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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作者
wowisgood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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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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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sKing06/25 15:15我覺得你要先處理對甲來說誰才是債權人欸,先去看乙丙

HunsKing06/25 15:15間的讓與有沒有通知甲。之後再來看後續問題。

wowisgood06/25 16:04我想說債權讓與通知不影響讓與效力就沒特別寫

wowisgood06/25 16:05而且債權人不當然等於契約當事人QQ

dreamsletter06/27 23:22把他想成解約的事由可以作為抗辯的一種不就可以用29

dreamsletter06/27 23:229處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