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
你再回去看一下判決書
法院都把加班費實際跟浮報的差額列出來了
https://imgur.com/kuegmSF
https://imgur.com/0t7Hpgi
來源就是辦公室的助理遴聘異動表與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
上面都有刊載。
另外,你提出的獎金說法,
判決書內以關鍵字:績效獎金、工作獎金、激勵獎金等等查詢接沒有提到。
或許可以作為辯護方二審的題材,
但法院會要你提出證據,
例如獎金會有公文、簽陳、MAIL或者其他文字可以佐證,作為發放依據,
那說服法官的機會就會提高。
(加班費計算有勞基法公式,每天有1.33 1.67的差異,還有假日等等,
不是用TOTAL除與時數直接換算,這樣算當然會算出很詭異的本薪)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 引述《pujos (lks)》之銘言:
: : 你看的不夠仔細
: : 高虹安的報的加班費時數
: : 沒有任何問題
: : 法院並不爭執這一點
: : 她被指控的是報帳薪資造假
: : 而所謂的詐領加班費
: : 是基於薪資造假上詐領加班費
: : 這是什麼意思?
: : 拿陳煥宇舉例
: : 他實際上與高虹安議定薪資為7萬
: : 但是報給立法院報8萬
: : 拿7萬來說
: : 加班費報到頂,為20125
: : 7萬/240*1.5*46=20125
: : 實際支領為90125
: : 報8萬
: : 加班費變成20125/7*8=23000
: : 實際支領為103000
: : 浮報103000-90125=12875/每月
: : 然後高要求浮報的這1.3萬
: : 繳回當公積金
: : 違法浮報是違在這裡
: : 浮報跟人頭助理就是一樣意思
: : 他的三個助理認罪
: : 認的就是浮報薪資而不是加班不加班
: : (7萬報成8萬這一點)
: : 跟加班費認列時數、計算方式
: : 毫無關係
: : 國會助理眾所周知
: : 加班時數鐵定爆上限的
: : 天天12小時+是常態
: : 沒100%我還奇怪勒
: : PS
: : 為求計算簡便
: : 上頭加班費倍率1小時以1.5倍計
: : 實際應以當日加班時數換算倍率
: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之酬金聘: 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 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 、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 一樣拿陳奐宇為例
: 8 ~ 10 月 共浮報 3 萬
: 11 月 浮報 5161
: 全算浮報加班 35161
: 詐取總金額 40154
: 40154 - 35161 = 4993
: 等於本薪被認定只有 68751.75 元 ?
: 這是什麼奇葩本薪
: 況且
: 也沒規定只能拿本薪
: 額外的算獎勵金不行嗎?
--
小草無視
此篇小草文盲了
這次高虹安準備的都是助理加班證據,反而
本薪是否浮報沒準備。不知道法院中有沒有問
就是了。反正就看二審有沒有證據推翻判決
助理加班證據只能證明助理加班 我另外一篇回文有提到 實領薪資A算出來的加班費為A1 浮報薪資B算出來的加班費為B1 B-A 為貪污 沒問題(除非有獎金發放的憑據) B1-A1 的差額就算有加班證據也無法說明這差額怎麼來的 而且根據A算出來的加班費A1有其勞基法上限,如果B1大於A1上限,更無法解釋。
※ 編輯: macbook12 (175.182.175.63 臺灣), 07/28/2024 14:00:20公衛文有跟法官說是加薪但不被採信
只要提供加薪憑據法官就會採信了, 就算是口頭加薪,會計都會要求一份文件作為憑據,不然收支無法平衡。
※ 編輯: macbook12 (175.182.175.63 臺灣), 07/28/2024 14:01:46B=(A+調薪)就沒問題了
公衛文有提出 但沒有證據 二審要變出這個證據 其實有點難 不然你一審幹嘛不提出?
所以二審只要高虹安提出加薪證據非浮
報,基本上這樣應該會翻案吧
只能說有機會 但依然無法解釋加班費浮報問題 因為獎金為不固定薪資 常理上是不能作為加班費計算基礎 更何況 你一審為何不提出?
調薪說法其實會有問題
公務助理總合薪資有上限的
*和
對 但老闆爽就好 最多就是被酸大小眼..XD
※ 編輯: macbook12 (175.182.175.63 臺灣), 07/28/2024 14:08:20我不信剛開始額度沒報滿,可以讓你加薪說法
圓的過去
P大 現在總數可以申報代表沒超過上限啊
k大 這應該是一個攻防點
另外王說沒簽薪資合約 好奇法院怎樣定
高在一審應該沒準備本薪調整的證據
因為都在防檢察官助理費證據的事情
你的推論成立機會不大是因為高沒必要冒著被判刑解職風險去保留實力在二審翻盤 這不符合訴訟策略 如果一審時有加薪證據早就會拿出來用了
※ 編輯: macbook12 (175.182.175.63 臺灣), 07/28/2024 14:10:08公衛文有說沒簽薪資合約 這個是真還是假
調薪不能老闆決定嗎? 記得助理費老闆決
當然老闆決定 但要有佐證憑據啊 那怕一句line 都可以...
