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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作者
CHRyan0127
(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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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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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isgood06/05 08:29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

wowisgood06/05 08:30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

wowisgood06/05 08:32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

esienhour06/05 10:46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

esienhour06/05 10:46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