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新聞] 多數父母幫保管孩子壓歲錢 民法保障不能隨意動用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多數父母幫保管孩子壓歲錢 民法保障不能隨意動用作者
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就廣義言之,凡不能併存的二法律上
資格歸屬於同一人時,其中一法律上
資格被另一法律上資格所吸收而消滅
時=混同
這種情形有三:
(一)民法762條。由於所有權以外
的其他物權以一定權能作為內容,屬
於所有權上的負擔而限制所有權,故
稱限制物權。
又均在所有權人的物上所設定的權利
,故又稱「他物權」,如果它與所有
權混同,所有權上的負擔就無存續必
要。
(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勢必
須自己向自己請求給付,自己並應向
自己履行債務,顯屬無意義。
此項正相對立的法律上資格同歸一人
時,他們的債之關係即歸消滅。
(三)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同一人
時,保證債務被主債務所吸收而消滅

此項混同與前二項的「由權利與義務
混同者」有所不同。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的混同屬於義務與
義務歸屬一人,由強勢義務吸收弱勢
義務。
故稱不真正混同,以有別於固有的混
同。




民法344條規定的混同指的是債權與
債務的混同而言,因混同的結果,債
之關係歸於消滅。
此與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同時,所有
權仍然存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混同
時,主債務不消滅者,亦有不同。




債之關係原則上因混同而歸於消滅,
因之,債權的從屬權利或擔保物權等
也隨同消滅。
但債權與保證債務混同時,保證債務
固歸於消滅,主債務則仍繼續存續。
此外,債權與它的債務雖同歸一人,
債之關係仍例外不消滅的情形。有左
列二種:
(一)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
債權與它的債務如果因混同而消滅時
,第三人的法益就受影響時,為了該
第三人的利益,債權就不應歸於消滅

例如
甲以「對乙的債權」替丙設定質權後
,甲、乙間的債權債務即使發生混同
,為了質權人的利益,該質權標的之
債權並不消滅。
依同一理由,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
扣押「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的債權」
後,乙、丙間的債權債務即使發生混
同,為了債權人甲的利益,該扣押的
債權也不消滅,因此甲得繼續聲請對
該債權進行強制執行。
(二)改天講


※ 引述《jason050117 (work hard, be kind)》之銘言:
: 公視
: 曹晏郡 邱福財 / 台北報導
: 多數父母幫保管孩子壓歲錢 民法保障不能隨意動用
: https://youtu.be/plGOTvZZhWs
: 過年能領壓歲錢,是小朋友的快樂時間。不過想拿壓歲錢購物,還得問過家長,因為有不: 少人擔心小孩亂花壓歲錢,會幫忙保管。
: 民眾說:「我收,我收著,就學費吧,課後班之類的。」、「幫他們就是存在銀行帳戶裡: 面,一些學雜費、學習的用品這樣,例如就是小朋友的書桌,或是房間要布置的。」
: 不過家長們要特別注意,民法有規定,除非是用在子女的利益,像是報名才藝班、學費等: 用途上,否則父母只能保管,不能沒收動用。
: 除了壓歲錢之外,除夕夜吃團圓飯,傳統習俗出嫁女性要留在婆家,初二才能回娘家,否: 則會把娘家吃窮,還讓婆家不開心。但教育部在臉書PO文呼籲,認為應該拋下過去傳統,: 讓結婚女性能選擇什麼時候回娘家。
: 民俗專家廖大乙說明,「(古代)因為重男輕女的關係,怕初一嫁出去的女兒回娘家,就: 會把福氣帶回婆家,這是不對的啦。(現代)有的人,就生兩個女兒一個女兒,娘家的爸: 爸媽媽,孤零零這也是大不孝,要突破這種迷信,你就在團圓飯完就回家,就沒事了。」: 專家表示,習俗也有破解方式,如果能取得雙方家庭共識,類似觀念也能隨時代變遷、與: 時俱進。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19832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8.67 (臺灣)
PTT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