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
在阿摩做到一個題目,但答案為(B)...不懂...
25. 甲分別向丁、戊借貸 180 萬元,並且告知甲的兒子乙。丁與戊的清償期屆至時,甲適巧因病 逝世,留下遺產 390 萬元,乙為唯一的繼承人,但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亦未辦理拋棄繼 承。另外,甲也向丙借貸 180 萬元,但乙並不知情。今乙就遺產分別向丁、戊清償甲的債務, 如果丙的清償期也已經屆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的遺產為 390 萬元
(B) 如果丙向乙 請求清償 100 萬元而未獲清償時,仍不請求丁、戊各返還 50 萬元
(C) 丙丁戊應依比例受償, 即各得受償 130 萬元
(D) 丙得就未受償的 100 萬元,對乙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1162-2條 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其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另依據同條第5項 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依題意,乙已就遺產分別向丁、戊清償了,所以遺產只剩下30萬,
拿這30萬清償向丙清償,還有不足的150萬,應以甲自屬之財產做清償,
如果丙僅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那甲就應拿自己的財產100萬來做清償,
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已受領之數額。 所以(B)也是對的@@?
不知道想法哪裡有誤,謝謝Orz
--
你用錯條文了,要用第1162-2條第2項至第4項,另外乙要對
丙以自己責任財產負清償責任的金額不是150萬元,而是“
假設丙與丁戊各自以其債權比例就遺產受償的130萬元(390
萬元÷3)”,這樣才會符合1162-2條第第1項與第2項所稱
“債權人應受清償部分”。
所以這題的操作應該是:甲將遺產390萬元全部清償丁戊各
自的180萬元債務後,剩餘30萬元用來清償對丙的180萬元債
務,丁戊各自不當受領的數額為50萬元(即前面依丙丁戊各
自債權比例所算出來就遺產應受償的130萬元,丁戊各自受
有超過該130萬元之50萬元不當受領數額),而丙僅受償30
萬元,就丙應受清償的130萬元中還有100萬元未受償,該10
0萬元丙依第1162-2條第2項可以對乙主張以其自己的責任財
產清償,當乙不清償該100萬元時,符合第1162-2條第3項丙
受有100萬元損害,因此丙得依第1162-2條第4項向丁戊請求
各自返回不當受領的50萬元。
返回(X)-->返還(O)
10
Re: [閒聊] 關於自身債務和公公的詢問看懂了,留下的房子跟債務,那當然要說清楚 : 公公是個嚴肅的人 : 有次詢問只大概說自己這邊還有債務 妳前面房子兩個字跟債務連在一起 讓人誤會了3
Re: [課業] 身分法題目不好意思,我的想法與s大一樣,看完下面推文還是不太懂遺產內部與外部的關係,能否 請神人指點@@ ※ 引述《siang912 (siang)》之銘言: 此為99年台大法研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 A 女與 B 女後,乙女不幸因病死亡。丙男為甲男之堂弟,且已3
[請益] 違章建築之買賣可否主張善意占有?(104司)不好意思因題目頗長,想請教的問題摘要即是「違章建築之善意無權占有是否可對抗不當 得利請求?」 題目出自104司法官二試民法綜合題3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 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3
[請益] 問題:2018年版 題型破解-債法 頁次4-19朋友的帳號被吃掉,我幫他代po, 希望大家不吝解答,感恩 問題: 題目: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2
[課業] 民法218-1與代送之債問題題目: (出自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2020年二月,第368頁) 出賣人乙應買受人甲之請求,同意將標的物A送到清償地以外之地。乙包裝A交付於乙之友人丁代送,因丁過失發生車禍,致A全毀。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書中解法: 1.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1
[課業] 刑法教唆犯與間接正犯問題教唆犯 如果教唆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要對方犯法算教唆嗎 甲因為家裡的狗被乙毒死了 但甲不知道是乙毒的 甲每天都很痛苦1
[課業] 109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民法選擇題第15題15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 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 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A 不動產獲償 。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A)0元(B)200萬元(C)600萬元(D)1200萬元1
[請益] 民法共同保證計算題目是101的司特如下: 甲以自有價值500萬元之不動產、配偶乙所有價值1,000萬 元之不動產二件設定抵押權,並央求長輩丁、長官戊出面保證,始獲X銀行核貸2,000萬元。詎料甲屆期無力還款,X銀行乃向丁、戊請求連帶清償,但卻拋棄 乙所設定之抵押權。不料戊因恐被週刊爆料乃一舉代償2,000萬元。試依現行民法析述戊代償2,000萬元之法律效果如何? 想請問,為什麼參考幾家擬答,都沒有計算甲自有的500萬不動產,債務人若也有抵押物,不是要優先拍賣受償,而分配額應該如下: 甲 500萬 乙 300萬1
[請益] 民法1148-1I,擴大責任財產範圍的實益..民法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該條文的第一項,是為了在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衡平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