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是羈押的法源,不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都是。(第93條修正是完備偵訊階段申請禁止審查資訊透露要件,保護被告的防禦權)
這次的修法是讓‘’羈押‘’這件事能更具正當性,有了正當性,當然就降低侵害人權之
機率,絕對是好的修法。
反對者認為“勾串”被排除在羈押理由,影響對於犯罪之追訴,其實這是對於原法條設計
精神的一知半解,而導致的誤解。
‘’勾串‘’是一種行為動作,法律要禁止防範的重點並不是“勾串”行為,而是‘’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證據力才是大問題。
來看修正前的原條文: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原文重點事實上只在前段,用意在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而且那還要“
有事實足認為”,也就是要有證據,才能執行羈押。
而後段文字只是舉例功能,感覺像是‘’例如若某勾串行為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之影響,而且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就可以申請羈押‘’。
‘’勾串”只是可能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一種行為樣態,並不獨
特,任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之行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影響
性,都可以申請羈押。
反之,若“勾串”不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影響,就是對於證據力
沒有影響,我們又何必禁止,而若對於證據力沒有影響,我們也不會稱為“勾串”,顯見
“勾串”若不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連結,就沒有意義,“勾串”後段文字就是
依附前段之舉例文字,不是獨立的要件主體。
所以“勾串”並不需特別列舉出來,該後段文字事實上是贅文,就算刪除也完全沒有影響
。
所以本次修正後條文如下: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當你發現‘’某行為‘’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影響時,而且你有證據證明時
,你就可以申請羈押,“某行為”當然也包含“勾串”行為,所以怎麼會說修法後就不能
以‘’勾串‘’為羈押理由呢?
而且修法把‘’事實‘’改成‘’具體事實‘’,避免用抽象模糊主觀概念來填充事實,
變成一定要用具體明確客觀證據來作為事實,如此羈押才有正當性,徹底降低了侵害人權之機率。
結論:
說修法後會不能用‘’勾串‘’來當羈押理由,根本是對於法律之誤解,把原法條“勾串
”當成獨立主體,脫離原應與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連結前題,反客為主。
實際上當你無法論述及證據證明“勾串”如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用“勾
串”當理由去羈押人,就是違反法律原意,就是缺乏正當性之違法羈押,而這恰巧是目前柯案法官及北檢所做的事。
無奈原法條的贅文,成了司法界濫用勾串羈押的藉口,就像大法官錯誤解讀憲法條文一般,綠共法務部及綠色司法人員完全背離原法條設計之精神,胡亂解釋法條,胡亂羈押,柯文哲就在沒有任何論述及證據下,以可能串供當空心理由,羈押了一年。
這次修法就是刪除原法條之贅文,並加強要求具體證據,讓法律更符合原法律設計精神,避免有心人士濫用,也更符合現代先進司法尊重人權與證據之宗旨。
修法前的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司法官可以不需要有任何證據及論述,單憑司法官自己心證認為有“勾串可能‘’就可以羈押,若有人認為這樣的現況是合理的,那這人一定是活在
現代的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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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非供述證據,後面是供述證據
修法後,你有證據說嫌疑人會影響口供,你還是可以申請羈押歐,就是拿證據出來。
清清白白的收三百萬
踩腳踏車收300萬
300萬我講很多了,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加白目,這篇不是談這個,請去爬文,後面相同3 00萬的,恕我就不回了。 有論述能力就自己反駁一篇看看歐,期待高見。
※ 編輯: treeeasy (118.169.76.236 臺灣), 08/23/2025 00:33:42綠色側翼都說得好像修法就是廢除羈押
制度一樣呵呵
這個問題在於檢方還要證明勾串滅證
對檢方來說太為難了 大概 www
畢竟鶄障只會複述關鍵字 內涵這東西
党沒說要
監聽到串口供算滅證嗎?能算的話感覺不
是很難啊
全部要拿證據出來,那那些詐騙嫌疑被
羈押的,至少要放掉一半
有證據才能羈押。
對所有的"嫌疑犯",都要給"人權",你
不管怎麼修,八卦一定挺啦
確定這是八卦版鄉民要的?還是只是想多
詐騙嫌疑犯你以為原本羈押率很高嗎
給柯文哲人權而已,那你黃國昌修一個柯
?真好笑
文哲專法就好,當法界跟小草一樣好唬
只要黨的司法狗還在,法條怎麼修都沒用
濫檢把法條玩爛了被收回又要哭
詐騙本來就有金流(就足以串證之虞)才有搜
索羈押
不用具體證據就羈押才是可笑
推
推
法律本身沒問題重點是用的人怎麼解讀
把預防性羈押改成事實性羈押?
預防性質也還是要證據先來。
國民黨過就會過了~科
推
青鳥:又一個卡提諾律師
支持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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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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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
Re: [新聞] 王義川又翻車!公報夾反罷文宣「時間軸就問, 那這個自導自演的鄰長 有沒有串供滅證的可能!? 看來是有的 因為照片好像怎樣的就流傳出去了!![Re: [新聞] 王義川又翻車!公報夾反罷文宣「時間軸 Re: [新聞] 王義川又翻車!公報夾反罷文宣「時間軸](https://i.imgur.com/NRrokJ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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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Re: [黑特] 上一個沒證據的政治犯關了多久?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