※ 編輯: macbook12 (175.182.175.63 臺灣), 07/28/2024 14:11:22我懷疑從第一個月就浮報了啦,不是加薪加上
你說的有理 但也有可能高根本沒準備到
去
公衛文有說她第一個月領得比較少
公務助理額度死的,而且對幾乎所有立委而言
,怎麼可能不用完,那在這個前提下,強烈懷
疑,第一個月薪資就用問題了
這表格就是照檢方的認定啊
而這份證據是來自控辯交易
是被告為了得到緩刑與檢方的利己交易
而拒絕與檢方交易證言則不被採信
就抓李俊俋對答案啊
被告律師有夠失職 加薪還逼認貪污
有兩個認罪被告寧願認罪也不願認加薪 笑
第一次聽到加薪不好要跑法院
法院沒有資格介入雇主的評估標準
9
理 : 補助共46萬30元,涉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不過台北地院認定的金額共12萬3128元 , : 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對此,律師葉慶元直言,台 北X
是這個曾經被某周刊踢爆過涉嫌長期濫用公務車,四年來都用公務車接送他去東吳兼課, 還以公務車搭載女性友人,把公務車當成私家車的葉慶元嗎? 還是這個遭民眾投訴長期把台北市客家委員會管理的公有停車位霸佔,53
打過官司的就知道,台灣法官真的垃圾一堆,特別是一審地方法院,一點責任感都沒有 當你親身遇過什麼叫做把白的講成黑的,先有心證後,再開始畫靶找證據寫不利你的判決 我的承辦法官曾經親口說:不想和解啊? 不要以為你有證據,我就會判給你 歷經兩年多的調解庭、準備程序、言詞辯論、證據攻防,全部都是放屁 法官根本沒鳥證據,直接copy複製貼上先前別的法官的判決書,只是把名字改一改就宣判11
我也覺得很扯, 貪污認罪反而輕判, 不認罪卻重判, 根本司法有問題, 認罪的應該重判才對,4
這個感覺就是立法院助理的陋習 其他每個立委應該也都是這樣搞的 國內4個主要政黨都有不分區立委公職分攤金、募款額度的相關規定,例如國民黨不分 區立委1年得繳150萬元,民眾黨規定繳120萬元,民進黨也規定得繳約100萬元。3
這就是為什麼要有陪審團制度的原因 因為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並且把法官的權力削弱 法官甚至要能被彈劾 最重要的是要廢除「大陸法系」改採「海洋法系」9
有 : : 當你親身遇過什麼叫做把白的講成黑的,先有心證後,再開始畫靶找證據寫不利你的 判 : : 我的承辦法官曾經親口說:不想和解啊? 不要以為你有證據,我就會判給你 : : 歷經兩年多的調解庭、準備程序、言詞辯論、證據攻防,全部都是放屁69
理 : 補助共46萬30元,涉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不過台北地院認定的金額共12萬3128元 , : 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對此,律師葉慶元直言,台 北26
幫忙補充一下免得一堆塔塔整天喊貪污以正視聽 1.傳統的詐領助理費貪污是用人頭助理(幽靈助理沒有工作事實) 然後持有人頭助理的存摺提款卡取得公帑私用 例如童或之前被判刑的 高的狀況是助理全部有工作事實18
呵呵呵 看小草崩潰是爽wwwww 本來以為他們很早以前就知道不穩 早有心理準備了 沒想到判決出來還是氣哭XDDDD 回顧一下童仲彥的判決吧
爆
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你看的不夠仔細 高虹安的報的加班費時數 沒有任何問題 法院並不爭執這一點 她被指控的是報帳薪資造假67
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要拿案件出來對比很好 事實上童仲彥就是用了人頭詐領 這完全是罪證確鑿 你在那邊質疑沒人抱不平根本是在自欺欺人魚目混珠 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於2011年10月間以每個月3萬元的薪資,雇用搬家工人蔡博安擔任68
Re: [討論] 小兔明知道違法為什麼還要做?判決書有個關鍵是小兔口供說這個制度是高虹安建立的,而且小兔有說可以不要用這個方 法,按照立法院的規定 當然高虹安的口供是這個制度是小兔建議的,跟我沒有關係,我什麼不知道 最後法官採信小兔的證詞,認為沒有人指示不會自找罪受 判決書原文如下33
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高虹安這判決在法律上真的很好玩XDDD 先闡述一個前提:『民代挪用有實際工作助理之薪資在台灣不算貪汙』 對,這個法律結論很鳥,但實務上有非常多之前例都不算貪汙,而是較輕的使公務人員 登載不實等罪,但高虹安為什麼貪汙成立呢~?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13
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我也是好奇浮報加班費到底是怎麽認定, 法官是說高把助理本薪多報給立法院, 後來換算加班費多的就是浮報, 但是實際拿到錢的還是助理啊, 錢是直接匯到助理戶頭,4
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備註:4
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水母就說了啊 小兔有通知水母加薪 只是加薪部分也捐 水母就問法官為什麼加班費可以捐加薪不能捐 法官就硬要說是浮報(加薪捐出去就是浮報)2
[討論] 加班費變零用金轉獎金是看高虹安心情來發高虹安因助理費而涉貪污案件近來開庭審理 助理報加班後加班費繳回變成零用金 有部分之後再轉成給助理的獎金 被問到這部分的獎金發放方式是何種標準 時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稱2
Re: [討論] 小草:公積金是立委間長期的運作模式法院並沒有認定全部的加班費回捐都是「不法所得」,如果有加班事實,但是助理們不管是 自願還是不願的「回捐」作為公積金,這部分法院都沒有認定違法。 違法的是在於「浮報薪資」與「浮報加班費」,判決書一筆一筆算出來了,附表還有公式。 小草們不服的話,可以發揮一下你們理工男的數理能力去幫高虹安驗算。 所以,不要在那邊吵「明明真的有加班為什麼不能回捐」或是「其他辦公室也有公積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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