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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逆轉!重劃區開發涉貪1300萬 台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逆轉!重劃區開發涉貪1300萬 台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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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f52881 (ccf52881)》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 台南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與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在土地重劃案中向
: 重劃會長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一審遭台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
: 高進見則判9年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宣判,依證據不足撤銷原
: 判,改判郭信良及高進見收賄部分均無罪,高進見教唆偽證罪仍維持6月刑期,廖堅志亦判
: 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摘要在下午時出來了

以下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四年度矚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中的說法:(按: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教唆偽證罪部分高進見、檢察官均得上訴)

壹、本院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郭信良、高進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含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不另為無罪部分),及廖堅志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均無罪。

三、其他上訴駁回(即高進見教唆犯偽證罪部分)。

(中略)

參、無罪理由要旨:

一、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部分:

(一)證人廖堅志雖指稱被告郭信良對其恫稱:地價重審、訴訟緩登,郭信良講到的這幾個點我覺得很致命等語。惟此僅有證人廖堅志片面之指訴,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實其說。又證人廖堅志於調詢、偵查時稱:佃西重劃案工程都已經驗收給市府接管,地主九十五%以上都已經領到重劃後的權狀等語,是依此客觀情狀,當無所謂被告郭信良得以「地價重審、訴訟緩登」之情事恫嚇,而使廖堅志心生畏怖之情事。

(二)證人廖堅志於偵查時證稱:(高進見並沒有跟你簽訂任何契約,郭信良是否有說些什麼讓你害怕而給付金錢?)當時大部分地主土地已經登記完領走了,工程也都驗收完,跟當時答應高進見購買抵費地的情況不同,郭信良不用任何表現我就知道不得不處理,所以我也同意,順便請他幫我解決問題等語。準此,縱認被告郭信良可透過議長之身分造成實質影響力,然於一一零年六月七日、八日,佃西重劃案業已接近完成,故廖堅志根本就不會因佃西重劃案進度恐遭刁難,因此而畏怖生懼甚明。

(三)於一一零年六月七日、八日,在蔡連博舊厝,被告郭信良(否認一一零年六月八日到場)、高進見與廖堅志洽談時,被告郭信良係向廖堅志稱:你已經答應要用便宜價格賣抵費地給高進見,怎麼都沒有履行,嘴巴答應就算數,講話要算話,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等語,除此之外,被告郭信良客觀上並未為所謂恫嚇、脅迫,或所謂「暗諭」、「提點」等行為,而可能於廖堅志心理上形成壓力,使廖堅志心生畏懼。

(四)關於廖堅志為何會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之原因?依據證人廖堅志於歷次調詢、偵查時陳述,廖堅志係因主觀上認為「議員」質詢之權利相當大,可以產生既深且遠的影響,何況是當時身為議長的被告郭信良,因而忌憚被告郭信良議長之身分;且廖堅志在外耳聞被告郭信良的作風,擔心如果不照做,可能會有不好的影響,故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從而,被告郭信良客觀上並未對廖堅志施以強迫或恫嚇之積極方法,而本件廖堅志之所以心理上形成壓力,純粹係因其對於被告郭信良主觀之認知、評價,及顧慮議會質詢可能之影響,因而同意交付一千三百萬元。

(五)不能證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有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自應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該部分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部分:

(一)被告高進見(或吳順德)與廖堅志間,雖曾經磋商過購買抵費地之事,然因就買賣重要事項未有共識,或資金不足等因素,不僅買賣雙方均未在合約書上簽約、用印,針對買賣契約重要之點(抵費地地號、範圍、位置、面積、價格等)亦未達成口頭意思表示合致,故被告高進見與廖堅志間並不存有抵費地買賣糾紛。

(二)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與被告廖堅志雙方協議之過程:

1.於一一零年六月七日在蔡連博舊厝第一次會面,被告郭信良係為調解處理高進見與廖堅志間之買賣抵費地糾紛,此次廖堅志就是否「補償」被告高進見一千五百萬元,未為明確回覆。
2.嗣廖堅志透過蔡連博再度邀約,於一一零年六月八日在蔡連博舊厝為第二次會面(不能證明被告郭信良在場),被告高進見與廖堅志達成一千三百萬元、分二次給付之協議。
3.又於雙方達成一千三百萬元、分二次給付之共識後,廖堅志始「順便」(第二次會面)請求處理佃西重劃案之「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問題。

(三)依據卷附相關事證,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郭信良於一一零年六月八日在蔡連博舊厝第二次會面時,確有在場或參與該第二次會面。

(四)依據廖堅志之證述內容,廖堅志係因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要求廖堅志補償高進見一千三百萬元,雖廖堅志表面同意,然其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的事情。又廖堅志於一一零年六月八日在蔡連博舊厝之第二次會面,達成一千三百萬元之協議後,始提出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惟被告郭信良於第二次會面時並不在場。故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並非為使被告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亦即兩者間不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

(五)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郭信良確有分得或取得廖堅志所交付高進見一千三百萬元中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六)廖堅志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審酌:

1.廖堅志明白表示:「我如果真的要請託,我個人有很多人脈、很多人選,不會去考慮請郭信良幫忙」等語;
2.廖堅志主觀之認識「我是『順便』請託郭信良處理截角樁位錯誤的事情」;
3.佃西重劃案工程已經驗收完畢,且大部分地主就分配土地亦已登記完成,而就佃西段一二七四等地號土地因「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部分,對於廖堅志而言,其利害關係或可能涉及之利益甚微。可知兩者間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七)臺南市政府同意佃西段一二七四等地號土地於「變更臺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一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發布實施生效前,提早於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完成土地登記之原因:

