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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法緒/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共有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法緒/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共有 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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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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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就「法緒」或「法大」考試而言,民法「共有」內容以前並不常出題,且內容比較複雜,許多考生都直接跳過。但根據我的統計,「共有」似乎是這兩年的考試熱區,光111年迄今就考了3次,未來也可能繼續出題,提醒大家多多注意。

「共有」要考的話,不外乎是:
(1) 最愛考的是「應有部分」與「共有物」處分或管理是否須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這部分請參下述111 鐵特佐級 法學大意、111 普考與109地特五等的題目。
(2) 共有物之分割: 分割方法理論上還滿重要的,但「法緒」或「法大」似乎不太愛考,反而喜歡考分割之效力→這部分請參下述111 鐵路員級 法緒那題。
(3) 分管契約之效力→這部分請參下述107初考的題目


【例題解說】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甲欲為下列何項行為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111 鐵特佐級 法學大意
(A) 拋棄其應有部分
(B) 將拆除A 土地上之房屋
(C) 將該A 土地出租於第三人
(D) 對第三人主張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B
選項A: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甲拋棄其應有部分1/3可以單獨為之。
選項B:「拆除A土地上之房屋」屬於「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選項C:「出租A地」屬於「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經多數決(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即可為之,也就是說無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選項D: 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相關試題】

1.乙及丙分別共有一筆土地,甲以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嗣後甲、乙、丙
三人未徵得丁之同意而協議分割,將土地分為A、B、C 三部分,由甲取得土地A 部分,乙取得土地B 部分,丙取得土地C部分,問丁之抵押權存在於何處?111 鐵路員級 法緒
(A) B 部分土地
(B) C 部分土地
(C) B、C 部分土地
(D) A、B、C 三部分土地
D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列何者無須得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111 普考
(A) 共有物所有權之全部拋棄
(B) 以共有之全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C) 將共有物由建地變為農地
(D) 共有動產之應有部分移轉
D

3. 下列何種行為依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自由為之?109
地特 五等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
(A) 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B) 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C) 決定共有物之處分
(D) 協議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A

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107初考
(A) 土地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B) 動產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C) 分管契約發生之前提為當事人間存在共有關係
(D) 分管契約因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時,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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