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FB
法學大師們都只看到15-2的第1項,卻沒看到第3項(以下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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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2
1.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4.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5.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6.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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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帳戶時有收對方給的錢(收受對價),還是會成立刑事犯罪的
(姑且叫作「有對價提供帳戶罪」?)
但有誰提供帳戶時會分文不收?義務做壞事嗎?
我看多半還是會成罪吧,更別提新法根本也沒排除幫助(加重)詐欺罪的成立
※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人頭帳戶」此種犯罪類型做處理
: 人頭帳戶的典型案例是這樣的,今天有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學生
: 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手邊有幾個戶頭沒有在用
: 有天在網路上看到了一則打工訊息
: 告訴你公司因為需要收錢此要收購帳戶
: 你只要提供帳戶,就可以賺到幾千元不等的報酬
: 對這樣一則訊息,我想大該有九成的人會感到可疑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 然而,如果仔細想想,會提供帳戶的人,通常都很笨,但不一定是壞
: 實施詐騙的人,往往都不會留下蹤跡,金流也大部分都斷在車手階段
: 人頭帳戶,通常也只是詐騙集團為了遮斷金流的免洗筷,並不是真正實施詐騙行為的人: 對詐騙集團來講,就是提供帳戶的韭菜,被切割也不痛不癢
: 過往接到這種案例,除了前述的特殊情形,在受害金額較少的情形下
: 我通常是寧願律師費收少一點讓當事人去跟被害人和解,直接認罪爭取緩刑,也同時免除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 但偏偏有些人就比較不幸,詐騙集團用他的帳戶騙了幾百萬
: 但最後只有抓到提供帳戶的人,提供者也沒有資力賠完全部的被害人,便會陷入賠錢或是坐牢的窘境
: (幫助洗錢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但可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 因為不過數千元的貪念,就要揹負刑事責任或是數百萬的債務,這樣的評價是在過重
: 因此其實過往一直就有將人頭帳戶個別立法的呼聲,將這類犯罪與幫助詐欺脫鉤的
: 當然是否要完全除罪化,或是向本次修法採取行政先行,我認為都有討論的空間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 求學時代看國昌老師的文章,可以感受得出來國昌老師是一個學養相當深厚的人
: 但這次的評論真的是有點見獵心喜,有失公允
: 可能國昌老師的事務所都辦大案,沒有遇過這種案件吧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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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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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柯粉講道理幹嘛
問題在於黃國昌有提出判決啊
很多其他法官就會參考該判決
這算是見獵心喜嗎 嘻嘻
現在詐團都是用騙幫你貸款,需要你的帳戶
等東西,屆時拗說拿到的是貸款下來不是交
易對價。
就是沒錢需錢的人才會是被鎖定人頭帳戶的
適格者,有錢的人則是待宰的肥羊。
問題是實務上有判決書出來變成無罪啊?
他老兄就只貼了二審判決書的第1頁,天曉得該判決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是什麼。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37:37應該說就變成警告啊?這不就變成第一次o
k? 不覺得挺而走險的人會變多嗎? 我是詐
騙集團的人ㄧ定就會跟人頭帳戶的提供者說
沒事,你最多被警告而已
反正第一次…
那你知道本案下級審犯罪事實就是提
供帳戶當月薪嗎
高雄地院111金訴字第437號
那我可就很好奇二審法官敢給公訴不受理 究竟是基於何等高見囉 我看司法院網站也還沒上傳二審判決 真的是要看過才知道
我覺得你說的沒錯,確實不知道判決依據是
什麼,但有明確指出變成公訴不受理,(本
來該判卻變成不用判)這就有很大的疑問了
?
不是很了解,可以請問一下第4項
是在講甚麼?
第4項意思是,在符合第3項的1或2款的情形,不僅成立犯罪,同時警察機關也要給予告誡 就是個不知所謂的廢物條文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56:47詐騙集團很單純 都不會鑽漏洞
講白了就是刑責認定變嚴格,以後法官判
決上只要心證無對價關係就不適用15-2第
3款的刑責,等於開了一個解套的後門
為了少數笨的人解套可能帶來後面詐騙集
團規避的空間,國昌講得嚴厲了些,但大
方向沒錯啊,以後不想判就說沒對價就好
對啊~就是新鮮人求職被騙金融卡密碼這種
第三項第一款的對價要基於幫助詐欺的故
意而提供帳戶取得對價吧 實務上現在一堆
包括國昌貼的那案都是給帳戶以為是兼職
工作 個人看法不能符合這款的對價關係
除非法院對這款又回到間接故意那套 那這
法豈不是修了個寂寞
不用想這麼複雜,錢進到你口袋裡就是對價了,用什麼名義根本不重要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1:37:23哪有那麼簡單 對價關係不是有錢就對價
錢進口袋就是對價???
