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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大法官解釋條文部分失效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大法官解釋條文部分失效作者
dreamcity
(飛行在宇宙中的航海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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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777號解釋認定刑法185-4條的"肇事"定義不明,公告後廢除;
刑度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公告至遲2年後廢除.

777號解釋是108年5月31號公告,所以"肇事"部分即刻廢除,
但刑度至遲要到110年5月31號才廢除.

那請問現在此法是否仍可使用,並按照其原定刑度量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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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hengboy0309/29 11:32肇事是否包括無過失,定義不明,這部分才失效吧?

dreamcity09/29 11:54那只要肇事 ,就可以適用嗎?

CallmeDad09/29 12:08777只講了無過失的部分違憲

BboyJudge09/30 10:05無過失不在肇事範圍內,故意過失就按其法定刑論處

victory6301509/30 11:16僅無過失部分失效,建議再仔細讀一遍

frank823309/30 21:03你漏了講明確性那部分,那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