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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啊?原來管理權責是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啊?原來管理權責是作者
bi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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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難道小英不用負責嗎?當然不用

法規都說這麼清楚了,一堆法盲推文笑死啦

拜託洪孟愷提案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都拿掉,改全國統一規營建署管轄

五樓你說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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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403777 05/10 14:27EE聽到了

STi2011 05/10 14:27可是 90天耶 哈哈哈

jim543000 05/10 14:28台中一定是縣轄市 對不對!

KCKCLIN 05/10 14:29賤種蠢渣:不管辣

n123456n 05/10 14:29無聊,如果中央不用負責,人民能嚥下這

n123456n 05/10 14:29口氣

sturmpionier 05/10 14:30綠共歡聲雷動,嘲笑悲劇

n123456n 05/10 14:30去年縣市長,就是塔綠班滅亡前奏

gunwordpeace 05/10 14:52講法條釐清責任,藍腦就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