笑死人,你以為有沒有收錢這麼好找
證據喔
笑死人了啦,被告說沒約定報酬,檢警根
本沒有證據證明有對價,無罪推定下就是
沒刑責,好傻好天真
爆
首Po刑事警察局發布「重要緊急查緝專案」,花蓮自強外役監有兩名受刑人脫逃! 分別是: →康姓受刑人:今年3月22日通緝逃亡。 →許姓收刑人:今年8月24日通緝逃亡。2
剛剛去刑事警察局網站逛了一下 發現通緝犯全名、ID、生日、照片都公布了 個資都外洩了怎麼辦 對他們的生活影響很大吧 --13
首Po比探視家屬更重要的事:立法院應成立調閱小組查明真相 今天上午,游錫堃院長協同多位立委到台南慰問不幸遭殺害的凃明誠、曹瑞傑兩位警察的 家屬。 據媒體報導,凃明誠的家屬「感謝媒體到場,希望媒體發揮第四權力量,好好監督此案後 續發展」。X
4%又在見獵心喜了 你們還以為他在罵民進黨嗎 其實他是在罵KMT為首的在野黨怎麼那麼廢 連監督都做不好 害他心愛的小英作為總統跟國會最大黨黨主席6
脫逃案件從來就不會由「外役監」來發布通緝,那是檢調的事 而外役監幾十年來,也從來不會公布逃犯資料,至於要不要公布我覺得可以討論, 那是社會安全跟人權保障的取捨,看立法院怎麼修法,監獄就怎麼做 而外役監脫逃的一般處理流程大概如下 甲、一般脫逃:人還在監獄附近,趕快派監內警力去抓,同時通報矯正署爆
首Po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爆
到底誰比較懂法,比一比就知道啦! 黃國昌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LL.B., 1995)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所爆
原文43 講到民進黨御用律師黃帝穎,以前也幫「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告過我,最後不起訴處分 我想他打的官司失敗率應該都很高啦,不知道他收費多少?整個過程都相當不專業XDDD 在偵查庭的時候,我主動說明過程,結果輪到黃帝穎發言的時候,竟然問了一個我才剛講 完的事。6
我來幫忙翻譯一下: 有沒有發現黃國昌加了一個「對外」二個字? 我們不要去講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對內、對外這些沒人看懂的文字, (這些其實都是翻譯法學的不精確翻譯、不同法系弄出來的鬼東東) 正確的問題應該是: 何時對林智堅發生效力? 何時對學倫會、對台大發生效力?
爆
[爆卦] 黃國昌FB修正《洗錢防制法》,結果竟為詐欺洗錢犯脫罪!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將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由既往之視主觀犯意 論罪(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透過第15條之2改為「先行政、後司法」,也就是違反 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再科以刑事處罰。爆
Re: [新聞] 惹怒小商人慘了!青青「吸金詐騙」全被所以我說8+9就是8+9 不好好念書 自以為聰明 以為po出這種文可以反擊 結果竟然蠢到自己主動提供犯罪證據出來28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24
[哈拉] 免召標準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5
[問題] 特寵法是不是寫好看的?本人太太因經驗不足, 以"有價領養"之名, 養了一隻先天性心臟疾病的貓咪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閱歷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敘述 今天是想來探討"特寵法"這東西到底是寫給誰看的, 亦或是裝飾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紀錄來看, 店家確實違反了以下特寵法規(亮黃字) 第 12 條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17
Re: [新聞] 岳母遭6野狗狂追跌倒身亡 電影人要官員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9
Re: [寶寶] 幼兒園裁罰記錄以後不容易查了這張圖出處 主 旨: 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 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7
[問卦] 要怎樣修法處理酒駕?雖然大家都說要修法處理酒駕,但總不能說空的,我把與酒駕相關比較重要的條文列出來, 想討論的麻煩給我說說要修什麼法,修哪一條、修成怎樣?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條 第1項:4
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X
[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
爆
Re: [新聞] 獨家》新任勞動部長洪申翰出任 王義川遞36
[問卦] 真的有外星人嗎?我非常存疑30
Re: [新聞] 深夜震撼彈!洪申翰接勞動部長 王義川遞18
Re: [問卦] 烏克蘭打了兩年的戰爭獲得了什麼25
[問卦] 韓國人真的很羨慕台灣的大巨蛋嗎?17
[問卦] 各位滿意了吧 下去一個 換一個沒畢業的18
Re: [問卦] 喬丹時代的籃球看起來很爽吧爆
[問卦] 欸欸台灣高鐵的選址也太失敗了吧67
Re: [新聞] 獨家》新任勞動部長洪申翰出任 王義川遞45
[問卦] 不含咖啡因飲品推薦?14
[問卦] 要怎麼克服怕飛天大蟑螂的恐懼?13
[問卦] 要當部長需要有哪些特質呢?8
[問卦] 這部長選的不錯吧?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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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楊丞琳在演唱會為什麼要穿垃圾袋?40
[問卦] 華堡 Q Burger 拉亞漢堡 呷尚寶你會選擇6
[問卦] 我覺得我遇到庸醫了...40
[問卦]民眾自主發起 反霸凌遊行需要各位鄉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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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泣台想抹藍謝宜容 黃益中爆:她藍綠通吃9
[問卦] 公務員現在484不如外面私企好?52
[問卦] 全女性公司是不是就不會有霸凌了9
[問卦] 靠北跳這什麼廣告啦3
Re: [新聞] 快訊/關心勞動議題、熟稔立院運作 行政7
[問卦] 蘭州拉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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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為什麼ps5實體遊戲不用隨身碟41
[問卦] 為啥台南Josh還蠻容易吸仇恨的16
[問卦] 幹你娘 詐騙有夠多 幹你娘垃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