1.佃西重劃案一二七四等地號土地,因地籍線(無截角)與都市計畫中心樁位成果(有截角)不符遭暫緩登記部分,係因都發局之都市計畫圖繪製錯誤所造成。
2.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道路交叉口大於一百二十度是可以不用留截角的,而本件二處角度分別為一百二十七度、一百五十九度,故均無需留截角。
3.本件有佃西重劃案某男性地主一直打電話到都發局、地政局陳情。
4.都委會於一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一零次大會審議決議採納佃西重劃會之陳情內容,取消二處截角。
5.又因「都發局已修正都市計畫圖並與地籍線相符,詢問各主管機關也同意,所以地政局就沒有堅持公告後才能辦理土地登記,因為都市計畫通檢至發布實施通常會需要一至二年的時間,這樣子對地主不公平,錯不在地主」、「佃西重劃案該三筆土地的中心樁位與地籍線相符。…因為暫緩土地登記的原因已經不存在,避免影響地主權益,所以我才會簽請同意該三筆土地辦理登記」。

由此可知,提早完成土地登記顯與被告郭信良無關。再者,被告郭信良以電話斥責地政局市政重劃科長洪智仁,係因「原佃的會議紀錄」、「佃西重劃案抵費地要登記的文」兩案,而與佃西重劃案一二七四等地號土地登記乙事無涉。故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郭信良就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不法或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等主管單位公務員。

(八)公訴意旨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自應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該部分無罪之諭知。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

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並非為使被告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且廖堅志應不會為了佃西重劃案取消截角、暫緩土地登記之事,花費一千三百萬元請託被告郭信良,故兩者間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被告郭信良未就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有所謂「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且亦無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情事。本件與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以該罪相繩。

四、被告廖堅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

被告廖堅志雖自白本件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惟被告廖堅志係因被告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經達成一千三百萬元之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故該一千三百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又被告廖堅志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被告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一千三百萬元與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五、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未予詳究,而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因法規競合,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此部分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含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部分撤銷改判,而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無罪之諭知。

(二)原審未予細究,而認被告廖堅志構成上開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原審認被告廖堅志符合自首要件,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免除其刑),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僅係犯後自白而非自首,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廖堅志部分予以撤銷,而為被告廖堅志無罪之諭知。

(三)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行,而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已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故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部分並無所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亦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詳審及此,而就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並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無罪之諭知,期臻適法。

(四)廖堅志交付被告高進見之一千三百萬元,並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所得;又扣案廖堅志所有iPhone12 mini 手機一支,亦非犯罪所用之物。原審未予審酌及此,而仍就未扣案犯罪所得六百五十萬元、六百五十萬元(計一千三百萬元)諭知沒收及追徵,及將上開手機沒收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肆、被告高進見教唆犯偽證之量刑上訴部分:

本院認原判決關於被告高進見教唆犯偽證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之情形,而被告高進見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已為原判決審酌時作為量刑之參考因子,或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難認有據。又被告高進見法治觀念相當薄弱,其否定規範,侵害法益,執行受諭知之刑罰,乃維持法秩序所必要,難認有暫不執行之情。故被告高進見以原審就教唆犯偽證部分量刑過重,及請求緩刑之宣告,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鄭彩鳳、受命法官洪榮家



讀完是覺得:

一、通篇只有「罪證有疑、唯利被告」的感覺

二、全都是在拿法律開玩笑

三、七月時郭信良還聲請法官迴避,結果被駁回、嗣後也沒抗告,這次已經證明他當初多 慮了

參考:一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刑事裁定

經查,聲請人雖以前詞主張本院一一四年度矚上訴字第一號案件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於一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未允其調查證據之聲請及取消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審判期日而聲請迴避。經職權調閱本院上開案件卷證核閱,本案於一一四年二月四日收案起即密集審理,本院卷現已高達上千頁,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聲請調查多項證據,並調取各院檢光碟及聲請傳訊證人等,本院合議庭均積極辦理,辯護人於一一四年四月十日具狀表示請法院再惠准於一個月內陳報對各證人之偵訊意見,受命法官於同日批示請其二十日內陳報,並電話通知,製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按,辯護人於五月九日聲請勘驗證人偵訊光碟,受命法官立即定六月三十日勘驗,其間於五月十五日並有審理程序,然辯護人至六月二十日始具狀聲請傳訊多名證人,顯然遲誤法院諭知之期日將近二月之久,是法院於原定之七月十日審理期日倘因上情未能傳訊,亦屬合理,況上開期日不傳訊亦不表示其他期日不傳訊,尚難以此遽論有何偏頗之情。再者,原定八月十四日之期日,卷內並無通知取消之事證,而訴訟之進行本會隨案件之演進而有增減期日之情,此為審判長之訴訟指揮事項,並非受命法官所能單一決定,難認客觀上足使一般通常之人,均合理懷疑受命法官有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偏頗之虞,不能僅因聲請人主觀臆測受命法官訴訟指揮對其不利,即遽憑為其將受不公平裁判之依據,執此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要件不相合。



不管要怎樣辯解都好,「綠能你不能」是鐵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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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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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ensbo 10/22 16:51有罪-->綠的錯,無罪-->綠能你不能

aliensbo 10/22 16:52包牌法,真好用

cerberi 10/22 16:54台南就這樣呀 賄選邱議長 叫小芸王董 全

cerberi 10/22 16:54都無罪

cerberi 10/22 16:55一審二審判決天差地遠 法官也無敵呀

u987 10/22 17:19沒退民進黨是不是就沒事?

spadenet 10/22 17:31邱莉莉都能無罪了,議長當不知道幾屆的

spadenet 10/22 17:31會沒那個能耐嗎

borhom 10/22 18:08無罪欸,妃妃可以繼續衝下去了吧?

andy310082 10/22 18:52重點在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收到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