催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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