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以兒少法36-1管到二次元有過度解讀嗎?
現在iWIN還是衛福部就是一直拿36-1來打二次元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怎麼之前都沒事今年開始出事
而且我這怎麼看這法律寫得應該是真實人物的圖畫吧
那我今天畫一根香蕉弟弟或茄子妹妹引發性慾是不是也會iWIN?
這條法律沒有被過度解讀嗎?
--
有立委出來幫忙反對iwin嗎? 只有兩位持該管然後該分開管
樓上勇
很好笑的是假如是日本繪師在日本畫 來台灣要不要抓
因為他是檢舉制吧
以前可能沒什麼人知道iwin可以處理二次元
以後國中高中應該禁止家政料理課了…一樣標準的話…出
現茄子香蕉料理他們就可以聯想然後勃起了
原本只有管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去年修法把它擴充成
比較曖昧的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的東西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的修法沿革
OO帶頭提案擴權的
問題是…何謂足以引起性慾…目前感覺不管怎樣他們都能
勃起…
沒啊其實大部分都沒送這條吧
像目前西洽收到的幾乎都是iwin要求說添加防護,非兒色只
是一般色情應增加阻攔機制
他案由都寫這樣了其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ptt一定要
下架
https://i.imgur.com/3uYdgOo 你要怎麼定義二次元是人
因為iwin能要求平台配合下架的法源是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
,但他自己都沒說是兒色嫌疑了沒要求下架,所以我也不曉
得為啥就非得下架不可
你去看衛福部司長恩不里居和iwin就知道無上限自我解釋
不是啊,啊版主貼出來的iwin來函就那樣寫啊
現在我覺得到處都在鬼打牆啊
沒有鬼打牆 這篇寫的很清楚 檢舉被iWin判兒少剝削的只有
一篇 其他都是兒少保護 添加防護即可
依照恩不里居的標準是就是她主觀認為有問題就可以抓去關
了沒錯啊 所以不管什麼類型的作品就算是虛擬人物只要衛福
部覺得有疑慮就可以用這法律栽贓你有罪 這就是這條法律跟
衛福部最荒謬的地方 才不是什麼兒色不兒色
你要回到當初立法理由
就他們覺得看了虛擬就會想去幹真人
再者這條法律本來就是在感性的狀態下立法出來的 能解釋的
空間很大 現在沒事等三月修法以後誰知道會不會出大事
鬼打牆的點就是大家都只想嘴自己想嘴
法律所謂的人 民法就有解釋了吧= =
只是說平台基本上容易便宜行事 也就是自肅 像ptt之前也是
所有文直接下架 不特地去分是嚴重的兒少剝削還是加註即可
的兒少保護
那群官鐵定懂法 但就是要來噁心ACG的人就是
自肅就是最麻煩的 就像中介法也是怕平台噤若寒蟬自肅
中介法當初就是類似的東西 只是這次是動刀ACG 在那邊蘿莉
色情的就是很不負責任的說法 中介法也是要控管仇恨跟霸凌
言論 但是這種東西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誰說之前沒事的?2018年有人賣中學生色情漫畫被判兩個月
ACG圈內很多人對法律議題沒興趣,到現在才知道有違法
這是抓畫的人啊 台灣比較少 38才是抓賣的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1109號刑事判決看一下
一堆JK的ig都犯法了吧
97
[爆卦] 巴毛律師:炎亞綸拍性愛恐涉兒少性剝削巴毛就是台南josh的律師表姊啦。 腦粉好了啦,不要再躲在推文裡,狂推感情糾紛、無聊騙流量,帶風向了。 (不曉得有沒有公關公司?但關鍵字「感情糾紛」的推文都不長、都很類似) 律師說可能涉及的刑責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是非告訴乃論欸! 目前咪兔事件,可能刑責問題最重的就是他哦,輝哥蛟哥no哥暫時都要靠邊站!!44
[問卦] 我剛剛發現炎亞綸犯的罪其實不輕吧因為炎亞綸 我翻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裡面有一條是這樣寫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 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20
[閒聊] 貼虛擬色圖的刑責怎麼比虐童還高啊刑法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不是在鼓勵戀童癖不要發色圖 直接去虐童啊10
[問卦] 衛福部對兒少法標準 台灣會有多少人被抓張秀鴛反問,「凡是認定不是都主觀嗎?」她認為,如果10個人中有8個人看起來都像兒少? 或是外觀、體態、其他資訊透露角色是兒少,都是不適宜的 只要判斷看起來像未成年 通通有罪 還包含虛擬二次元人物 這個認真執行下去 台灣監獄要蓋多少?8
[閒聊] 炎亞綸炎亞綸近期官司 妨害性自主 → 罪證不足,不起訴 拍私密影片,並外流 →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今日被提起公訴 共2處,都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另外最近改本名了 吳庚霖 → 吳秉孺7
Re: [新聞] 12歲少女主動問「要不要露奶照」21歲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2.5
[討論] 借鑑其實也iwin了嗎?重新看了一下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4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虛擬人物的影像是否可能助長現實兒少犯罪無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 恐龍法官用的是第一款,因為怎麼找都找 不到第二款的引誘、協助等行為 第 36 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 如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 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虛擬創作也在裡面欸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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