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 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准
: 4.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 政院、總統、監察院相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就暫時處分部分: 行準備程序,經多日密集評議,今幾乎都裁准。
: 憲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 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 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 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本案部分,憲法法庭將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在11月6日前宣判,: 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現有的15名大法官,有7人將在10月底任滿。賴清德總統13日出: 席民進黨國務青旗艦營,與學生談民主時提及釋憲案,指若政黨沒接受大法官的解釋,人: 民就會有噓聲,「青鳥會飛出來」。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主張我國的雙首長制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人事任命權由總統或行: 政院長主動提名,交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報告之責、立委有: 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修憲後的政府體制,總統和立法院同時具有直接: 民主正當性,是總統向人民負責;不向立法院負責的雙元民主體制,不存在立委對總統的: 質詢權。
: 黨團指出,2000年第六次修憲,刻意刪除國是建言權,可見我國憲法有「立法院不得質詢: 總統」意旨。此外立法院的調查權屬於集體性權力,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時必須經院會或委: 員會決議,個別立法委員不得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不得藉質詢機會,以罰鍰為制裁手段,: 強迫行政官員提供資料 ,否則就是混淆立委質詢制度與立法院調查權制度,還將行政權: 貶抑為立法權下屬。
: 黨團主張新法在上路後,只能透過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的暫時處分裁定來凍結效力,: 避免造成重大損害、急迫危險,不作成暫時處分的不利益顯然大於作成暫時處分的不利益: 。
: 賴清德總統認為立職法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已牴觸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欠缺法律明: 確性原則,造成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無明確區隔,將引發無謂的憲政爭議。
: 另外,備受爭議的立職法人事同意權部分,總統認為監察院為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作不可: 或缺的一環,立法院應在監委任期屆滿時行使同意權,否則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 立院制定刑法藐視國會罪,行政院也批評「反質詢」、「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 、「隱匿資訊」等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侵害司法院釋字585、627號解釋所闡述的: 「行政特權」。此外,立職法的調查權伸向各政府機關、部隊,嚴重破壞國防部與各司令: 部的國防機密。監察院也主張立職法影響監察院的調查權,牴觸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更: 是以國會調查之名入侵監察權的核心領域。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106208
: 6.備註:
: 真他媽笑死 黨的憲法法庭
: 之後不用看了
用 Gemini 總結一下被禁止適用的條文:
憲法法庭裁定中指出,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故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停止適用以下法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之 4:關於總統國情報告後,立法委員口頭或書面提問之相關規定。
第 25 條:關於質詢之答覆不得逾越質詢範圍、不得反質詢,以及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之罰則。
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關於被提名人應提出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告知事項之書面說明及具結之規定。
第 30 條第 3 項:關於被提名人應具結之規定。
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關於被提名人具結後,如有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之罰則。
第 45 條:關於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規定。
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關於調閱權之行使,應以「對行政監督有關之事項」為限之規定。
第 47 條:關於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閱權之規定。
第 48 條第 2 項:關於拒絕調查之罰則。
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關於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舉行聽證會之規定。
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關於聽證會得通知或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資料、出席表達意見或接受詢問之規定。
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關於聽證會之證人、鑑定人具結,以及拒絕證言、表達意見或為虛偽陳述之罰則。
刑法第 141 條之 1:關於立法院調查證人、鑑定人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之處罰規定。
--
誰在乎 現在只准罵大法官
爽啦
幾乎全禁吧
黨養的大法官 養官千日 用在一時
八卦果然又翻車了
操你媽冥禁党 幹
民主已死
所以哩 沒懶人包 你以為這邊看得懂喔
依藍白立委的水準還好意思搞成自己跟法官一
樣
噁心的綠法官,領納稅人的錢替黨做事
這裡一堆理組法盲 看這個像在看天書
聽證會不能要求出席跟提供資料
黃國昌就專騙這些沒常識的年輕人
這個已經很懶人了
直接貼通過的比較清楚
調查委員會沒了
太好了,我家巷口牛肉麵老闆不會被抓了
但我覺得你說一下沒被禁得比較快XD
質詢官員可以不鳥你
被提名人給假資料也沒關係
這畫面真有夠美的
可以反質詢加虛偽陳述太棒了
正式宣告 官員可以在國會反質詢 胡扯
說謊 圖利廠商也不能調查
證明大法官就是民進黨的狗而已
證明60%就是輸不起而已QQ
簡單來說就是跟本來一樣,質詢形同虛設
立委就算有質詢權,官員依舊可隨意說謊
養狗千日用在一一日
加油囉,國會改革繼續向前行。
幾乎判定會違憲 以前還會怕立委 以後
會更囂張。因為立委什麼事也幹不了
以後就是看一群跳針,在那叫什麼的官員
囉
委員可以公然划水了 好爽
40%綠雜種們真的是一群不要臉的畜生。
講的好像40%都看得懂60%都不懂一樣XD
行政院可以繼續撒謊了 恭喜青鳥
真的是有夠噁心
看透事物問題本質的人,根本不用看
這些表相的東西,能夠預測未來的走
向。
問題就是閩南是個特殊集體族群意識
型態的族群
這群生物的社會無法運行真正符合西
方民主精神的民主制度----法治、監
督、政黨輪替、
公開透明、公正、權力均衡、三權制
衡。
輸不起那在立法院亂的是哪群垃圾
這就是台灣政治的本質、鬼打牆。
錯的不是不公正的大法官,也不是民
進黨,而是沒看到這層道理存在的你
我...
好可憐難怪永遠被40趴看不起 在網上罵
到要誅九族一樣 又幹他媽的又畜生的 結
果行動力還不如青鳥們 可悲啊嘻嘻 繼續
無能狂怒吧
8/6的結果也定了 都是過過場
厲害了 我的党
改編組成行政院立法部好了?
以後官員可以直接不鳥立委啦!
輸不起在鬧的就是民進黨沒用51席呀
鬧完之後就開始煽動暴力批鬥,然後開始動
用黨的政治鷹犬,三院一府攻擊立法院
可以隨心所欲的說謊囉
這下子立法院根本等於沒屁用,無論民
意基礎多高,立法院的立法都能被擋下
立法立到幾百個法律人出來鞭 還敢說
連主要立法提案人都自認部分違憲w
爆
[爆卦]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真的出來啦 勿謂言之不預 嘻嘻 主文爆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 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 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 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 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8
[討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遭到暫時處份的部分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 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8
[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之理由 二、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 項、第59條之3第1項均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 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7
Re: [新聞] 駁藍營「抓到了」!柯建銘還原國會改革這一段是癈話! : 民進黨團上午召開「找到民進黨憲政改革國會改革初心」記者會,針對民進黨對於藍白所 : 有指控做詳細回答。柯建銘表示,藍白擴權違憲顛倒是非抹黑,說民進黨八年跳票,「我 : 講完,你就知道他們顛倒是非」。 這也是癈話!X
Re: [討論] 傅崑萁質疑青鳥錢哪來,可以傳民眾來問了又一個不看條文,又要自己補腦的人?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 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1
Re: [討論] 藍明知違憲還要強推藐視國會罪有人問哪條違憲?就我個人的意見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9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2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X
[討論] 贊成政院覆議立場民意大贏20多個百分點黃國昌今天相繼被行政院長和民意打臉 好好笑 1. 先從法律條文和事實講起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2
Re: [黑特] 行政院代表整個被大法官打爆耶..你完全聽錯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說 你依47條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條來提你怎麼說 或許塔綠班認為贏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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