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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馬籍女大生命案嫌犯:我很擔心死者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馬籍女大生命案嫌犯:我很擔心死者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之銘言:
: ※ 引述《chiafann (NAZZZ)》之銘言:
: : 轟動一時的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 : 罪嫌陳柏諺涉殺害女大生 今日開庭
: : 嫌犯於庭上向台灣法官表示:
: : 真的很想念被害人,也會擔心她在另個世界有沒有吃飽、穿暖,已向菩薩請求保佑死者: : 希望法官考量他一時衝動犯錯,並表示「我很愛她的」
: : 希望她能夠輕鬆、快樂。
: : 但被害者家屬還是堅持要判死刑
: : 請問法官聽到之後會怎麼判 有沒有八卦
: 如果我是法官 我會判他死刑
: 真的很想念被害人 那就了卻一樁心願
: 與其陰陽兩隔 日思夜想 擔心受怕 不如讓他共赴黃泉 早日見面
: 被害家屬得到安慰 嫌犯也能遂願
: 一舉兩得 雙贏
: 如果法官聽不出這是狡辯之詞,那也可以去吃屎了

這似乎有點偏誤太深

畢竟當初的案情,是因為錢財糾紛,才會惹來殺身之禍,且當初被告闖禍後還一心尋死,可是對於不圓其「夢」的原因,似乎有點費解...



且觀察「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零一號」刑事判決的理由: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至明。是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者,即成立自首。其法律效果,在外國法例雖有列為量刑參考因子,我國係因襲傳統文化,將此由刑法第57條抽離,單獨制定第62條規定,成立法定減輕其刑要件,嗣鑑於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預期邀獲必減寬典而恃以犯罪者,為使真誠悔悟者可獲減刑自新機會,而狡黠陰險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並參酌我國暫行新刑律、舊刑法及日本現行法例,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將自首由必減其刑,修正為得減其刑,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堪認自首規定之立法目的,兼具奬勵行為人悔改認過,及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累及無辜。是以,立法者本側重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自己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而將自首列為法定減刑事由,至上開修法理由之說明僅得列為法院是否減輕其刑之部分衡酌因素,法院就符合自首要件者是否給予減刑寬典,仍應就行為人是否悔過投誠、有無因此節省司法資源等雙重立法目的予以綜合審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致有悖寬厚減刑之刑事政策。

原判決依調查所得,及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證據及理由,固說明被告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本件殺人犯行前,主動向警員陳軒宏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但考量本件事發時間為「111年10月13日上午10、11時」許,警員接獲被告家屬來電表示被告有意尋短後,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許與被告通話時,被告僅告知係開玩笑,無需協助,未主動提及殺人行為,直至當日下午4時許,在陳軒宏與被告家屬進入被告租屋處後,始向警方告知本件殺人犯行等過程,認為被告係本人自殺未果,因擔憂警方追查自殺原因而發現其殺人犯行,始為自首,難認有悔悟之心等旨,而維持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雖已自首,然與鼓勵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不符,乃不予減刑之裁量結果。惟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則依前開說明,除顯不符合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之立法目的外,仍應予減輕其刑,然原判決論斷不予減刑,僅審酌被告非出於誠心悔悟一端,就本案是否因被告自首,而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及避免株連無辜等立法目的,疏未斟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又原判決既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認為案發後警方在被告租屋處發現其自殺未遂之事實,則在此之前,被告於首次接獲警方關切來電時,未立即告知殺人犯行之原因,或係一心尋死,或因不敢面對而選擇逃避,不一而足,尚難據此推論被告在該次來電後約2、3小時始向警方自首,必非出於悔悟之心。況且,被告自殺行為,並不成立犯罪,縱令警方詢問其自殺原因,被告本無說明義務,亦可以其他事由搪塞應付,似無自首之必要。依當時情境,被告之殺人犯行是否處於無所遁形之勢,實非無疑。則其選擇主動向警方自首,是否全無悔過之意,而屬迫於情勢,非無再行探求斟酌之餘地。原判決僅以被告在警方進屋發現其自殺未遂後,始自首本件殺人犯行,逕認被告並非基於悔悟,而係擔心警方追查自殺原因,知悉究責其殺人之情勢所迫而為自首,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失。

再者,殺人者乃基於奪取他人性命之犯意而為殺人犯行,尚難期待及要求其應給予被害人獲救之機會。縱令行為人事後有積極為防止行為,致未發生死亡結果者,僅係有無中止未遂減刑之事由,與自首減刑規定之立法目的無涉。原判決另謂被告遲延自首,未給予被害人蔡紫萱儘早獲救之機會,認其自首並非出於悔過等旨,無非執此無期待可能之事由,併為判斷得否依自首減輕其刑之裁量基礎,亦非妥適。以上各節為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檢察官亦提起上訴,而上開違法,影響於自首減刑裁量事實之審認及適用法則允當與否之審斷,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如今是要讓「司法正義」得到彰顯,還是讓「私法正義」重現江湖,似乎還有模糊之處,全考驗的只有智慧

可以當事人的角度來思考,只希望不要有極力辯護的情況,至少給社會恰到好處的交待,也不要搞到誰都看不下去。



畢竟只要嫌犯還活著,隨時都有放出來的可能性

哪怕要等上數十載的時間,只要想著能呼吸到外面的新鮮空氣,一定還會再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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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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