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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五億高中生跟麥當勞被性侵少女誰比較冤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五億高中生跟麥當勞被性侵少女誰比較冤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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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reakk ()》之銘言:
: 五億高中生
: 家財萬貫家庭關係太複雜
: 不知道他殺還是自殺死亡
: 麥當勞被性侵少女
: 家庭有點窮
: 被性侵+詐騙 自殺
: 那一個死的比較冤枉阿

五億高中生部分:

先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刑事判決中,提到的背景事實內容:

一、丁○○之父夏○盛為地政士,丁○○為夏○盛之助理,賴○明就讀高中三年級,為賴
○雄與賴○洲(賴○雄之子,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過世)之大陸籍配偶庚○○所生
之子。賴○雄於一一二年一月五日,在其與庚○○、賴○明共同居住某住處(下稱中清路
住處),就先前已陸續移轉登記予賴○明之十筆土地,與賴○明補行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
,並由夏○盛、丁○○擔任契約見證人,丁○○因此認識賴○明,並得知賴○明名下受贈
多筆不動產。迨於一一二年四月六日,賴○雄在中清路住處浴室跌倒後,於住院期間均未清醒,而庚○○無能力協助賴○明處理不動產事宜,賴○明因恐賴○雄之元配賴曾○滿前
來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遂於一一二年四月八日,將其戶口名簿及連同前揭十筆土地在內共三十筆之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夏○盛攜回其位在臺中市某住處保管,夏○盛返家後委由
丁○○將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狀均掃描存檔,丁○○進而清楚掌握賴○明名下登記之各筆不
動產。嗣賴○雄於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過世後,賴○明於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聯絡夏
○盛,要求取回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狀,惟夏○盛於同日將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狀攜至中清路
住處交還賴○明後,賴○明又擔心自己無法妥善保存,旋將不動產所有權狀再交予夏○盛
攜回保管,夏○盛復於翌日由丁○○陪同將戶口名簿返還賴○明。俟於一一二年五月三日
賴○雄告別式結束當日,因賴曾○滿阻擋賴○雄牌位進入中清路住處供俸,並限期賴○明
與庚○○於一週內搬離中清路住處,賴○明旋委由夏○盛代為查詢其是否為中清路住處之
土地所有權人,夏○盛則另委由丁○○協助查詢詳細土地資訊,丁○○得悉上情後,思及
賴○明甫年滿十八歲,涉世未深,且賴○雄甫過世,賴○明即面臨家族爭產糾紛,又其母
親庚○○無能力協助其處理不動產事宜,丁○○認為有機可乘,竟萌生牟取賴○明名下鉅
額不動產事實上支配處分權限之意圖。

二、丁○○明知其並無與賴○明結婚之真意,竟於一一二年五月四日六時許,將事先繕打
完成其與賴○明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戶籍地址之同性結婚書約,以及二人之戶口名簿放進隨身背包中,於同日六時五十分許,騎乘其不知情母親柯○珍名下之某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賴○明中清路住處,以欲與賴○明討論其名下不動產財產之規劃事宜為由,邀
約賴○明外出商談,賴○明應允後,丁○○即於同日六時五十六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
○明前往臺中市某處之麥當勞中清門市(下稱麥當勞中清門市),於同日七時一分許抵達後,二人在麥當勞二樓用餐區談話,賴○明即向丁○○抒發其失去父親之悲痛,以及其與
庚○○遭賴曾○滿趕出家門,恐自己無法保有賴○雄所贈與之不動產等無助心情,丁○○
認為機不可失,經稍加安撫賴○明後,即於同日七時三十三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明
,前往臺中市某處之星巴克中清門市(下稱星巴克中清門市),於同日七時三十九分許抵達星巴克室外區座位,丁○○即向賴○明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賴
曾○滿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以說服賴○明同意為假結婚,賴○明雖無與丁○○結婚
之真意,惟其當時甫年滿十八歲、高中尚未畢業,相關法律常識及智識經驗均有所不足,適逢賴○雄甫過世、獨自面對家族爭產糾紛、內心徬徨無助之情形下,因極度信賴先前擔任贈與契約見證人之代書夏○盛及其子丁○○,未及深思熟慮即輕信丁○○之說詞,基於
欲保有賴○雄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丁○○辦理假結婚之登記。

三、丁○○、賴○明謀議既定,即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八時八
分許在星巴克室外區座位,由丁○○、賴○明在丁○○事先準備之同性結婚書約結婚人欄
簽名,丁○○再於同日八時十三分許,單獨進入星巴克店內尋找願意簽名之結婚證人,然
均遭店內客人拒絕,丁○○僅得暫時作罷,並於同日八時十九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
○明前往夏○盛名下之臺中市某住處(下稱翠堤清靜社區住處),於同日八時四十三分許
抵達後,在該社區環保室偶遇清潔人員潘○蘭,丁○○請託潘○蘭擔任結婚證人遭拒,丁
○○又於該社區樓梯間撥打通訊軟體LINE語音電話聯絡教召時認識之朋友林○豪,擬商請
其擔任結婚證人,然林○豪並未接聽電話,被告遂於同日八時四十九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明前往臺中市某處之全家便利超商大地門市(下稱全家超商大地門市),於同日九時五分許抵達後,由丁○○上前請託店內客人范○基擔任結婚證人,然丁○○並未明確告
知范○基係其與賴○明欲辦理結婚登記,致不知情之范○基誤認丁○○係與另名對象結婚
,因而出於善意應丁○○之請求,在丁○○所提供之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俟丁○○於同
日九時八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明前往臺中市某處),於同日九時二十一分許抵達後,二人在大廳適遇壬○○陪同友人甲○○、許○菡前來辦理結婚登記,丁○○遂上前請託
壬○○擔任結婚證人,然丁○○亦未明確告知壬○○係其與賴○明欲辦理結婚登記,致不
知情之壬○○誤認丁○○係與另名對象結婚,因而出於善意應丁○○之請求,在丁○○所
提供之結婚書約之證人欄簽名。

四、繼之丁○○、賴○明於同日九時二十六分許在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櫃檯,由丁○○提供
其國民身分證、二人之戶口名簿及結婚書約,賴○明提供其國民身分證、證件照片,並由二人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持向不知情之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己○○行使之
,據以申辦同性結婚登記,使己○○為形式審查後,將丁○○與賴○明辦理同性結婚之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戶役政系統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並由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人員胡○貞於同日九時四十九分許換發新國民身分證公文書予丁○○、賴○明,足生損
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五、嗣丁○○、賴○明辦理結婚登記完畢後,丁○○於同日十時二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
賴○明返回翠堤清靜社區住處,而於同日十一時二分許,賴○明自上址陽臺墜落社區大樓
大門口旁草坪上(墜落原因尚在偵查中,不在本院審理範圍),經大樓管理員王○堂發覺,並通報警消人員前來處理,惟賴○明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死亡,始循線查獲上情。


當時就墜樓原因部分,是寫「正在調查中」

而目前是否還有下文(進展),尚無從得知,因此不適合妄下定論;且更何況,就此案,現時以「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一號」上訴中

因此針對該事件,只能說「言之過早」...



回到麥當勞的職權霸凌等導致想不開事件

目前已知美國總部不管海外事務,而要向台灣分公司查明情況;至於詐騙部分,這是後來曝光的事,沒有進一步調查前不能表明什麼...



但不管怎樣看,這兩者本質根本不同

一個是假結婚、真試圖騙走財產,沒有被起底前根本算不了什麼罪;另一個則是不堪騷擾等,儼然具備刑事成分

因此比較前還是先確認背景,避免因人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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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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