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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作者
wowisgood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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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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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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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02403/22 09:57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joy02403/22 09:57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wowisgood03/22 10:14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wowisgood03/22 10:14

jenny0202603/22 11:25同一樓

jenny0202603/22 11:25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wowisgood03/22 12:09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M4Tank03/22 12:25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wowisgood03/22 13:18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sssn103/22 22:00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ll6a03/23 02:30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ll6a03/23 02:30用0.0..

ll6a03/23 02:34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wowisgood03/23 08:32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ll6a03/23 14:47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ll6a03/23 14:47,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ll6a03/23 14:47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ll6a03/23 14:47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ll6a03/23 14:47.0..

wowisgood03/23 20:50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wowisgood03/23 20:50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wowisgood03/23 20:53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wowisgood03/23 20:53管理好嗎

wowisgood03/23 20:57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